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虞:官抢民财千万富婆成穷光蛋_人民监督网 

浙江上虞:官抢民财千万富婆成穷光蛋

2008-11-17 10:42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记者 朱瑞峰 | 浏览:
十年前,王苗珍还是浙江省上虞市东关镇一个企业的女老板,事业兴隆,令人羡慕,然而时隔不久,这位东关镇商界明星迅速陨落,陷入了万劫不复的境地。 惹人眼红 事业发展一波三
 
    十年前,王苗珍还是浙江省上虞市东关镇一个企业的女老板,事业兴隆,令人羡慕,然而时隔不久,这位东关镇商界“明星”迅速陨落,陷入了万劫不复的境地。
 
    惹人眼红 事业发展一波三折
 
    1996年浙江省上虞市东关镇一家倒闭多年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开对外承包。王苗珍经过熟人郭美澄的介绍前去承包。由于该合资企业尚欠中国银行上虞支行贷款,时任中国银行上虞支行的金一中行长为了能回收“死帐”,同意贷给承包人王苗珍100万元作为该企业的启动资金。银行贷款的条件是王苗珍必须找一乡镇企业挂靠,王挂靠了百官镇下属的浙江百官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同年8月28日,百官机电集团对外租赁承包,王苗珍以个人名义进行了风险承包,承包期暂定为三年,双方签订了协议,承包费为65万元。至此,确定了王苗珍个人承包破产企业的事实。
 
    在王苗珍承包期间,产品市场销路全部打开,公司出现了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随着事业的逐步做大,人才和资金出现短缺,王苗珍聘用了原外贸公司退休经理施文华,施文华承诺用30万元美金贷款入厂,但此人上班后并未履行承诺,引起王苗珍的强烈不满。施文华串通了时任百官镇副镇长兼百机集团副董事长的梁小芳和百机集团总经理陈百尧,1997年9月17日,梁小芳利用手中权力突然对企业下发停产通知书,强行切断电源,拿走企业全部帐册。企业停产后,造成巨额货款无法要回。
 
 
    在王苗珍的强烈抗议下,1998年10月14日,上虞市政府组织镇政府、群众代表、百机集团承包人等召开了协调会议,确认王苗珍与百机集团原协议解除,将企业以300万元转资给王苗珍经营,同年签订了资产转让意向书。
 
 
 
 
 
    遭人陷害  企业法人含冤入狱
 
    1999年4月23日,上虞市公安经侦大队突然将王苗珍刑事拘留,理由是原百机集团总经理陈百尧举报王苗珍盗卖集体财产100多万元。经侦队员吴炳洋对王拳打脚踢,做假笔录让王签字。由于证据不足,王5月28日被取保候审。陈百尧并不死心,串通浙江省检察院某检察官对此案予以干涉,再次将王苗珍刑事拘留。2000年6月21日,本是简单的个人承包的企业经济往来,却被法院以集体承包期间侵占34万元的罪名判决王苗珍有期徒刑7年。
 
 
     家财散尽 孤苦老太漫漫上访路
 
    王苗珍入狱,丈夫抑郁致死,家产被封。2004年,王苗珍提前出狱后,开始了漫漫的上访长路,长年奔波于省城和上虞县之间,省、市法院已经意识到这是个冤案,但要引正错误何其艰难?2008年9月25日,王苗珍再次来到省高法,法官陈汉美无奈地说:“我们已驳回你的申诉,你去最高法院去告吧”。王苗珍,一个63岁的老太太,曾经风光一时的人物,此时已形如枯稿,不知道她的上访路还有多远?
 
    检法两院“说法” 
 
    近日,人民监督网记者前往浙江上虞调查采访,以求还原事件的真实面目。记者首先到上虞市人民检察院采访了原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张金祥。
 
    记者朱瑞峰:您好!张检,我是人民监督网的记者朱瑞峰,我们想了解一下王苗珍案件的情况。
 
    检察官张金祥:很多,很多年了。
 
    记者朱瑞峰:王苗珍找过你吗?
 
    检察官张金祥:哪个?
 
    记者朱瑞峰:王苗珍。
 
    检察官张金祥:王苗珍到处告诉状对不对,我们已经答复她啦。
 
    记者朱瑞峰:你现在负责检察院哪方面的工作?
 
    检察官张金祥:我没有负责什么!我是搞内务,内务的。
 
    记者朱瑞峰:你是党组成员吧。
 
    检察官张金祥:搞搞内务的事情。
 
    记者朱瑞峰:具体是那一块?
 
    检察官张金祥:管纪律检查的。
 
    记者朱瑞峰:哎——吆,纪检小组组长,那更应该找你了。
 
    检察官张金祥:不不不,不是我。
 
    记者朱瑞峰:管纪检的,人家有冤案才应该找你。
 
    检察官张金祥:纪检是管内务的。王苗珍的事不属于我管。
 
    记者朱瑞峰:王苗珍告诉我们说,当时你是批捕科长,她“入狱”就是你批准逮捕的。她出狱后曾经找过你,你说,她老头死了,没人帮她了,不管,就是不管。
 
    检察官张金祥:我,我哪能说这话,这个话,能是随便说的吗?这是不可能的嘛?
 
    记者朱瑞峰:哎,我问一下,王苗珍他老头是干啥的?
 
    检察官张金祥:保险公司的经理。
 
    记者朱瑞峰:明白了。
 
    检察官张金祥:我哪能讲这样的话呢?
 
    记者朱瑞峰:你看一下,这是王苗珍亲笔写的。但是,我认为做一个检察官,应该是素质比较高的,不会对上访的群众持冷漠的态度。
 
    检察官张金祥:对,对,你说的对。
 
    记者朱瑞峰:张检,你能不能帮个忙?看一下王苗珍的案件是谁办的?协调一下,我们找办案人了解一下情况。
 
    检察官张金祥:这个,这个不属于我管。
 
    记者朱瑞峰:你是党组成员,我们是找党来了。
 
    检察官张金祥:我也不是党组书记。
 
    记者朱瑞峰:当时是谁办的案件?谁是办案人?就说批捕,暂且不谈起诉。就是说检察机关认为她涉嫌犯罪,批准逮捕的那个办案人。
 
    检察官张金祥:我当时不是批捕科长,我是起诉科长。
 
    记者朱瑞峰:太好了。那你就谈谈,你依据什么起诉王苗珍的?
 
    检察官张金祥:你这个记者不要听信王苗珍的话,我不可能说这种话的。
 
    记者朱瑞峰:我相信你说的话,因为你是党组成员,代表党的。你当时依据什么起诉王苗珍的?
 
    检察官张金祥:我们起诉是正确的,法院已经判了。
 
    记者朱瑞峰:先不说法院,就说你当时的起诉科,你检察机关依据什么起诉人家王苗珍的?
 
    检察官张金祥:她有罪我才起诉她的。
 
    记者朱瑞峰:有法律依据吗?
 
    检察官张金祥:当然有法律依据了,没有法律依据我能起诉她。
 
    记者朱瑞峰:什么法律依据?说出来让我听听。
 
    检察官张金祥:啊。
 
    记者朱瑞峰:依据什么起诉王苗珍的?
 
    检察官张金祥:她构成犯罪了。
 
    记者朱瑞峰:她构成什么罪了。
 
    检察官张金祥:职务侵占。
 
    记者朱瑞峰:她是什么职务?
 
    检察官张金祥:经理。
 
    记者朱瑞峰:什么地方的经理。
 
    检察官张金祥:什么地方的经理,她没有跟你说呀。
 
    记者朱瑞峰:我现在问你呢?职务侵占她得有个职务,她是什么地方的经理。
 
    检察官张金祥:他就侵占了。
 
    记者朱瑞峰:她是谁的经理?她侵占哪家的钱财?职务侵占罪要有主体的。
 
    检察官张金祥:这个,你去问中院吧,让法官跟你说吧。
 
    记者朱瑞峰:我现在问你检察官呢,作为检察院的检察官,你依据什么起诉公民的,作为记者就是记录者,提问是记者的职责。
 
    检察官张金祥:我不告诉你,我有什么义务告诉你。
 
    记者朱瑞峰:好,张检察官,你既然说到这了,那咱们就得叫叫板了。你现在必须接受我的采访,必须接受我的监督。
 
    检察官张金祥:我不接受。
 
    记者朱瑞峰:不接受监督就是违法,不接监督就是违纪。我现在给你换一个证件(将记者证装进包里,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我现在正式告知你,第一、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依据《宪法》第41之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金祥检察官进行监督,不得拒绝,如果拒绝,将依法向人大常委会反映你严重违宪。第二、我还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5条之规定对共产党党组成员张金祥进行群众监督,不得拒绝,如果拒绝,张金祥就是个伪党员、假党员、严重违反党纪的党员,我朱瑞峰可以致信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先生,要求开除你的党籍。
 
    检察官张金祥:我跟你说,王苗珍是百官机电厂的经理。
 
    记者朱瑞峰:这个厂是王苗珍以个人身份承包的,每年给百官机电集团缴租金就OK了。难道说王苗珍的左手侵占了王苗珍右手的钱财不成?
 
    检察官张金祥:这个,这个,都是隐私的东西没法说。
 
    记者朱瑞峰:王苗珍已经服刑出狱,该案件不是在审查起诉期间,没有秘密可言。
 
    记者采访了上虞市人民法院一位不愿意公开透露姓名的高层法官。法官告诉记者,王苗珍案件整个法院系统的人都知道,我本人很同情王苗珍老太太,王苗珍案件可能在当时的那个年代能打个擦边球,现在用法律来衡量可能是个冤案。
 
责任编辑:光涛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