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工委员建议:被问责官员复出要接受人大政协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重新安排工作时要向任职地人大、政协通报,并提前向人民群众公示。北京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方工委员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被问责官员复出一定要接受监督。 方工

    “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重新安排工作时要向任职地人大、政协通报,并提前向人民群众公示。”北京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方工委员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被问责官员复出一定要接受监督。

  方工指出,近年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提高了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但是,被问责免职甚至撤职的官员,悄然复出被重新安排了工作岗位的情况也常见诸报端。因为信息不公开,公众既不了解详情,也没有参与意见,于是往往产生疑问甚至不满。这种工作方式既侵害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以及问责制度效力。为此,方工向本次大会递交提案《被问责干部复出一定要接受监督》。

  他提出,为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在领导干部使用上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应将实行问责制的具体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以保证得到严格准确的落实。

  他建议,凡是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再重新安排工作时,要避免暗箱操作,提前向人民群众公开信息,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而如果是安排党内职务,则应向任职地同级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如否定的意见占多数,则必须慎重。如果是安排政府行政职务,则应向任职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情况,经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方可操作。如不能获得通过,则不能擅自操作。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