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红十字会强收学生会费 公众本能抵制捐款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一个延续百年的传统怎么进口到中国,就变了味儿呢? 红十字会为何能把好事办糟? 李妍 红十字会居然把黑手伸进孩子们的口袋? 近日,西安、南京、长春等地陆续曝出中小学生被学

一个延续百年的传统怎么“进口”到中国,就变了味儿呢?

红十字会为何能把好事办糟?

李妍

红十字会居然把“黑手”伸进孩子们的口袋?

近日,西安、南京、长春等地陆续曝出中小学生被学校“要求”加入红十字会,参加青少年运动项目并缴纳会费的新闻。

还没有从“郭美美事件”中脱身的红十字会再次陷入全民声讨的泥淖中:“强制捐款”、“被自愿”、“敛财”、“坑学生”、“连孩子都不放过”……媒体的口水和网友的板砖恨不得将红十字会就地处决。

反应最快的当属西安市教育局,媒体报道后,他们立马顺应民意,叫停红十字会的青少年项目,并要求已经上缴的会费全部退还。

至此,红十字会青少年运动陷入僵局,民众的愤怒得以平息。但是,我们该给红十字会定个什么“罪名”呢——不该在孩子身上捞钱?

1988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国家教育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校园红十字会”工作章程,这也是中国红十字会青少年运动的前身。

根据规定,该组织的基本任务主要包括三方面:宣传人道主义、开展卫生救护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

多年来,中国红十字会还通过开展海峡两岸红十字青少年夏(冬)令营和国际红十字会青少年交流活动扩大影响。

目前,中国红十字青少年运动项目在全国共有基层组织66100个,团体和个人会员1750万人,志愿工作者31万多名。

查看国际红十字会的资料,笔者惊讶地发现,存钱罐的力量竟然如此伟大。

1880年,英、荷波尔战争时,加拿大的学生就以枫叶为标志,志愿为国际红十字会工作,他们用微薄的零花钱向前线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纱布和药水。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多国青少年作为国际红十字会志愿者冲向枪林弹雨的第一线,抬回受伤的士兵并救助、照顾他们。这些孩子付出的不只是“会费”,更有可能是生命。

1922年,国际红十字会将青少年运动列入常规项目。从此,加入其中成为一件值得炫耀一生的事。

哈佛、耶鲁、剑桥等世界名校则陆续为这些“光荣的孩子们”打开了绿色通道,在招生时会优先录取他们。欧美多位政要也曾在竞选时刨出这段童子军的经历,证明自己从小就热爱祖国、热爱世界、热爱全人类。

屈指一算,这一传统已经延续了数百年。可奇怪的是,怎么“进口”到中国,就变了味儿呢?

首先,自愿与“被自愿”、捐款与“被捐款”之间相差了十万八千里。

各国红十字会在青少年项目上遵守的是自愿原则,自愿加入并捐款体现的是个人选择。而我国红十字会青少年项目在操作时,却是集体加入并交纳会费。“被自愿”和“被捐款”则体现的是强制性和压迫力,这唤起了中国民众最敏感和最排斥的“被安排”的历史。

中国红十字会一直在试图撇清与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希望以一个更加亲切、和善的面目得到公众的好感,但现实却是,利用权力机构强行摊派入会人数和缴费额度,你还能觍着脸说自己不官方、不强权吗?那么,谁还能期望“被自愿”、“被捐款”的人萌生出光荣、骄傲和喜悦之感呢?

另外,旧话重提:会费和捐款去哪儿了?干什么用了?

在中国红十字会开展青少年运动项目之前,没有任何的前期规划和相关声明,这导致绝大多数捐赠者稀里糊涂地当了冤大头,出钱之后,也没有任何善款公开机制可以让捐赠者追查善款的去向和用途。人们听不到响声,自然会怀疑,项目的动机是什么?

“公开、透明”——慈善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被一再忽略,那结果自然也简单:你不告诉我,我就不给你钱。公众选择了最朴素的对抗方式。

“郭美美事件”、“尚德诈捐门事件”、“宋庆龄基金会事件”、“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等系列负面新闻,已经让公众的心碎了一地,怀疑、谩骂、抵制社会组织似乎已经成为本能。

那么,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该怎么办?红十字会一直声称,要让公众重拾对慈善机构的信心,但是,让受伤的人们学会忘却,绝非易事。而且,如果红十字会没有表现出洗心革面、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的决心和行动,只是一味地要求公众既往不咎、重新来过,是不是又一次低估了人们的智商呢?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