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决定立案调查曾荫权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2007年7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厅出席立法会会议,回答议员的提问。这是第三届政府开始工作后第一次做答问大会。 资料图片 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被指接

    2007年7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厅出席立法会会议,回答议员的提问。这是第三届政府开始工作后第一次做答问大会。 资料图片

  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被指接受富豪款待(乘搭私人飞机及游艇外游)、接受红酒等礼物、在深圳租住商人豪宅,涉嫌利益输送的事件持续发酵。在两次主动出席电台节目澄清事件后,27日曾荫权表示,本着对公众负责的精神,以及保持施政的高透明度,他同意于星期四(3月1日)下午3点到4点出席立法会特别问答会,就有关事宜接受议员提问。

  香港廉政公署27日已决定立案调查行政长官曾荫权有没有触犯“防贿条例”或公职人员行为不当,并会先派员收集证据,不排除有需要时要求涉案人,如特首及相关富豪向廉署提供材料。

  香港廉政公署直接对特首负责,调查特首对于廉政公署是38年来“破天荒”。此前,廉署接到了对特首的举报。

  曾荫权的特首任期只剩下4个月,但廉署的调查不会因其任期完结而结束。乘搭私人飞机及游艇、租住深圳东海花园,以及接受红酒等礼物都在调查范围内。

  让曾荫权搭乘游艇的富豪:

  依照美国的规矩,特首没有错

  继东海集团主席黄楚标回应特首在深圳租房和美国总商会前主席詹康信回应特首藏酒事件后,27日,星岛集团主席何柱国表示,曾荫权乘他的私人游艇从澳门返港只是“搭顺风车”,私人游艇返港并非特别为曾荫权开的,就算没有曾荫权自己也要开回来。

  何柱国说,他在美国住了约三十年,很多美国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也搭过私人飞机,他们的规矩是支付机票钱,就这么简单的事,此次事件中曾荫权也支付了费用,如果香港依照美国的规矩,特首又有什么错呢?

  至于曾荫权支付的500元港币游艇费用是不是合理,何柱国表示,有关的费用不能以交通工具的价值来衡量,500港元合不合理要视乎公众怎么衡量,一件普通的事情也能被认为是很丑陋的。

  何柱国表示,在香港他除了经营一家报馆之外,没有做地产等其他生意,他否认自己与曾荫权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曾荫权可以给到我什么?”

  而另一位与曾荫权同游澳门的利福国际董事总经理刘銮鸿则表示,该事件是私人生活的一部分,不予以评论,唯一可以讲的就是,媒体的大部分报道是不正确的。

  被廉署调查者有权保持缄默

  熟悉廉署运作的人士说,被调查者有权保持缄默及拒绝向廉署作供,但廉署证据充足,便可拘捕有关人。

  廉署执法权还有一“尚方宝剑”——调查若涉及《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廉署可运用被赋予的特别权力,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请颁令“书面通知”,要求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就案件提供重要证据的第三者,在宣誓下于指定期限内回复廉署的查询。

  究竟相识多年的“朋友”向公职人员提供“搭车搭船”等便利是否属于“利益”,有待咨询律政司方面的法律意见。

  议员提出动议:调查曾荫权是否渎职

  另据报道,昨日有15名香港立法会议员提出动议,启动机制调查曾荫权涉嫌严重渎职行为。按照香港《基本法》,有1/4立法会议员(即15名)支持,即可委托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特首。如果调查结论是“指控成立”,立法会全体议员投票,超过2/3议员支持即可弹劾特首,再将结果呈交中央政府,让中央对特首作最后决定。通过弹劾后,廉署可作刑事跟进调查。

  曾荫权给全体公务员写信:

  在诚信问题上不会宽待自己

  昨晚,曾荫权发表一封致全体公务员的信函。信中说,近期有关自己外游及退休计划等报道,给公务员队伍带来不安。他特别痛心的是,有人批评他“严以律人,宽以待己”。

  曾荫权表明,在诚信问题上不会宽待自己,因为诚信是良好管治的基石。事实上,他对自己的诚信要求只会更高,多年共事过的无数同事,相信可以作证。

  曾荫权说,这深刻的一课让他学会了日后处事必须更小心谨慎。他会继续在余下任期做好工作,尽心勉力服务香港。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