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退红包记者被扣留_人民监督网 

当众退红包记者被扣留

2007-04-25 23:51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刘连其 贺新龙 | 浏览:
湖南安化县清塘铺镇政府阻扰采访扣留记者,湖南安化县清塘铺镇一家无证煤矿非法生产3年多,且发生过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隐瞒未报,被人举报。4月6日记者前往采访时,当
     简介:——湖南安化县清塘铺镇政府阻扰采访扣留记者湖南安化县清塘铺镇一家无证煤矿非法生产3年多,且发生过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隐瞒未报,被人举报。4月6日记者前往采访时,当地镇政府为阻 ...
 
    湖南安化县清塘铺镇政府阻扰采访扣留记者

    湖南安化县清塘铺镇一家无证煤矿非法生产3年多,且发生过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隐瞒未报,被人举报。4月6日记者前往采访时,当地镇政府为阻止记者披露事实真相,竟用金钱收买记者。遭到拒绝后,该镇以核实身份的名义将记者扣留,在得到报社“是记者”的肯定答复后,仍将记者扣留审查了5个小时。此等怪事,令人匪夷所思。

 

               无证煤矿非法开采3年

 

    据举报人反映,安化县清塘铺镇龙坳村境内的“安化县龙坳煤矿”是一家县属国有煤矿,早在10多年前就已停产关闭,相关证照被吊销。

    与龙坳村相邻的下沙村梅子坳有一家“列马山煤矿”,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发了“探矿证”(证号是4300000720016)。

    2003年,以龙坳村支书和相邻的涟源市伏口镇甘棠村支书龙四新为主筹资,用“列马山煤矿”的探矿证,在原龙坳煤矿的井口开始产煤。据在煤矿上班的矿工和装卸工介绍,自2003年以来,该矿每天产煤60吨左右。

    记者在与矿老板龙四新的交谈中得知,该矿2006年,有一个叫“陈腊皮”(伏口镇甘棠村人)的矿工在井下遇难,煤矿仅用1小时就与家属达成了赔偿10万元私了此事的协议。镇政府虽说在事发10天后获悉此事,但并未上报到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隐瞒了此事。

  记者4月6日在采访中还获悉,“龙坳煤矿”(现称“列马山煤矿”)的矿主们于2005年开始,在伏口镇甘棠村境内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又打了一口新井,已开始出煤。

  记者在与镇领导的交谈中得知,该镇还有两家持“探矿证”的煤矿在非法生产。

                       政府欲用金钱收买记者

    记者在列马山煤矿采访时,矿老板电话通知了清塘铺镇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书记谭智勇,镇长助理喻子球随即赶到煤矿,把记者接到了镇上。吃过午饭后,又将记者送到了20余公里外的梅城镇九华宾馆。其用意就是要记者远离矿区,停止采访。

    记者在采访谭智勇时获悉,列马山煤矿没有采矿权,政府也没有收该矿的煤炭税费。谭智勇说:“如果收费的话,意味着政府承认列马山煤矿是合法的了。”因此,列马山煤矿的矿主每吨要偷漏税费40多元。

    当晚11时许,谭副书记来到记者所住的房间,说了一番客套话,就向记者塞红包。遇到拒绝后,谭书记丢下6000元红包就匆匆地离开了宾馆。记者随即将此情况向报社负责人汇报,并准备次日退还。

                      当众退红包记者被扣留

    4月7日早餐前,谭副书记来到记者房间,记者欲将红包退还给谭,未果。

   在梅城返清塘铺的车上,记者又将红包欲退还给谭,谭拒收。到达清塘铺镇后,记者在政府大院下车时当众将红包塞到了谭的手中。至此,记者才将6000元的大红包退了回去。

    由于记者当众将红包退了,且再次要求前往矿区采访持探矿证采煤的煤矿。没料想,记者此举触怒了清塘铺镇党委、政府一班人。他们以查身份的名义,要警方将记者带到了清塘派出所,扣留审查了5个小时。致使记者的采访被迫终止,无证煤矿非法生产和矿难事故的真相无法核实。

 

          人大主席狂言恐吓记者

    清塘铺镇政府在滥用警力扣留记者前后,人大主席龙长初、党委书记姚长春,根据报纸上公布的电话,先后向报社有关负责人求证记者身份。在得到报社“是记者”的明确答复后,该镇仍将记者扣留审查5个小时。

    记者在派出所做问话笔录时,人大主席龙长初一直参与对记者的“审讯”,且气焰极其嚣张地叫嚷:“老子当领导30多年从来没有人敢在我头上动土,我在省里、北京有的是关系。”并当着警察的面拍桌打椅地扬言,就是追到长沙、北京也要将报社领导“打死”,以此威胁恐吓记者。

    临离开派出所时,谭副书记要记者将拍有列马山煤矿非法生产照片的胶卷交到派出所,记者本不想交,但担心不交照片他们又要将记者扣留,为了早点恢复自由身,记者只得照办。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