河南官方回应公务员账户日进千万:企业经营所

2012-09-01 09:01 来源于:人民网 | 作者:佚名 | 浏览:
河南一公务员银行账单曝光,日进千万”的消息,今日(31日)上午,涉事方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县委宣传部通过人民网强国论坛“政在回应”栏目进行了独家回应。郏县县委宣传部表示,网友曝

 针对网上疯传的“河南一公务员银行账单曝光,日进千万”的消息,今日(31日)上午,涉事方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县委宣传部通过人民网强国论坛“政在回应”栏目进行了独家回应。郏县县委宣传部表示,网友曝光的“薛国强”确实为公职人员,但因其本人也是企业家,其存款是由企业盈利所得。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自己捡到一档案袋,袋中银行账户过账资料显示,户主薛国强从2006年6月至2011年3月,在农信社账户交易 814次,其中单日最大交易额达到一千万元,一日数百万元、数十万元的交易额度有多次。经过检索,发现此人系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的公职人员,质疑其收入合法性。

  对此,河南省郏县县委宣传部在接受人民网强国论坛“政在回应”栏目记者采访时证实,薛国强确实系公职人员,此人为平顶山市工商联副主席,但同时也是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董事长。郏县县委宣传部表示,薛国强巨额账目应该是来自自己的私有企业,并不是公务员工资。(记者房爽)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