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环境污染埋单

2006-05-01 18:00 来源于:中国青年报 | 作者:杨守勇 张涛 | 浏览:
中海油蓬莱19-3油田事故溢出量超出原先预计的1500桶、渤海天津海域发现溢油带一连串新情况再次牵动各方神经。严峻的环境影响令人扼腕,但同样令社会公众关切和揪心的是:对事故的处理

    中海油蓬莱19-3油田事故溢出量超出原先预计的1500桶、渤海天津海域发现溢油带……一连串新情况再次牵动各方神经。严峻的环境影响令人扼腕,但同样令社会公众关切和揪心的是:对事故的处理,是否将不断陷入“企业污染环境、政府出面埋单、代价百姓承担”的怪圈?

    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注意到,与事故造成的巨大环境灾难相比,“肇事者”所承担的责任却往往相当有限。在追究渤海湾漏油事故责任方的经济赔偿时,人们才发现如果仅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条例,罚金只有区区20万元,可谓“轻如鸿毛”。而此前,福建紫金矿业污水、重庆开县井喷、吉林化工爆炸等重大事故发生时,相关责任企业本身均只是受到“棉花锤”式的惩罚。这一情况已引起诸多质疑,并成为对企业无法震慑、事故难以禁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可回避的事实是,环境污染的治理和修复往往时间很长、投入巨大。然而每次重大环境灾难后,相关企业都只是象征性支付些处置和救助等费用,对环境污染及潜在灾难却置若罔闻,即使赔付也只是“一锤子买卖”,任由当地百姓承担长期恶果,直接酿成了很多社会问题。而用有限的公共财政给污染企业“擦屁股”,对广大纳税人更是难言公平。

    对比无疑是鲜明的。同样是漏油事故,英国石油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赔付了高达数百亿美元的环境污染费用。高昂的代价也正是国外企业通常对环境影响格外慎重的一大原因。反观国内,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背景下,不仅迄今罕有肇事企业为此“伤筋动骨”,而且暴露出没有对造成环境污染后负责修复环境的强制性规定等问题,环境保护体制与问责体制明显缺失。

    不可否认,诸多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没有任何理由和业绩可以成为忽视民生福祉和环境安全的“挡箭牌”。要做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不能成为损害环境与公共利益、躲避责任的反面典型。

    对民生福祉和环境安全的关注,也是对企业良心和道德底线的考验。能否从根本上把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合理界定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的关系,考验着企业对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也会决定企业最终能走多远。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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