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胡伟星涉黑获刑20年 曾指使人泼硫酸报复法

2014-05-15 20:15 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 作者:秩名 | 浏览: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4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伟星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审宣判。

    中新网5月15日电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4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伟星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审宣判。首犯胡伟星总和刑期三十年,实际执行二十年,被告人胡汉生、胡瑞京、胡伟清、胡玉辉四人因所犯罪行超过最高追诉时效被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戴鸣、胡里华、胡育宾三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其余被告人分别领刑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十九年不等。

    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胡伟星以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为依托,以被告人胡仕容、杨华意、陈景强等人为骨干成员,网罗胡氏家族成员、曾受刑事或治安处罚者等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层级管理、提供作案工具、经费和报酬,以商养黑,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行拆迁、寻衅滋事、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贷款、妨害作证、伪造证据、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非法敛财,实现以黑护商的目的,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广东省惠东县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胡伟星为组织、领导者,以胡仕容、杨华意、陈景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王金本、胡文雄、胡远标、胡志军、胡桂文、胡文杞、郭仕文、苏明亨、罗小辉、胡兆雄、胡佛照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伟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指使他人作伪证;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应予数罪并罚。其他各被告人依各自罪行,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罪名。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定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猎枪指头砍人双手

  2004年7月,胡伟星为了教训威胁举报其犯罪的被害人胡玉辉,指使胡仕容雇人伤害胡玉辉,提供人民币1.5万元用于购买作案小汽车,并承诺事成后酬谢人民币3万元。胡仕容纠集刘国山、王长永、仇健,并提供砍刀等作案工具。2004年7月20日,胡仕容得知胡玉辉的行踪后电话告知刘国山等人,当日20时许,刘国山等人到广东省惠东县增光镇集联村委珍丰村村道一果场路口附近等候。当胡玉辉驾车途经上述地址时,仇健持猎枪对胡玉辉进行威胁、控制,刘国山、王长永则持砍刀砍击胡玉辉双手。经法医鉴定,胡玉辉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七级伤残。作案后,胡伟星通过胡仕容支付刘国山、王长永、仇健人民币3万元。

  硫酸泼背报复法官

  2010年1月,胡伟星指使同案人李进辉(已判刑)报复在民事诉讼中判处其所在的富星公司败诉的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法官被害人柯某强。期间,由胡伟星出资购买作案小汽车给李进辉使用,并支付李进辉人民币1万元。2010年3月1日,李进辉指使同案人解鹏等人携带硫酸到惠东县平山华侨城广厦花园小区门口守候柯某强。18时30分许,当柯某强驾车返回广厦花园13栋B座楼下时,黄爱团将硫酸泼向柯某强背部,致柯某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柯某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强铲农田逼迁菜农

  2006年,为迫使不接受富星公司附着物补偿方案的菜农搬离,胡伟星指使胡仕容纠集胡志军等人持砍刀等作案工具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镇金光土地,用推土机强行将被害人蔡某春、陈某鸿等菜农菜地上的农作物铲除。2006年至2007年期间,胡伟星又指使胡仕容纠集胡文雄等人持砍刀、铁水管等作案工具到金光土地,用推土机和挖掘机强行将被害人沈某道、蔡某傍等菜农的寮棚拆除。

  开设赌场获取暴利

  2011年1月31日至2011年2月7日,胡伟星等人在富星公司六楼开设赌场。胡伟星指使杨华意负责赌场账目的管理,杨华意指使郭仕文负责赌场账目登记,胡志军等人负责赌场望风。赌场获利共计人民币189万元。

  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胡伟星等人在广东省惠东县梁化镇育民村霞塘水库附近一竹棚开设赌场。赌场获利共计人民738.19万元。

  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胡伟星等人在富星公司十楼开设赌场,赌场获利共计人民币3883.14万元。

  案件宣判后,该案审判长钟育周就本案中公众和媒体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阐释和解答:

  胡伟星的国籍和司法管辖问题

  在庭审中,胡伟星自称为美国公民,其辩护人对胡伟星的身份提出异议,表示胡伟星是美国公民,应当适用涉外程序而非普通程序审理。

  法院认为,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美国政府不建议拥有双重国籍,因为这样会在国籍所在国丧失外交保护,从法律上分析,入籍美国的人士在入籍时即宣布放弃其他的国籍。我国与美、加、澳等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对国籍的认定作出约定,如《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两国公民团聚、旅行方便等问题的补充换文》中规定,持派遣国旅行证件及接受国签证进入接受国,在旅行证件和签证有效期内被视为派遣国国民。如发现涉案人同时持有外国(甚至多国)有效护照和我国有效身份证件,应以其入境时持有的证件为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第四条的规定,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被告人胡伟星自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6月10间,曾4次持美国护照往返中国与美国之间,8次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往返香港与内地之间,其中最后一次入境是2012年6月10日从香港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从深圳罗湖口岸进入中国内地。

  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以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若申报获得认可,则丧失中国国籍。否则,仍具有中国国籍。

  根据上述情况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的核查结果,胡伟星未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且此次入境持用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故胡伟星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中国国籍。公安部《关于对胡伟星国籍认定的批复》中认定胡伟星为中国国籍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胡伟星应该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对待,中国司法机关有当然管辖权,胡伟星在本案中不得享有外国领事保护权。

  法院严格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确保审判依法开展

  法院在审判中全面保障被告人等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尽管本案不是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情形,但为了充分保障各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求了13名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意见,经其本人同意后,法院为其中9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此外,法院还为不能熟练使用普通话交流的部分被告人聘请专门的客家话、广州话翻译,全程参与开庭审理。

  适时召开庭前会议。为公正、高效审理好本案,2013年10月14日,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在审判长主持下,就案件程序及部分实体性问题广泛征求公诉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意见,并耐心回答了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各项申请以及意见均作了详细记录,并引导控辩双方就部分影响案件审判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交流,厘清了双方主要意见和观点。

  严格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原则审理案件。此案庭审共耗时37个工作日。开庭中,根据辩方申请,法庭在庭审调查期间启动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的结论

  本案被告人在庭审中称有刑讯逼供情况,法院认为,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收集合法性方面的证据,证实本案并没有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的情况;由于本案的大部分被告人在被拘留后羁押在侦查机关办案中心数天至十天不等,存在程序瑕疵,故对于该部分被告人在被拘留后送看守所之前在办案中心羁押期间的供述,法院不采纳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此外,对于被控有涉黑罪名的被告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讯问笔录,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对于该部分没有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的供述,法院不采纳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案查明事实所采用的证据均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有两点需要具体说明的问题:

  关于被告人胡仕容的辩护人提出胡仕容的背部瘀斑系被刑讯逼供所致的问题,经查,胡仕容于2012年9月4日被提解出所,根据其该次的《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显示,从看守所内提解出所时和送押回所后均记载“自述因感冒刮痧至背部有两处瘀斑”,并非是胡仕容出所时记载体表正常,回所时记载背部有瘀斑的情况。胡仕容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胡伟星提到在提审回所体表检查结果“左手上臂有淤血”的问题,经查,2012年7月18日,胡伟星被提解出所,次日凌晨其回所时,体表检查记录为“左手上臂有淤血”。对于这一情况,本案侦查机关以及当时羁押被告人的看守所作出解释,说明胡伟星在审讯期间存在多次故意用戴在手上的手铐撞击头部和利用上厕所机会企图撞墙的行为,该伤情是被办案民警制止时拖拽手臂所致。看守所民警亦证明,胡伟星当时未反映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其左手臂的瘀血痕迹仅有一个手指印大小,符合手指用力拖拉导致。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胡伟星手臂伤势系被刑讯逼供所致,胡伟星及其辩护人的相应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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