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看守所在押犯之死负责?

2016-01-31 10:36 来源于:北京青年报 | 作者:记者张倩 | 浏览:
北京青年报接到发帖人电话,称其丈夫作为涉事看守所副所长,在羁押犯死亡前两日并未当班,却和也未当班的管教和协警,因玩忽职守分别获罪一年至一年半。

出狱后的谢昌昌(左)和暨旭向北青报记者喊冤

目不识丁的莫母仔细“端详”判决书

  近日,一则《公安局赔偿90万“莫张扬”,被判民警喊冤曝内幕》的网帖热传。随后,北京青年报接到发帖人电话,称其丈夫作为涉事看守所副所长,在羁押犯死亡前两日并未当班,却和也未当班的管教和协警,因玩忽职守分别获罪一年至一年半。当班的重大、直接责任人无一被究刑责。

  2013年年底,广西阳朔看守所发生在押犯死亡事件,警方给出的结论是嫌犯病亡。随后警方与死者亲属签订90万元“补偿”协议,称一旦曝光此事,将被索回款项。随后,有知情者透露,死者生前曾遭受殴打虐待,此款为“90万封口费”。

  北京青年报记者奔赴当地进行了近两月调查后,刊发了《在押嫌犯疑遭“牢头”殴打身亡》等多篇报道,联合调查组旋即进入事发地调查。随后,3名在押犯因犯故意伤害罪、3名公职人员因犯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责。

  莫有文之死到底是偶发还是必然?获罪的三名民警是“顶包”还是“罪当其罚”?“90万封口费”欲“掩住”哪些制度之失、机制之漏?近日,北青报记者再赴当地进行调查。

  老母亲已记不清儿子忌日

  2015年12月22日,冬至。上午十点,桂林市中院第二审判庭,嫌犯莫有文死亡前羁押地——阳朔看守所的三名警员,在这里接受二审宣判。副所长谢昌昌、民警陈崇冬、协警暨旭,不服自己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1年至1年半刑期的一审上诉,被裁定驳回。

  此前,在看守所4监室和8监室,对莫有文进行虐待殴打的曾金祥、张爱明、何建云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均被分别判处10年以上刑期。

  兴坪镇黄泥田村,山路崎岖曲折,莫有文的老家就在这里。

  两广地区,素有“冬至大过年”的风俗。但莫家除了房前晾晒一地的柚子皮外,屋内一片冷清。74岁的莫母郑福英,正冒雨在屋外劳作。

  北青报记者此前调查获悉,莫有文出事前,与老母亲和大哥一家,同住在家里的两间土坯屋内。他一直靠种金橘树和帮人打零工养活老母亲。

  “我两儿子当初有过分工,老大给他爸养老,莫有文管我送终。莫有文出事后,老大还要养家糊口,没事我不喊他过来!”郑福英透露,老大现在已另起新房。

  当郑福英得知,迫害她儿子的同监所犯人,及监管不力的民警,均已受到刑罚时,她并未表现出预期的“快意”。

  “我没有高兴的感觉。我只知道,我仔在时,我想出去了,我仔就骑摩托载我出去;现在我仔不在了,没人载我出山,我已有几个月没得外出转转啦!”

  老人说,儿子走后,她饱受低血压和肺水肿等病痛折磨,常去阳朔县医院住院。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脑袋经常“发懵”,什么事都记不住。

  果然,当北青报记者问她,五天前的12月17日,是莫有文“走”的日子,家里有没有烧纸祭奠时,老人“纠正”道:“我仔走掉三年(记者注:实际为两年)了,具体日子实在记不清了!”

  公安上门“探视”谈补偿

  虽然儿子走的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但儿子走后不久,家里来公安“探视”的事,郑福英记得很清楚。

  2013年12月下旬,莫有文家来了几位自称公安的人。此前一个多月,莫有文因涉嫌与其余四人,盗卖他人价值1800元的7棵紫薇树,被公安以“涉嫌盗窃”带走。

  按郑福英的讲述,儿子是受托帮村人“抬树兜”(当地方言,即树根)而牵连的。“当时家里的金橘树施着一半粪,他撂下便走。我回来骂他搞的粪到处都是,他说村人在山上挖到‘树兜’,喊他帮忙去抬。晚了挣不到钱”。

  大哥莫有发说,替人抬树兜本就是弟弟的谋生手段之一。弟弟“是个连辣椒都不白摘一颗的人”,涉嫌盗窃,很可能是替人“顶事”。

  2013年12月17日,莫有发接到兴坪镇派出所电话,让他去县医院看生病的弟弟。莫有发说,他们赶到时,弟弟已经咽气。“他露在白被单外的手、脚、脸都有伤痕,浮肿并且颜色‘发蒙’(当地方言,即黑紫)。警方说这是因白血病引起。”

  几天后,几个身穿警服的人来莫家“探望”。“我说我不要探望,我要你们赔我仔!”郑福英说。

  “一旁的警察说,‘你仔我们赔不了,只能赔钱了。老人家,你说你要好多(当地方言,即多少)钱?’”

  其后几天,双方一直为价码“博弈”,最后定价锁定在90万。当然,拿钱是有“条件”的,公安起草的协议称:“如查明莫某系其他原因(包括在看守所受他人殴打、互殴等原因)死亡,家属也不得再提出赔偿要求”,“死者家属不得爆料或借助媒体炒作给阳朔县公安局造成不良影响;如有违约,则需退还全部补偿款。”

  长时间反复遭殴是死因之一

  钱虽然拿到,但莫有文身上的可疑伤痕,一直是莫家人心中之谜。他们从医院拿到的病历中,发现大量疑点。证据显示,莫有文生前曾遭受殴打虐待。另有公安内部知情者透露,莫有文确系在看守所内受过毒打。

  是怎样的遭遇,让一个活蹦乱跳的年轻人,在短短39天之内,走向生命尽头?

  在灵川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北青报记者看到了这样的描述:“同年11月28日至12月16日期间,莫有文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拳打脚踢、脚踩及用塑料枝条、鞋子抽打头、颈、胸、肩、背、腿、臀部等部位共近200次1200余下,扯耳朵7次11下,用烟头烫2次……”除此而外,莫有文还被人“开炮”五六次,即让他背靠墙站好,由他人用拳头反复击打他胸口。起诉书还称,莫有文还曾反复被浇灌冷水、挨饿和彻夜赶工等,至于睡地板、盖湿被子睡觉和抢走棉衣罚冻等,更是家常便饭。

  2014年5月29日,媒体曝光后做的第二次法医鉴定称:“莫有文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在长时间、反复遭受饮食不足、寒冷、睡眠不足、殴打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营养不良症、低血糖症并发肺炎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在莫有文死后,负责4号监室的管教陈崇冬、分管管教的副所长谢昌昌及协警暨旭相继被立案。追究的罪名,都是涉嫌玩忽职守。

  倒地两小时竟无人施救

  法院二审裁定认为,“陈崇冬作为第4监室专职主管民警、谢昌昌作为主管管教及带班副所长,暨旭作为从事监控、巡视工作的协警员,虽然履行了部分职责,但未按要求履职,尽管莫有文之后被调离第4监室,但陈崇冬作为该监室专职主管民警,未能阻止莫有文关押于第4监室期间反复遭受饮食不足、寒冷、睡眠不足、殴打,时间长达一月的情况发生。在莫有文被关押期间,谢昌昌作为主管管教副所长,在带班等工作时间中,未对管教、巡视民警进行有效的监督沟通,暨旭没有按照规定正确从事监控巡视等工作,尽管其二人在莫有文被送至医院治疗抢救的当天未值班,但亦均未能阻止莫有文被殴打虐待的情况,故三上诉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莫有文被同监室人员殴打虐待致死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莫有文之死,谢昌昌向北青报记者坦言,他心里感到非常难过。但在他看来,让他们个人来为制度担责有失公允。

  而他最不认可的,就是第二次法医鉴定结论,他认为这是舆论重压下,为让他们获刑而“量身定做”的死因。而此前的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莫有文因心脏明显萎缩、心功能不全、急性支气管炎、过多输液等引起左心衰竭、急性肺水肿,导致心肺功能障碍死亡。”

  在谢昌昌看来,12月14日是个“分水岭”。“我当天发现他被殴打后,立即把他换到‘老弱病残’的8监室。他最后的死亡是他在8监室挨打造成的。而那两天分别是分管监控巡视的副所长和教导员当班。”

  谢昌昌说,看守所实行的“带班领导责任制”性质,决定了谁当班谁负责。现在却是当班之人无人被治罪。

  在知情者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北青报记者看到,录像显示,莫有文在14日调入新监室的当晚便开始受虐,先后经历何建云逼他洗冷水澡、被多人多次击打头部、肩部、腰部、揪耳朵、扇耳光,不让睡觉等,这个过程断断续续持续到16日下午四点。

  这是莫有文转入8监室后,生命进入“倒计时”最后3天的真实记录。而这不过是对之前一个月4监室虐待的“接力”。

  一审法院判决书称:“在共同关押后期,4号监室的在押人员发展成不自觉的殴打、虐待莫有文,甚至把殴打、虐待莫有文作为一种乐趣。”

  压倒莫有文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张爱明抄起做工用的裹有铁丝的塑料花梗,猛然击打莫有文的头部,莫有文随即倒地。在莫有文倒地后两个小时,监管者才发现并施救。

  完不成定额成为“拖油瓶”

  北青报记者在调查中,一直有个谜团。前后监室的人“接力”迫害莫有文,难道纯为取乐,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在控方起诉书中,北青报记者发现了“端倪”:“由于莫有文在生产劳动中做事缓慢、背不出监规等原因。”

  阳朔县公安局公请(2014)38号文件,及相关证据显示,政府拨付阳朔看守所的月人均伙食费,仅有150元,远未达标。清汤寡水的伙食让在押犯渴望吃上“加菜”。而据看守所的“潜规则”,吃上这道百元“加菜”的前提,必须是完成监室劳动额度后的犒赏。

  事发前半年,公安部下发《关于纠正看守所违规组织在押人员劳动等问题的通知》,提出“坚决纠正追求经济效益、下达劳动指标或任务、劳动时间长强度大等问题”,以“自愿”劳动为原则,“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不得超过15小时。”

  而在阳朔看守所,不但夜里还要“赶工劳动”,甚至在与“任务指标”挂钩的同时,还采取“连坐制”,这无疑让手慢体弱的莫有文,被视为整个监室的“拖油瓶”。如此,他成为众矢之的也就在所难免了。

  双人双岗演变为单人双岗

  相关记录显示,阳朔看守所在押人数在200人上下,属中型看守所。按公安部中型看守所不低于15%的警力配备,其警力配备至少为26人。而据调查,事发时只有正式民警16人、职工2人、协警7人。

  2007年起,暨旭作为协警,走入阳朔看守所,“负责巡视监控工作”。“既要我每隔15到20分钟去监室巡视一次,又要我在监控室里盯住监号视频,我不能分身怎么兼顾?更何况协警也不具备独立值班资格。”暨旭认为自己很冤。

  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巡视监控必须“双人双岗”。《看守所执法细则》:“(三)巡视、监控……每个巡视监控区域至少由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

  《看守所岗位要求》:“巡视监控岗位的协警可以独立从事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向民警报告,由民警处置,从事巡视工作需在民警带领下进行。”

  “公安部规定‘双人双岗’,越狱的延寿看守所也只是‘单人单岗’,而阳朔看守所,由于‘至少两名民警’长期缺勤,我自己成了‘单人双岗’。出了事让我担责,我想不通”。

  暨旭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在巡视监控岗位一人双岗的情况下,如果身在监控岗位,则巡视是缺失无法进行的,如果人在巡视岗位,则监控也必然失控。”

  而其辩护意见认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工作人员长期怠惰,架空其法定职责,亦是本案事件得以酝酿之因。”

  北青报记者调查得知,阳朔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曾两度被最高检授予“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其经验之一,就是“通过先进化设备投入,与看守所实现了‘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监管信息共享;其驻所检察官,每周至少深入看守所被监管人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巡察1次;而其重点检察的范围,就是‘牢头狱霸’及剩余刑期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等问题……”

  调查显示,“90万封口费”事件后,两名驻所检察员中的一人,现已升职做了反渎局副局长。

  “残障人士”违法做管教

  三人中获刑最长的陈崇冬,从调入看守所到出事只半年有余。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据陈妻黄芸珍透露,陈崇冬早年在派出所工作时,出过严重车祸,“因术后感染,本应截肢。后虽保守治疗保住腿,但却因伤残无法正常行走。”她出示了陈的四级伤残证。

  1991年,因无法胜任派出所工作,陈被调入阳朔看守所。1996年,阳朔看守所发生3名在押犯挖洞脱逃事故。加之此前有一名在押死刑犯上吊自尽,看守所进行整顿。陈崇冬因不符合任职规定而被调离。

  2013年,陈就职的县收费站取消。任职条件完全不“达标”的他,竟又被重新安排回阳朔看守所。据黄芸珍透露,车祸后陈崇冬身心俱损,无论是和同事还是家人,所有关系都处理不好。

  陈就职前是否做过心理测试?有否进行过岗位培训?这一切我们都不得而知。我们所知晓的,就是在他任专职管教的4号监室,莫有文被迫害了长达一个月而未被及时阻止。

  虽然陈崇冬还在服刑之中,但由莫有文之死引发的对各种体制与机制“漏洞”的完善,却在悄然进行中。

  重装改造后的热水管线,已能满足所有在押人员的热水供应,让在押犯远离冬天冷水浴之苦。

  违法强制在押犯长时间劳作制度,已被解除。

  一名“兼职”医生负责近二百号犯人的时代已画上句号。阳朔县医院的两名医生事发后被协调到看守所上班。

  在押犯的伙食标准,经过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拨款,已经得到改善和提高。

  当然,在谢昌昌和暨旭等人眼中,这些变化和整改,恰恰证明了原有制度的缺陷和自己的“无辜”。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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