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调查应由第三方力量介入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上海市相关部门对外宣布:经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面核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

    上海市相关部门对外宣布:经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面核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钓鱼执法问题。
 

  “钓鱼执法”现在是全国关注。据称,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所谓的“全面核查”中,调阅了孙中界和乘客的现场询问笔录、有关讲话录音和询问录像,约见并询问了孙中界和乘客。如此核查,确实看起来十分“全面”,但是对“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这一结论,令人信服吗?

  首先是证据问题。根据孙中界的自诉,他在被一辆面包车逼停路边后,搭车男子往车内扔了10元钱,接着执法人员便一拥而上,将他和车辆带离现场。这显然是媒体曝光的“钓鱼式执法”的典型模式。有关部门既然认为“证据确凿”,那么能否公开现场录音和询问录像?遗憾的是,公众迄今并无机会听到或看到。

  其次是证人问题。在执法与被执法者之间,那位“乘客”显然是最重要的证人。既然执法局在调查中对他进行了问讯,说明这名“乘客”并没有人间蒸发,那么,这名“乘客”究竟是何许人也?有没有在执法部门那里留下过作为“钓钩”而领取奖励报酬的案底呢?还有,按照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朱伟忠“如果没有利益关系,你为什么要这样做?”的执法逻辑,这位“乘客”如此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工作,又会存在什么样的“利益关系”呢?

  第三是取证手段和适用法律问题。“钓鱼式执法”之所以引起众怒,其要害之一就在于取证违法。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钓鱼”过程中采集证据,并不符合法律程序,属于非法证据。而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却在去年夏天出台了一个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内部规定,只要行政机关证明行为人驾驶车辆招揽乘客,且与乘客谈妥车费,乘客实际上乘坐在车上,即可认定行为人已实施了非法营运行为。据称,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经常被起诉,却从没败诉过,或许正是非法取证和内部规定撑的腰。那么这一次的调查结论,依据的是否还是这个内部规定呢?

  俗话说“自己的刀儿削不了自己的把”。笔者认为,让被怀疑“钓鱼式执法”的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自我调查、自证清白,显然不具有足够的公信力。真的要严肃查处“钓鱼式执法”,就应该由第三方力量介入,就像重庆的黑老大文强要在异地开审一样,在规避所有的利益和利害关系的前提下,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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