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樊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贿“悬”案_人民监督网 

湖北襄樊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贿“悬”案

2008-07-07 15:21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记者 朱瑞峰 | 浏览:
2008年6月7日,《人民监督网》接到湖北襄南监狱的一级警督张德勇警官的电话称:“湖北省襄樊城郊检察院与襄南监狱的腐败官员相互勾结、炮制冤假错案。

    核心提示2008年6月7日,《人民监督网》接到湖北襄南监狱的一级警督张德勇警官的电话称:“湖北省襄樊城郊检察院与襄南监狱的腐败官员相互勾结、炮制冤假错案。枣阳市法院在检察机关还未正式立案时,法官已经“未审先判”,将举报张德勇(受贿他人微型面包车)的余汉斌(在押疑犯),以有立功表现,判处缓刑。”

     2008年4月8日,张德勇警官被枣阳市检法两院认定受贿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德勇警官不服一审判决,当庭向襄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其间,枣阳市检法两院多次派“法托”向张德勇警官做工作并承诺,只要张德勇认罪了就免于刑事处罚,不认罪就判处一年徒刑。当即被张德勇警官拒绝。
 
 
  本图: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张德勇
 
 
中央铁拳反腐让我看到希望
 
    2007年6月22日,襄樊城郊检察院以涉嫌受贿微型面包车为由,将我刑事拘留。2008年4月8日由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我的所谓受贿案,是襄樊市城郊检察院,精心设计、滥用司法权力制造的一起冤案!他们多次威胁、利诱、恐吓、收监关押、我仍然没有低头。
 
    我是一个正派、十分看重自己人格的人,受到了如此不公正的对待,我现在是度日如年。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作为执行社会最后正义的司法监狱警察,我连自己的权力都维护不了,那,谁会来坚守这个社会最后的正义呢?我是清白的,我相信党中央、相信法律会让我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人民监督网》曝光、监督的多名腐败厅级“活老虎”,让我看到了胡锦涛、温家宝铁拳反腐的决心。见到《人民监督网》的记者,我的冤狱案,有昭雪之日了。湖北省襄南监狱的司法警察,一级警督张德勇,见到来襄樊采访的记者,激动地说。
 
合伙经营煤炭 代步微型车被签入协议
 
    1998年,我任襄南监狱经贸公司襄樊分公司经理期间,襄樊分公司与河南平顶山市高山煤矿袁朝伟合作向襄南监狱供应煤炭业务。2000年,袁朝伟得知我单位的业务员杨明春(系襄南监狱干警)有个亲戚在襄樊热电厂任副总,主管煤炭供应业务。袁朝伟便想与襄樊热电厂做煤炭生意。
 
    杨明春向袁朝伟说襄樊热电厂在郊区,太远,很不方便。同时向袁朝伟提出要台汽车便于联系电厂煤炭业务。袁朝伟同意了杨明春的要求,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由袁朝伟购置一台微型面包车,车的所有权归甲方袁朝伟,交于乙方杨明春使用。
 
    车辆用于双方的合作项目——供销襄樊电厂的煤炭业务。杨明春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购车手续和发票,并亲自将车从河南郑州开回襄樊。
 
    我将合作经营煤炭一事向当时的监狱长、党委书记刘浩明汇报,并将协议书交给刘浩明过目,说明了该车的来历,权属、合作项目。同时讲明该车是河南人提供给公司的工作用车,现在主要是杨明春联系电厂煤炭业务、催收单位外欠款使用。杨明春也将此事也向襄樊分公司副经理周家森做了汇报,并将协议交给周家森过目。
 
  后来该车一直由杨明春使用,联系供煤业务和公司清收外欠款。在此期间,还借给了襄城区法院檀溪法庭使用了半年之久,实为襄樊分公司清收外欠款。
 
    上述事实已由时任襄南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刘浩明,纪委书记何润生,公司支部委员周家森,门卫人员陈继贤以及襄城法院法官牛振宇、彭彬等人的证言证实。同时也证实了该车的来源、产权以及合作业务项目和用途。按照杨明春和袁朝伟签订的协议,车辆的所有权属高山煤矿袁朝伟,襄樊分公司只有使用权利。
 
检察机关调查 一级警督被拘
 
 
    2007年6月22日早上,我正准备上班时襄樊市城郊检察院以我受贿为由传讯了我,在该院我向办案人员作了无罪说明,并说:使用该车是有协议书的,让他们随我去取,但未得到同意。同时,在办案人员赵云等两人审问我的时候,我要求他们出示检察官证,他们拒不出示,就对我进行了讯问,后让我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但我认为他们是违规讯问,所以,我拒绝签字。当时我不知道我的住宅已经被搜查,并搜到了袁朝伟和杨明春当时签订的协议书。
 
    他们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定合作协议书是虚假的,于22日下午对我执行了刑事拘留。我向办案人员声明了,我做过心脏手术,有严重的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痛风病,他们叫来一个医生,听了一下就说:“没事!”。
 
    随后,我就被移送到了湖北钟祥市看守所,到看守所后该所医生对我进行了体检,讯问并检查了我的病情,并向该所领导反映了情况,并认定不具备收押条件。看守所依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做出了不予收押决定。
 
    襄樊市城郊检察院办案人员利用关系“强压”该所,要求对我进行关押,但钟祥市看守所所所长拒绝收押。后来,襄樊市城郊检察院办案人员打了几个电话,可能是找到了更历害的关系,于是我就被关进了看守所。
 
     2007年6月23日,襄樊市城郊检察院办案人员刘传德、赵云询问我:“我们依据受贿罪对你进行刑事拘留,你有什么意见。”我说:“我没有受贿,你们依据受贿罪对我刑事拘留是错误的。”他们听后什么也没说,就走了。
 
    24日晚6点左右,我心脏病突发,该所的魏所长和几名干警紧急将我送到了钟祥市人民医院抢救,由于病情危急,我被放在该医院的楼梯口进行抢救,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待醒过来后以是深夜,医生看我病情有所缓解后,才将我转于病房,同时告知我:再晚送来几分钟,就没救了。魏所长十分恼火,不停的给城效检察院打电话,要求他们尽快过来。
 
    25日下午城郊检察院办案人员刘传德、赵云来到了医院,钟祥市看守所魏所长对他们发火说:“这么严重的心脏病,本来就不适应关押,你们找领导压我们。违规关押。你们这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你们违规,责任却要我们担!这人交给你们了,我们不管了!”后来,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该所撤出了所有的在场干警。
 
    后刘传德对我讲:“我回去办个取保候审。”刘传德走后,城郊检察院的另一名办案人员赵云给我带上了15公斤的脚镣,至使我一个从警38年的老警察、老同志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还要遭受心理上、生理上的双重折磨!这些人的人心何在?人性何在?不易关押的相关规定在城郊检察院办案人员面前如同一张废纸,人的生命在这些人手中显的如此渺小。
 
  26日下午城郊检察院对我进行了取保候审,我转回襄樊市一医院治疗,8月份才出院,至今未能康复。
 
    在医院里,当我见到了妻儿,我不禁老泪纵横,我为党工作了38年,一生清清白白,临近退休时遭受如此不白之冤,天理何在?法理何在?正义何在?
 
    2007年10月29日城郊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刘传德、赵云又来询问我时,因为我没有按照他们的意图回答,办案人员赵云侮辱我的人格,年龄轻轻,官威不小。
 
    赵云说:“你睁着眼说瞎话。”
    我说:“你什么意思,你侮辱我干什么?你所记的询问笔录,必须真实客观的记载,你为什么不如实记载?”
    赵云说:“有用的我记上,没用的我不记,这是我的权力。”
    我说:“你今天代表的是司法机关,是人民赋予你的权力,不是你的私权。你侮辱我的人格,是谁赋予你的权力!”
    赵云吼着大叫:“我就这么办了,不服你去告去!”
    我说:“可以,你把我们的对话真实的记录在案。”但他拒不记录。
    赵云想了想又说:“我说睁着眼说瞎话,不是说你的。”
    我讲:“在场的就我们三个人,你骂的是谁?”他拒不回答。
 
  他们这样的说话,同时大量的谈话内容没有客观真实的记录在案。使我感觉到他们不是客观公正的办案,是在威逼、恐吓、办假案。为维护我的权力,我拒绝再回答任何问题。
 
  2007年11月21日,襄樊市城郊检察院将此案移送到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询问了我,并说:“从我个人的看法来说,你作为经贸公司的总经理,单位给你配的有车,你不可能要这辆微型车,要钱不比要车更安全吗?但是,襄樊市城郊检察院卷宗上的证人证言环环相扣,你还是要保重身体,你申诉的路是漫长的。”我向他提供了相关的无罪证据和证人证言。枣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讲:“你提供的证据,我们转交城郊检察院,让他们去核实。”
 
  11月24日,刘传德等二人在襄北饭店调查证人周家森时,威胁他说:“你自己的帐还没搞清,你还给别人做证,我们还要找你的事,不与你相干的事你别往自己身上揽,小心我们搞你!”
 
法官:案件是领导定的 认罪判免于处罚 不认罪判一年
 
    2007年12月5日,枣阳市人民法院通知我去拿起诉书,我和辩护律师一起见到了刑二庭庭长肖开德庭长和主审法官刘昌芳,刘昌芳通知我12月24日开庭。12月21日刘昌芳又通知我延期到12月26日开庭,12月24日刘昌芳又打电话通知我延期到2008年1月4日开庭。
 
    在此之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我、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多次向枣阳法院申请公诉方证人袁朝伟、任留计、杨明春到庭对质,但没有得到采纳。
 
    2008年1月3日元下午,证人原襄南监狱监狱长刘浩明、证人原襄樊分公司副经理周家森、何贵林律师和我等一行9人赶往枣阳法院。1月4日开庭,主审法官刘昌芳、公诉人余安修,我方证人依法出庭为我作证,并且坦然地接受讯问、质证,完全能够查证属实,于下午5点结束庭审。
 
     2008年3月4日我又去了枣阳市人民法院,并面见了主审法官刘昌芳,又书面申请了袁、任、杨三人出庭对质,并向刘昌芳陈诉了向关证据,刘昌芳讲:“刘浩明(原襄南监狱监狱长)、何润生(襄南监狱纪委书记)、周家森(襄樊分公司副经理)没有证明什么嘛。虽然煤矿卖给了夏占友,但债权没有卖嘛。”我说:“你说债权没有卖的依据是什么?”她愣了一会,不做正面回答的说:“这是领导定的,你不服可以上诉嘛!”开庭后,枣阳法院通过律师和其他渠道多次做我的工作,并威胁利诱我:“把这个事认下来,给你判个免于刑事处罚算了。若不认,判你一年刑。”我回答他们说:“我是无罪的,不存在认于不认,我不会向你们低头的,希望你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图: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张德勇
 
人大副主任:你们法院胡球搞
 
  时任襄樊市人大常务副主任夏志斌得知案情后,当即打电话向襄樊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主管副院长质询:“你们的基层法院在张德勇这个事怎么说?认了判免处,不认了判有期?这样说的话不就是,有罪了,判免于处罚,无罪了判有期徒刑。你们不要胡球搞,他又不是不懂法,他是一个从事司法工作30多年的老警察,你们这样搞,把事搞大了,他召开记者招待会,向新闻媒体公开这事,他还可以申请人大监督,怕你们不好交代吧!”
 
看守所拒收罪犯  审判法官“跑”出监所大门
 
    在威胁利诱无效的情况下,在 2008年3月20日下午,襄南城郊检察院刘顺启、枣阳法院的肖开德等5人,向我出示了枣阳市公安局逮捕证,并让我签了字。然后将我带到枣阳看守所,要将我关押。因我有严重的心脏病,不具被关押条件,枣阳法院肖开德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看守所还是拒收。晚上8点30分在没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又将我送回襄樊。
 
    枣阳法院工作人员要求我爱人在逮捕证上签个字,我讲:“在逮捕证上写什么呢?是写收到人一个?还是写收到命一条?”枣阳法院的工作人员哈哈一笑,又讲:“老张,你是老同志了。我们只不过是办事的,请你配合一下。”
 
  4月8日枣阳法院肖开德通知我到枣阳法院,到了后,肖开德给了我判决书,真如他们说的那样,我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肖开德让我补签1月4日的庭审记录,我看后认为该记录出入太大,我和律师当庭的无罪辩解很多都没有记,我没签字。后上午10点又将我送到枣阳市看守所,枣阳看守所依照规定仍然拒收。
 
    肖开德与该看守所干警发生了争吵,肖开德将判决书递给了看守所干警,干警拿着判决书指着肖开德气愤的讲:“这么大年龄,这么严重的心脏病,不具被关押条件,你们强行往这送,出了问题让我们承担,你们没事吧?你们难到不怕草菅人命吗?”于是将判决书“啪”的一下扔在了地上。
 
    肖开德气恼的转身就向看守所大门走去,想一走了之,这时,看守所干警对看守大门的武警喊到:“把那个大门给老子关了,别让他出去!”同时又对我说:“老张,我们不收你,你跟着他一起出去。”于是,我就跟着肖开德又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下午2点半钟,检察院派了两个医生,法院也派了两个医生。肖开德又请来了枣阳检察院一个姓杨的检察长和一个起诉科的科长与看守所协商到下午6点,看守所仍然拒收。后来又来一个姓杨的检察长,二个杨检察长同时给看守所施压。后过来的杨检察长对我讲:“你的身体不适合关押,但法院要履行手续,必须关你3到5天。我给你表个态,并责成枣阳法院按期给你办好取保候审手续。这么多人都在场,我表的态,你要相信我。”
 
    后来法院工作人员强行让我在庭审记录上签字,并说:“你若不签,就不办取保候审手续。”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在庭审记录上写到:该记录出入太大,以录音为准。然后我就被关进了枣阳看守所。
 
行贿疑犯道实情
 
   涉嫌“行贿”的袁朝伟对张德勇说:“襄樊市城郊检察院第一次找我调查,我开始给人家说是搞煤炭业务的(微型面包车),人家不相信,最后又逼到(供)说的啊”。袁朝伟在第二次通话中又说:襄樊城郊检察院第一趟来,没有通过河南当地检察院,第二趟通过河南省检察院找到我屋里来了,他们(城郊检察院)逼我说的啊。
 
  记者前往河南郑州市,采访了居住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家属院涉嫌“行贿”的袁朝伟。
 
记者:您好!袁朝伟老师,昨天上午到你家找你,你儿子在家,说你出差了,晚上回来。
 
袁朝伟:我不认识你。
 
记者:我是《人民监督网》的记者朱瑞峰,从北京来的,我们了解一下你给襄樊监狱张德勇行贿微型面包车的情况。
 
袁朝伟:我没有行贿。
 
记者:那是张德勇受贿了?
 
袁朝伟:他没有受贿。
 
记者:你们当地(河南)检察院对你刑讯逼供了?
 
袁朝伟:没有。他们襄樊来了四、五次,你看看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笔录),我是怎么说的。第四、第五次(笔录),他们(襄樊城郊检察院)逼我说的啊……(挂断了电话)。
 
襄南监狱警官揭内幕
 
  记者采访了原湖北襄南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周必明。周必明说:“张德勇这个事,大家都清楚,稍有脑子的人一看就是个假案,哪有行贿、受贿双方签订合同的。我任监狱长时,为襄南监狱经贸公司襄樊分公司经理张德勇配备了挂有警灯、警笛的鄂警D666的桑塔纳轿车。难道说张德勇疯了,不坐价值十几万元带有空调的警车,去坐没有空调两万多块的小面包?如果逻辑成立,我认为张德勇同志是个艰苦朴素的优秀党员。
 
                
 
本图:湖北省襄南监狱监狱长熊自农—— 二级警监
 
  记者采访了湖北襄南监狱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官。这位警官说:“张德勇坐牢活该,让他老张长长记性。张德勇任监狱经贸公司经理时,处处与我们新任的监狱长熊自农过不去。
 
    监狱长熊自农的妻弟从山西晋城向我们襄南监狱系统推销煤炭,襄南监狱化肥厂拖欠熊自农监狱长妻弟煤炭款,我们熊自农监狱长亲自打电话,让化肥厂厂长到家里指示尽快付款。
 
    当时给监狱每吨售价282元。张德勇硬逞能,他以襄南监狱经贸公司的名义,从山西晋城煤矿(与熊自农监狱长妻弟同一个产地的煤炭)发来煤炭供应给襄南监狱每吨售价230元。两者之间差价达每吨58元,我们襄南监狱每年用煤量12万吨。如果购买熊自农监狱长妻弟的煤炭,襄南监狱等于一年多支出600多万元。如果让襄南监狱经贸公司供应煤炭,我们监狱长的妻弟没了这么大的利润。你说老张这不是打熊自农监狱长的脸吗?
 
    熊自农监狱长为了妻弟每年多收入600多万的利润,决定将襄南监狱经贸公司撤销解散。张德勇不服气,拿着他手下干警写的建议书,到襄南监狱找熊自农监狱长表达民意。结果,张德勇被以襄南监狱纪委牵头的审计、检察联合调查组调查,调查组到山西、陕西、河南进行了调查,没有抓住张德勇的把柄。这次城郊检察院抓老张,襄南监狱给城郊检察院提供了水泥、砖块作为无偿建造办公大楼的资助。我们监狱出了不少血。”
 
 
人民法院:有理没人难进来
 
  2008年6月11日下午,记者前往湖北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采访。在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看到,法院做北朝南,大门口有一对近两米高的石雕狮子,张牙舞爪,怒目圆睁。记者在法院一楼大厅看到,有十几位群众被法院法警挡在楼梯口。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规矩是,必须向该院内部人员打电话,经法院内部人员同意方可入内。“衙门口向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此顺口溜说的是旧社会,但今天的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用“衙门口向南开,有理没人别进来”较为恰当。
 
  记者在法院大厅将采访包拉开,拿出一份常备道具(公函),然后挺起胸脯,走到守卫“咽喉要道”的法警跟前,从口袋里拿出手机,随意摁了一串号码,对着并没有接通的手机说:“孙庭长,我到您们法院大厅了,你立即将案卷复印一下……。” 法警可能认为记者“有来头”,让记者在登记薄上签字放行。
 
审判委员会“垂帘听政”,幕后判案
 
  在7楼的刑事审判二庭,一位法官对记者说:“你采访张德勇受贿案,应找孙国声庭长,他刚去四楼汇报案件。”当记者步行下到四楼楼梯口时,一位神秘人物从后面拉了一下记者的采访包。小声说:“张德勇受贿案,我们中院审委会已经在前几天决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审判委员会成员全被愚弄了,你采访庭长和主审法官都没用,他们给审委会汇报的材料全是控诉方的观点,辩护方的观点只字未提。你应该去采访副院长们,我们院长正在武汉党校学习,由副院长主持工作。”
 
  记者来到四楼,看到一会议室坐了七八个人正准备开会。一位法院工作人员询问:“干什么的?”当得知记者要采访艾军副院长。法院工作人员说:“审委会正在准备开会,你将采访材料给我,我去给艾院长请示一下。”大约5分钟,法院工作人员走出会议室答复记者,我们艾院长说了,记者采访,必须走我们的程序,我带你到“记者站”。
 
人民法院:只认规章制度,不认国法党纪
 
      在“记者站”(襄樊中院政研室),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这是王主任、那是李主任。”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王洪、李志禹两位主任分别查验了记者的证件。
 
政研室W:你有啥事呀?
 
记者:有一个案件我们接到群众的来信,需要与艾军副院长沟通一下。
 
政研室W:我看一下,你呢,记者证有点问题呀!
 
记者:有什么问题?
 
政研室W:你呢,是香港的记者证,不是中国的。
 
记者:香港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记者就是记录者,记者不是什么官儿,不需要哪个部门来认可他。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可以成为记者,只要媒体认可,他就是这家媒体的记者,谁要当记者、根本不需要什么机关来审核。
 
政研室W:可是对法律这一块是不行的。
 
记者:《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出版、言论的自由,我就是一位中国公民记者,如您对我以记者的身份与艾军副院长沟通有异议,那么,我将记者证收起来。这是我的护照和公民介绍信,我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对艾军副院长进行监督,因为艾军副院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你们法院也是国家机关。你们艾军副院长是共产党员吧!我还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艾军副院长进行监督。我是双重身份——公民、记者,法律赋予了我的监督权。
 
政研室W:请坐,喝杯水。是个啥案子呀!
 
记者:是襄南监狱警官张德勇涉嫌“受贿案”。
 
政研室W:这个案子还没有进展到我们这一块?
 
记者:这是一审的判决书,二审正在你们法院审理中。据悉,中院审委会已经讨论决定维持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当事人进不来你们法院的大门。所以,我需要与主管刑庭的艾军副院长沟通。
 
政研室L:这个案子,正在审理当中的案子……(被W打断)。
 
政研室w:那个,本身的那个,这个,中宣部里有规定,这个案子正在二审的话,不接受任何记者的采访。
 
记者:我今天不是来采访艾军副院长,而是来与他沟通,向他转达人民群众的意见。
 
政研室L:他(艾军副院长)不会与你沟通。
 
政研室W:有两种情况可以,第一是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请律师。
 
记者: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依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有权利对您们的艾军副院长进行监督。也有义务帮助群众向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希望你们的院长、你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咱们的共产党员能依法接受中国公民的建议和监督。
 
政研室W:你这有点不符合规定。
 
记者:人民法院的法官,首先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人的眼中,规定只不过是一张废纸,形同店堂告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最大的,人民是最大的。我想,艾军副院长不会违反国家的法律,拒绝人民的监督。
 
政研室L:但是你监督,你确实……(被W打断)。
 
政研室W:你确实这点,确实有一点,不符合规定。
 
记者:我不符合你们的规定,我符合国家的法律。
 
政研室W:但是,哪一级的记者,哪一级的公民,他都要按照规矩办。
 
政研室L:《宪法》也有规定,没得法律的,要遵守规章。我们国家的法律不健全,还是在不断的完善中,很多都要规章来完善它。
 
记者:现在我就相信规章一回。能不能将咱们的规章制度、还有刚才您们讲的,中宣部的规定,给我拿出来?我看一下!
 
政研室W:这个,这个正在审理当中的案子,如果这个正在审理当中的东西的话,我相信不用拿出来一张,你也知道。
 
记者:不,我相信法律,我也相信两位老师的规定,二位老师能不能将中宣部的规定拿出来让我学习一下。然后,我到中宣部去深入领会一下精神。
 
政研室L:你可以到中宣部去。
 
记者:请两位老师拿出来让我看一眼,看一下文件号也行,可以吗?
 
政研室W:这个,我们没得义务拿过来让你看。
 
政研室L:咱确实是中宣部,中宣部,你可以问他。
 
记者:我不用问中宣部。中宣部不可能违反宪法做出违法规定。中宣部也应该知道我们,我们《人民监督网》报道的山西疫苗黑洞腐败大案,得到了温家宝总理的亲笔批示。你现在就可以上网看。
 
政研室W:对你这个媒体(人民监督网),对你这个,这个媒体,我们不持有异议。中宣部确实有规定。
 
记者:我现在不采访,我声明多次了,我是来与艾军副院长沟通一下,就是向他汇报一下人民群众的意见。
 
政研室W:您把材料留下来,我们可以转给他。艾院长正在开审委会……。
 
政研室L:我们根据材料几天内一定给你回复。
 
  记者发稿时获悉,湖北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人民监督网》记者提供的证据,终止了上次审判委员会维持原判的决定。审判委员会经讨论,依法将襄南监狱警官张德勇涉嫌受贿案卷,退回检察院公诉机关补充侦查。
 
   
相关链接:
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张德勇的无罪辩护书
 
我不服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一、关于所谓受贿事实的认定
 
    一审认定:1998年至1999年,襄樊分公司从高山煤矿(原二十七集团军军办煤矿)购回100余万元煤炭,尚欠27万余元煤款未付,高山煤矿多次催要,襄樊分公司一直拖欠未付。并认定我以拖欠军办高山煤矿27万余元煤款为筹码,向高山煤矿负责人袁朝伟索要一辆面包车。同时认定:任留计批准袁朝伟向我行贿一台2.7万元的面包车成立。仅凭这样没有经过法庭质证,没有相应书证支持的证言做为定案依据法理上不通、事实上不符,违法判决。
 
    事实是:有襄樊分公司帐页证明(卷126、127页):襄樊分公司和军办高山煤矿的第一笔业务1217吨烟煤计款24万余元发生在1998年12月28日,在此之前12月18日、22日共计预付煤款4万元,欠高山煤矿20余万元,债权人为军办高山煤矿,袁朝伟只是经办人。襄樊分公司于1999年1月25日付给高山煤矿53万元,减去欠高山煤矿的20万余元,高山煤矿反欠襄樊分公司32万余元。在此之后襄樊分公司与军办高山煤矿未再发生过经营往来。也就是说,在1999年1月25日之后,襄樊分公司不欠高山煤矿煤款。所以,一审认定的欠军办高山煤矿27万余元煤款,是错误的,是不存在的。
 
    同时,书证《军办高山煤矿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中规定:1999年4月15日以后,军方停止对河南平顶山高山煤矿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那么1999年4月24日袁朝伟与襄樊分公司发生的业务所代表的是河南省郏县物资局物资贸易公司(卷127页、卷162页税票为证),并形成欠款,其债权人是郏县物资局物资贸易公司,而不是军办高山煤矿,更不是高山煤矿负责人袁朝伟。
 
    既然1999年1月25日后襄樊分公司与高山煤矿既无业务往来,又无债权,那么何来一审认定所谓的“1998年至1999年,襄樊分公司从二十七集团军军办高山煤矿购回100余万元煤炭,经高山煤矿多次催要,尚欠27万余元煤款未付”,何来所谓的“高山煤矿负责人袁朝伟多次催要,襄樊分公司一直拖欠未付。”这样的说法?
 
    我也要问公诉人:“高山煤矿反欠襄樊分公司32万余元,作为一审认定的高山煤矿负责人袁朝伟代表谁向襄樊分公司催要这27万余元?袁朝伟代表军矿向襄樊分公司索要煤款是真实的吗?”
 
    其次,既然襄樊分公司与高山煤矿既无业务往来,又无债权,那么一审认定的所谓的“以拖欠27万余元煤款为筹码,向高山煤矿负责人袁朝伟索要一辆面包车”这一说法是真实的吗?
 
    再次,购买面包车合作经营电厂煤炭发生在2000年9月11日,此时军办高山煤矿卖给夏占有一年有余(1999年4月15日军办高山煤矿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为证),这时襄樊分公司与军办高山煤矿早以没有业务往来。襄樊分公司与军办高山煤矿既无业务往来,又无债权,袁朝伟怎么可能会将和军队没有任何关系的行贿之事向二十七集团军的后勤部长任留计汇报呢?作为二十七集团军的后勤部长任留计怎么可能对与他无关的行贿之事做出批示呢?答案只有一个:袁朝伟、任留计在作假证。
 
    在另从我与袁朝伟的通话录音中,袁说:“(这台微型面包车)我开始给人家说是搞煤炭业务的,人家不相信”。“最后又逼到说的啊”。可以看出,袁朝伟受到了检察官的威胁和诱导,袁朝伟在城效检察院的调查笔录上所说的话是不实的,也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其证据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我所收集的襄樊分公司帐页,郏县物资局物资贸易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都取于卷中的指控证据,这些证据都证明了27万余元的债权不是高山煤矿的,为什么起诉书和判决书上却要非要认定该27万余元债权是军办高山煤矿的?答案只有一个,无非是想印证在军办高山煤矿转让后,袁朝伟将和军队没有任何关系的行贿之事向任留计汇报,任留计批准行贿这样的虚假证言。作为城效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是不懂法,还是工作中的失误,还是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城效检察院仅凭这样的虚假证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下,就向枣阳法院提起公诉,造成一审错判我有期徒刑一年。这样的做法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法律为准绳?
 
二、关于公诉方证人证言
 
     公诉方证人余汉斌,他的证言与本案存有利害关系,有着“检举、立功”获得从宽处理的好处。余汉彬因涉嫌贪污在2007年初被襄樊市城郊检察院刑事拘留。余汉彬一直怀疑,自己被抓和我有关。余汉彬为了报复,同时也是为了立功,检举了所谓我受贿面包车一事。事实证明,余汉彬成为本案的最大受益人。本案发生在2007年6月22日,而在之前,余汉彬正是因为检举我,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立功表现。在未经立案、侦察、法院也没有判决我是不是受贿该车之前,就作为余汉彬的立功表现,被判处缓刑。也就是说,在认定余汉彬有立功表现的同时,也就判决我有罪了。这样合法吗?
 
     公诉方证人袁朝伟和杨明春所做的证言,矛盾更多。袁朝伟,中共党员,受过高等专科教育,2000年9月时是服役军人。杨明春,中共党员,司法干警。他俩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受党教育多年。2000年9月11日,袁朝伟与杨明春签订的协议书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虽说2007年,俩人在接受襄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时,否认协议书的真实,说它是虚假的,但不让人信服。从常理上讲,作为军人的袁朝伟不至于因为公家的事情而去行贿,陷自己于不义,甚至要犯罪坐牢。而杨明春是一位司法干警,知晓法律,他怎会帮助我去受贿呢?假若如此,杨明春也涉嫌犯罪,属同犯,分文不取,他陪人坐牢,杨明春有这么傻吗?如果真的是受贿,城郊检察院为什么不抓杨明春呢?这后面城郊检察院是不是有什么承诺呢?根据法律规定,协议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应当取决于当时签订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取决于当事人事后的歪嘴乱说。也就是说协议书是否虚假,不能由袁朝伟和杨明春事前、事后都说了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不管是法院,还是仲裁,认定协议书是否无效,必须根据独立于袁朝伟和杨明春之外的证据,即第三方的证据,而不是根据袁和杨的事后说辩。协议书约定的很明确,车辆产权归甲方(袁朝伟)所有,交于乙方(杨明春)使用。合作期满(三年后)该车归还甲方。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袁朝伟在检察院的调查笔录中,也承认持有协议书一份。试想,若我想占有该车辆,为什么还将协议书送给袁朝伟一份?袁朝伟持有此协议,就享有了索回的根据,三年后,袁朝伟完全可以依据协议的约定,要回该车,从法律上讲,完全行的通。虽说三年后,袁没有及时将车开回,但不能否定他享有权利。袁朝伟说协议书是在郑州买车时签订的,而杨春明说协议书是在我的办公室补签的,两人的证言都相互矛盾。杨明春本人的证言也难以自圆其说,2007年6月21日自书证言时说:“我曾用过几次车,到2000年11月份分公司撤消,我就没有见过这辆车”。而2007年6月22日的自书证言中:“自2001年2月份以后我就没有开过或使用过这辆车。”杨自己的两份证言,都自相矛盾,同时有襄南监狱监狱长刘浩明、襄南监狱纪委书记何润生、襄樊分公司副经理周家森、门卫陈继贤的证言相互证明了杨明春长期使用该车的事实,并证实了杨明春在说假话。袁朝伟和杨明春的证言,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再次,我若贪图贿赂,必然比较是拿二万元现金安全啊,还是索要价值二万多的车辆安全。若真的受贿,何必昭示天下用于公务呢?若真的索贿,何必告诉杨明春,让他抓住自己的把柄?这一切,情理上不通,法理上无据。至于车辆没有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因为该车产权归袁朝伟所有,不可能去登记。我是无辜的,我的行为性质,应当属于民法范畴的代管行为,而不是受贿。
 
三、关于证据效力的确定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控诉方提供的四个证人,袁朝伟、杨明春、任留计和余汉斌均未出庭接受质证,无法查证属实,不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假若控诉方的证人所做证言都是真实的话,为什么不敢出庭质证?况且由襄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调查的四证人,在案件移送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后,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并未进一步调查核实,就提起了公诉,襄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就靠的住?我方的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庭接受了讯问和质证。澄清了涉案车辆用于公用这一事实。同属于证人,控诉方的证人没有出庭,无法接受讯问和质证,更难查证是否属实,而我方的证人,坦然地接受讯问、质证,完全能够查证属实。显然,我方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于控诉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其次,袁朝伟与杨明春签订的协议书和写有杨明春的购车发票,同属书证,证明了涉案车辆是用于民事合作,而非刑法上的受贿。尽管袁朝伟和杨明春为了迎合检察官的要求,百般说辩,但因拿不出独立的,具有第三方的证据,无法推翻前边的书证,由此对同一问题的证据,书证的效力远远大于人证。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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