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移动公司原董事长受贿3千余万被判死缓

2015-01-29 02:28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华龙网11月11日16时35分讯 今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移动公司原董事长沈长富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沈长富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华龙网11月11日16时35分讯 今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移动公司原董事长沈长富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沈长富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沈长富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市电信局无线分局副局长、局长,重庆市电信局副局长、重庆移动通信公司总经理、重庆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金邦贸易公司总经理薛汉明、长远贸易株式会社总经理毛节琦、四川冠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等人的请托,为他人在设备供应、股份转让、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16万余元。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长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共计折合361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沈长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沈长富当庭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