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降低蔬菜产销成本 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据新华社电 据国家发改委17日介绍,该委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完善促进蔬菜生产和流通的政策,努力降低蔬菜生产经营成本。 经营成本高矛盾显现 发改委在通知中指出,运输

据新华社电 据国家发改委17日介绍,该委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完善促进蔬菜生产和流通的政策,努力降低蔬菜生产经营成本。

经营成本高矛盾显现

发改委在通知中指出,运输距离长、流通环节多、经营成本高等矛盾逐步显现,加上一些地方蔬菜自给率降低,加剧了蔬菜价格的异常波动。

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确保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要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用水价格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或现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较低标准;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

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发改委还要求各地加强市场收费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严肃查处农贸市场对经营户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严厉打击操纵合约价格等违法行为。

根据通知,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安排不少于30%的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领域的温室大棚、冷库、平价商店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2011年底前要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