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反腐:用法治约束公权力 警惕个性贪官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反腐倡廉,一直被认为是我党治国理政的生命线。在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在多处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了论述。 十年来,我国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上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

 反腐倡廉,一直被认为是我党治国理政的生命线。在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在多处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了论述。

  十年来,我国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上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而此次十八大报告昭示着备受关注的反腐工作在过去十年硕果累累的基础之上,又将取得新的进展。对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知名反腐专家。

  受访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汪玉凯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北京大学廉政建设中心主任 李成言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林 喆

  本报记者杜晓范传贵

  警惕“个性贪官”出现

  记者: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之中多处提及腐败与反腐败,引发了广泛关注,从过去十年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反腐工作进展情况怎样?

  汪玉凯: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反腐采取了很多新举措,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每年公布反腐进展,得到公众认可。如今,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总体呈现出良好发展的态势。但是,在十八大之后,人们依然需要对此高度警惕和严密防范,否则,腐败易发多发的势头还有可能卷土重来,官员腐败问题也有可能再次严重起来。

  记者: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认真加以解决。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有哪些需要人们提前预警的新的苗头?

  林喆:现在出现了一些被媒体称为“个性贪官”的人物。所谓“个性”是指官员贪腐行为的特殊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他们也具备其他贪官的共性,即在共性下发展出的“个性”。二是腐败形式的特殊性,这些“个性”手段本质上属于腐败分子的创新方式,即由贪官创造出的一种新的贪腐形式,用来达到以权谋私的目的。比如,过去贪官习惯一次腐败出“天文数字”,现在则是“蚂蚁啃骨头”。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在任职期间贪污受贿总额上千万元,但分为1575次受贿;以往官员落马重点查的是个人名下资产,但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案发后查出了整个家族资产。她利用权力,依靠政策的倾斜,影响股票走向、房市走向,为家族敛财提供方便,这也是很特殊的。

  “个性贪官”和“蚁贪”的出现,向反腐败提出了挑战。贪官的贪腐手段的不断变化,其危害性也随之增加。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十八大之后,继续坚持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对新出现的贪腐手段、形式进行研究。

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

  记者:十八大报告中还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对于权力进行深入制约和监督的深远意义体现在哪里?

  马怀德:近年来出现的各种腐败案件一再证明,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是导致权力滥用的根本原因。虽然我们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在权力制约的制度和法规,对于日益复杂的权力运行环境而言,这种权力制约制度有待健全。如何有效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是十八大之后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必须依靠民主力量厉行法治,构建一套有效的权力制约制度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记者:具体而言,权力监督和制约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马怀德:具体而言,就是要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充分运用民主权利制约公权力;就是要健全组织和程序制度,运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就是要强化社会和司法监督制度,运用法律监督方式防止权力滥用。

  出台一部反腐败法律

  记者:反腐要“标本兼治”,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一项重要共识。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应该如何理解“标本兼治”的深层次含义?

  汪玉凯:治标是发现一个抓一个,治本就是要通过制度,制度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再就是预防和惩治。现在我们出台了这么多制度、规范,但大部分都是政策。鉴于这样一种现象,我认为出台一部反腐败法是非常重要的。

  林喆:从根本上说,应该将反腐败法纳入立法规划,制定出台反腐败法。可以说,一部反腐败法典的出台是反腐败体系建成的重要标志。

  记者:反腐工作走法治化道路也已经是众望所归。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十八大之后,反腐败领域的法治建设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马怀德:尽快制定行政组织法律法规,用法律形式规定组织的职能和权限,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职权法定。尤其要通过立法将党委和一把手的权力置于法律框架中,运用组织法防止权力滥用。通过完善程序法治,健全公开制度,将公权力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随时接受各方面监督。

  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对于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效的司法监督同样不可或缺。尤其在公众参与热情高涨、新兴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更应该重视司法监督的作用,运用法治的方式制约公权力,纠正违法行为,惩罚贪腐犯罪。树立司法权威,使司法成为公众信赖的、有效的解纷方法。修改相关法律,扩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受案范围,降低起诉条件,改革审判方式,扩大调解和解范围。

  李成言:反腐倡廉走向制度化、法治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们也正在向这个方向努力和进步。已经出台的一些文件使制度化的约束力不断提升。比如,2010年2月24日,经过多年的准备酝酿,《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实施,替代了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其中“8大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这一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官员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这些制度建设的成果,为未来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设做了准备,奠定了基础。从各国的经验看,反腐倡廉的法制化之路,都会经历一个从政策到制度,再到法律的过程。近十年来的实践,正是在做着这样的努力。

  我觉得法制化对以后的反腐工作影响会很大。法制化以后对贪腐行为的震慑力量也会更大。但是改变不会是一两天完成的,而是需要有一个逐渐走向法治的过程。

  林喆:借鉴世界各国反腐败法律当中的成功经验,将来的反腐败法应该具有这样一些制度内容:第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第二,接受礼品、接受馈赠的最高限;第三,官员禁止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第四,官员离任以后禁入领域的规定;第五,亲属回避规定;第六,反腐败的权威机构及其相互关系。至于干部每年一度的考核制度、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和党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及其复出的严格规定可以进入党规,如《党员干部道德准则》。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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