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部分中小学“小金库”现象严重_人民监督网 

北京部分中小学“小金库”现象严重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2008年8月,北京市某小学部分原校领导和财务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受审的消息一度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根据审计机关提供的材料证实,据不完全统计,该校

    2008年8月,北京市某小学部分原校领导和财务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受审的消息一度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根据审计机关提供的材料证实,据不完全统计,该校的账外资金数额超亿元。被告人之一也证实了上述内容。另据媒体报道,该部分账外资金,几乎全部来自“片外”学生入学缴纳的赞助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袁春华和同事调查发现,辖区内中小学设“小金库”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为少数人谋取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提供了有利条件。“近年来,一些学校通过收取择校费、计划外招生、经营学生食堂、房屋租赁等积累了大量的资金。这对促进学校基本建设和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违纪违规使用这部分资金的现象也较为严重。”袁春华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也发现,辖区内中小学的“账外账”或“小金库”现象突出。部分学校将收取的共建费用、赞助款私自截留,存入单独设立的银行账户,用于学校的各项额外开支,比如发放奖金等福利。

    “招生这块儿的水,那可深了去了。”在被问及北京市中小学的招生工作时,北京某重点中学的一位知情人连连摇头。刚完成所在学校招生工作的上述知情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中小学的招生工作远没有外界想象的那么简单。该知情人表示,在北京,“小升初”首先有一个推优的过程,选取一些学习好的孩子作为推优学生,并且将这些学生的名单张榜公布。推优学生会首先参与好学校的电脑派位,但是这不能保证这些孩子全部都能上好学校。而没有被电脑派出的学生,将跟随“大部队”进入第二轮派位。“这时候学校就有好有坏了。”他说。

    在该知情人看来,大部分学生参与的全区电脑派位,可以说是一个显示“后门”和关系的过程。“电脑派位本身没有什么文章可做,但是有门路的人在后期可以人为地调换学校。这是上面默认的,他们甚至会指使学校招收与教委有关系的学生。这些关系户给学校交的钱可能比其他‘后门生’要少,比如普通‘后门生’要交3万元,而上面指派下来的只要1.5万元。”他说。

    除电脑派位外,现在也有不少学生家长会选择走“特长生”这一途径,以期望凭此进入排名靠前的好学校。“我当然理解学生和家长的想法,但是这个过程的猫腻更大。因为所有的‘特长生’认定均由初中单方进行,然后送招办确定,基本上由学校报上去的就不会有异议。”

    在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白春林看来,“特长生”这种招生方式存在弊端。“有些学生为了考到好学校,在小学或者幼儿园阶段,拼命学习特长专业,忽视基础知识的学习,形成了为特长而学习的‘追风’。同时,为选择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校,家长不惜花费高昂学费培养自己的孩子,或者给有关招生负责人好处,来达到换取子女升入示范校的目的。”他说。

    2003年,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门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联合制定了《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尽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收费的问题并未被列入上述“实施意见”,但在当年8月教育部再次就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召开的视频会议上,时任教育部部长的周济在讲话中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

    此后,教育部等部门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第一次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城市‘择校’乱收费问题”列入“主要任务”。从2009年起,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与择校有关的乱收费问题连续3年被列为当年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重要任务”。

    其中,2010年的“实施意见”指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接受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2011年的“实施意见”除重申上述内容外,还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甚至专门指出,“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但在现实中,一到升学季,家长还是会想尽一切办法争取让自己的孩子进入好学校——而交“赞助费”的方式似乎并不会让家长们特别反感。

    “我也不想交赞助费。但是既然学校要求了,其他孩子也交,那我们也就交吧。”孩子正在上三年级的谢女士告诉记者,“我们这种关系还不错的只交3万元,听说有的孩子交的可远不止这些。”

    身为中学教师的高先生有所在学校给予的“福利”——许诺将在校老师的子女介绍到学校附近的重点小学就读,“不过我们也不是无条件就读,赞助费还是要交的。”他说。

    在袁春华看来,利用招生录取工作实施贪污受贿犯罪是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法之一。“有的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向学生家长收取共建、捐资助学等费用,进行账外管理,这为少数人实施贪污犯罪提供了条件。”袁春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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