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何胜诉不多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10月21日,黑龙江省一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的考生向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卫计委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别申请信息公开。这位考生要求公开的信息是针对一项政策的说明:公务员

 10月21日,黑龙江省一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的考生向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卫计委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别申请信息公开。这位考生要求公开的信息是针对一项政策的说明:公务员录用体检中TPHA检测呈阳性,RPR检测呈阴性,确诊并非梅毒患者,或是梅毒已治愈,是否予以录用。

    类似的案件并不鲜见。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5年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屡见于报端。而申请被拒绝再向法院起诉,似乎是很多申请人“先礼后兵”的做法。

    不过,根据北京大学近日发布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种做法的结果也很难尽如人意。

    申请内容多涉及民生问题

    综观近年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可以发现,申请内容以涉及普通人切实权益的为多。

    有的就一些公共问题提出申请。如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要求财政部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办法的制定依据;要求国家发改委公开移动电话3G通话和上网等资费的定价依据、程序信息等。

    有的申请则与一些社会热点事件相关。如今年6月26日,5名女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公安局等四部门申请公开其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向法院申请撤销“南京饿死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

    与为获知信息相比,有的申请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自身利益,申请信息公开只是第一步。如今年4月,尘肺病人宋光文请求江苏省江阴市安监局公开江东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等资料,以便为下一步索赔做准备。

    报告显示,近5年,各地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绝大多数涉及基本民生问题。以浙江省为例,该省在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各级法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涉及国土资源、乡镇政府、房管、公安等基本民生问题的案件占总数的87.04%。

    不过,报告也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对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帮助不大。原因主要在于,原告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目的,往往并非单纯是为了满足知情权,而是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视为一种“工具”,用以达到诸如维护拆迁补偿权益、揭露行政机关其他违法行为等实质性目的。

    以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为例,该市2008年至2010年期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49件,其中34件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占总数的69.39%。

    信息涉密、信息不存在成拒绝公开常用理由

    今年9月4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财政部申请公开2011至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公经费支出信息。财政部10月23日回复,称“根据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人民法院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今年4月,尘肺病人宋光文请求江苏省江阴市安监局公开江东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等资料。但江阴市安监局认为,宋光文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于是,政府信息在“公开”与“保密”之间,就出现了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地带”。

    报告发现,实践中,答复“信息不存在”越来越多地被行政机关当做处理政府信息申请的重要手段,甚至成为行政机关未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理由。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2年1月至5月期间受理的62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为例,其中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的6件,直接答复不予公开的两件,答复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9件,答复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17件,答复申请不符合要求而不予公开的两件,答复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两件,其他答复两件,而答复“信息不存在”的案件高达22件,占总数的35.5%,居各种答复类型之首。

    “相关政府部门的答复,似乎总在和百姓玩文字游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息涉密、不存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等回复,成为政府部门应对信息公开申请的“万金油”。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在受访时称,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他介绍,在美国,法院要求行政机构要证明自己已尽了搜索职责;在英国,符合条件的即可进入行政机关的建筑场所、电脑,查验是否有这样的信息。

    申请信息公开,法院难给力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参与了报告的完成。他表示:“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中,法院是最重要,也是最后一个救济途径。”

    据统计,2008年《条例》颁布实施当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仅10件,而2009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数量猛增至147件,到2010年时,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数量已经达到2009年的近3.5倍,达503件之多。

    不过,据目前的实践来看,原告胜诉的情况较少。以北京市为例,2012年北京市一审审结政府信息公开案件336件,其中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共59件,占总数的17.6%。

    报告显示,根据近5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案司法审查情况来看,“裁定驳回起诉”的数量最多。据报告统计,2012年北京市一审审结的336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达131件,在各类裁判结果中数量最多,占39%。

    对于案件多被驳回,王锡锌认为,法院在受理方面,“不要设置太高的资格门槛”。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了《条例》中明确阐明的信息公开内容,公民“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

    “现在很多案件被驳回也是因为这‘三个需要’的限制”,王锡锌告诉记者,“法院认为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满足这‘三个需要’”。

    即使是走到审理和判决这一步,申请人也未必能获得想要的信息。

    2012年,消费者赵先生申请公开“生乳新国标”相关会议纪要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由于卫生部答复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该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不过,卫生部重新作出的答复中,依然坚持认为会议纪要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卫生部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公开。

    王锡锌表示,“这是由于我国的保密信息审查机制不健全,如果现在政府部门称某类信息为秘密信息,法院没有权力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

    据王锡锌介绍,国外对于保密信息的审查,早已引入中立机构参与,“主要是法院”。“审查结束后,法院会要求政府部门隐去敏感信息,向公民公开其他信息。”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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