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退款不处罚,难怪乱收费有恃无恐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南京市一批幼儿园以多种名目收取所谓的赞助费和捐赠,经群众举报后,物价部门近日已责令限期退还。(中国广播网6月18日) 前几天就有新闻说,南京的一位家长杨先生带着一段视频

    南京市一批幼儿园以多种名目收取所谓的“赞助费”和“捐赠”,经群众举报后,物价部门近日已责令限期退还。(中国广播网6月18日)

    前几天就有新闻说,南京的一位家长杨先生带着一段视频到市物价局“实名举报”幼儿园收赞助费,现在终于看到了下文。这个下文包括两方面:一是,物价局确实查获了一些幼儿园乱收费。例如,南京市白下区常府幼儿园、六合区机关幼儿园等,强行向今年9月入园的托班新生家长,收取标准为每个新生2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所谓“捐赠款”。二是,提出了处罚意见。这就是,责令退还全部违规收费;逾期未退还的将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这确实让人高兴,总算出了一口恶气,但又好像意犹未尽:原来幼儿园的乱收费只要退掉就行了。这样看来,幼儿园做的这笔交易可谓“零风险”,估计今后也不可能吸取教训,停止乱收费。道理是明摆着的:单位乱收费,收到了是自己的;即使被举报查实,最坏的结果是把钱退出来。何况,不是所有的乱收费都会被举报、被查实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家长有几个敢举报学校乱收费?不是迫于各方的压力,物价部门又有几个能够彻查学校乱收费的?所以,教育乱收费发现和惩罚的概率是很低的。

    假如我们对小偷也采取这样的政策:被抓之后,只要把盗窃的财务归还失主就行,那小偷还会有丝毫的畏惧,还会洗手不干吗?

    其实,天下的乱收费都是这么干的。医院乱收费不也是如此吗?患者举报了,被查实了,退掉就行了。乱收费几乎每日每时在每个医院发生,但真正被查处的微乎其微。这也正是医院乱收费屡禁不止的原因吧?

    这也怪不得物价局,因为《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就是这么规定的:“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乱收费一般不会造成什么损害,当然是退掉就算了。问题在于,医院、学校可不是一般的经营者,他们的乱收费是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甚至采取欺诈手段,对老百姓的盘剥,岂能只是一退了之?

    因此,对于医院、学校的乱收费,不能仅仅一退了之,而应该进行适当的惩罚。从行政上说,过去教育部所说的“学校乱收费,校长要撤职”是可行的,就是要罢掉乱收费单位负责人的官;同时要进行经济处罚。如果没有任何惩罚,乱收费是不可能刹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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