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资兴一林管站站长受贿6.34万元获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正义网 | 作者:黎春燕 | 浏览:
7月29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郴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对原湖南省资兴市林业局龙溪林管站站长陈献忠受贿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资兴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

 7月29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郴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对原湖南省资兴市林业局龙溪林管站站长陈献忠受贿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资兴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的终审裁定。 

  陈献忠现年41岁,新邵县人。2006年8月至2008年2月,陈献忠在担任资兴市林业局清江林管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和龙溪林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李某、杨某、曹某等7位木材老板或林木经营者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34万元。其中,最大一笔收贿为木材老板李某所送的2万元,最小一笔受贿为曹某所送的0.24万元。 

  陈献忠虽然只是一个乡镇林管站站长,但用起权来,他一点也不含糊,你若想办事,就得许以好处,否则他就为难你,或者不给你办事。案中木材老板李某,因业务做得大,陈献忠要求他预交30万元办证费。李某不想交这笔钱,便利用一次喝茶的机会,送了2万元给陈献忠,希望得到他的关照。陈献忠收下李某所送2万元后,便不再提及预交办证费的事了。案中木材老板杨某,在龙溪林管站辖区购买了一块山场,他为了如期采伐山场林木,曾多次要求林管站对山场进行采伐作业设计,但陈献忠一直未予安排。后来杨某送了1.4万元现金给陈献忠,陈收钱后,不仅安排林业技术人员为他购买的山场搞了采伐作业设计,还在分配林木采伐指标时给予了关照。 

  2008年5月,陈献忠受贿案发,案件经资兴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对陈献忠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陈献忠向原审资兴市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受理申诉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再审,并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再审裁定。 

  陈献忠不服再审裁定,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陈献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木材经营人员现金6.34万元,为他人提供方便,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献忠受贿后,有自首行为,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资兴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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