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农民胥敬祥含冤入狱13年获 国家赔偿近53万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含冤入狱13年,出狱后奔波4年半申请国家赔偿,昨天,胥敬祥分别从周口市中级法院、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3家义务赔偿机关领取了总计529936.68元的国家赔偿款

    含冤入狱13年,出狱后奔波4年半申请国家赔偿,昨天,胥敬祥分别从周口市中级法院、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3家义务赔偿机关领取了总计529936.68元的国家赔偿款。虽然正义得到了伸张,但掂着赔偿款的胥敬祥心里无比沉重,他依然忘不掉那13年的牢狱之灾。

  买来一件旧衣莫名成了嫌犯

  1991年春节过后,周口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当地警方投入大量警力展开侦破,但一直没有大的进展。

  然而,这起案件却很快又有了突破性的转折,起因来源于一件绿色毛背心。1992年2月,杨湖口乡小桥村村民卫国良和阎胥庄村的胥敬祥一起喝酒时,发现胥敬祥脱掉外衣后露出了一件绿色的毛背心,他认出这件毛背心是自己的妻妹编织的,而其妻妹正是这十几起抢劫案的被害人之一。

  鹿邑县警方接到举报后,立即传唤胥敬祥,并于当年4月1日将其刑事拘留。

  其间,胥敬祥的“供词”前后不一。起初,胥敬祥称自己不知情。但是几天后,他承认:“这是我和梁小龙带来的‘青龙’、‘绿龙’、‘黑龙’等人干的,几次蒙面入室抢劫都是我们5个人一起去的。”

  1992年4月13日,胥敬祥被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警方宣布连环抢劫案“告破”。有关绿色毛背心这一关键证据,胥敬祥说,1991年秋天,他和同乡一道在集市的地摊上买的旧衣物。胥敬祥的这一辩解,直到1997年河南省检察院复查时,才予以证实。胥敬祥说,他当时之所以承认入室抢劫,是因民警对其刑讯逼供。

  办案民警蒙难冤案浮出水面

  据了解,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鹿邑县公安局预审股审理。承办此案的二级警督李传贵详细审阅胥敬祥案卷后,发现不少疑点。他随即向上级领导反映,认为胥敬祥犯罪事实不能得到证实,案件暂时无法移送起诉。

  但后来,胥敬祥涉嫌抢劫罪一案还是移送到了该县检察院。鹿邑县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现周口市检察院)曾经7次退回补充侦查。4年多后,鹿邑县检察院对胥敬祥提起了公诉。1997年3月7日,鹿邑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胥敬祥有期徒刑16年。1993年7月,李传贵被举报故意抽调胥敬祥的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李传贵被以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鹿邑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鹿邑县检察院随即提起抗诉。1995年8月28日,周口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1997年11月10日,李传贵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被移交到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在认真审查了李传贵案件的全部卷宗后,又把涉及胥敬祥案件的卷宗一起调来,最后认定李传贵不构成犯罪,而且认定胥敬祥没有上诉的抢劫案也存在重大问题。

  自此,胥敬祥案浮出了水面。

  含冤坐牢13年终获无罪释放

  从2001年到2005年,胥敬祥案又经过5次审理,胥敬祥终于重获自由。

  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以“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2005年3月15日,胥敬祥蒙冤入狱13年后被无罪释放。同年6月21日,胥敬祥以错捕错判为由,向周口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周口市中级法院、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共同赔偿。

  由于周口市中级法院逾期没有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赔偿其因错捕错判被羁押的赔偿金301915.90元(按2004年标准)、精神抚慰金13万元、被羁押造成疾病需要治疗费13万元。

  今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因错捕错判被羁押,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基于胥敬祥错捕错判被羁押4732天的事实,赔偿委员会认为:应按2008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11.99元)标准计算,赔偿金共计529936.68元,由三义务赔偿机关共同赔偿。

  赔偿委员会在赔偿决定书中称,“胥敬祥提出身体疾病是由羁押造成,但未能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其请求赔偿治疗费不予支持。胥敬祥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该项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

  昨天,胥敬祥从周口市中级法院拿到了国家赔偿款176645.56元。随后,胥敬祥分别从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领取了另两笔国家赔偿款。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