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莒南参加唱歌选秀局长被指并非真局长_人民监督网 

山东莒南参加唱歌选秀局长被指并非真局长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无论在参加电视选秀节目之前是否想象过如今的局面,这个被很多媒体称为山东莒南开发区招商局局长的赵书峰几乎是一夜成名了。 用赵书峰的话来说,那是5月底一个平常甚至有些无

      无论在参加电视选秀节目之前是否想象过如今的局面,这个被很多媒体称为山东莒南开发区招商局局长的赵书峰几乎是一夜成名了。

  用赵书峰的话来说,那是5月底一个平常甚至有些“无聊”的周末,他去参加了山东卫视《天籁之声》杭州赛区的“海选”。

  站在评委和摄像机前面,赵书峰先是用山东话说:“我是山东临沂的,到这边来招商引资。这样呢,如果有想到我们山东临沂投资置业的,我们沂蒙山区非常欢迎。”

  接着,赵书峰清了一下嗓子,唱起了《西部放歌》,“哗啦啦的黄河水,日夜向东流……”

 

  近日,赵书峰的这段视频很快在网络上“蹿红”,“局长为招商参加选秀”的报道也成为热点新闻。不少人在讨论,局长通过“选秀”来招商,应该支持还是“拍砖”,更有媒体质疑赵书峰是因为招商压力太大才不得不想出“怪招”来吸引眼球,以争取完成招商任务。

  比起“赵书峰”这3个字,“选秀局长”更有名气。不过,“走红”之后的“选秀局长”否认参加电视节目是为了“招商引资”。

  “我不是有意地来参加比赛,也不是有意地来炒作。我平时都是在工作,到周末的时候也没什么事情做,有时也觉得挺无聊。我本来就很喜欢唱歌,以前也参加过很多县里和省里的文艺活动,刚好看到山东电视台的这个节目来杭州,我就想参加一下打发时间,并不是要招商引资。”赵书峰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赵书峰在镜头前所讲的关于欢迎投资置业的“告白”也成为很多媒体报道“选秀局长”为招商而“选秀”时要引述的一段话。但是,赵书峰却认为这是媒体“误读”了他的参赛目的。他解释,“我一上台就开始紧张,我也不知道说什么,评委也没让做自我介绍。我平时经常跟别人说,我是来招商引资的,可能是出于职业习惯,那些话一‘秃噜’就出来了。”

  无论媒体是否存在“误读”,一则关于“局长为招商参加选秀”的新闻报道“走红了”。为什么“官员”、“招商”和“选秀”组合起来的故事,会如此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呢?

  “官员以及公职人员在工作之外参加唱歌‘选秀’比赛并不违反规定,没有规定说官员不能打桥牌,不能参加娱乐节目。”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不过,官员以及公职人员参加“选秀”为何就会成为新闻呢?竹立家认为,这与老百姓长期以来对官员形成的“观感”有关,走到台前的“选秀局长”显然十分个性和另类,给公众带来新鲜感。

  事实上,被一些媒体称为“选秀官员第一人”的赵书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员”。

  莒南开发区招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莒南开发区是一个副县级单位,招商局局长是副科级干部,赵书峰是我们派到杭州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同志,在名片上会写招商局驻杭州分局局长,实际上他并不属于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应该说是一位政府工作人员。”

  赵书峰也表示:“杭州这个招商局相当于开发区招商局在杭州的一个办事处,目前杭州这边只有我一个人。”

  虽然赵书峰否认“选秀”是为了招商,但是从起初媒体报道到舆论持续发酵,“选秀局长”一直很难撕下自己身上的“招商”标签。在竹立家看来,在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追求招商政绩的大环境下,媒体和公众会很自然地认为招商局长参加选秀节目的动机是为了“招商引资”,甚至是迫于政绩焦虑而做出无奈之举。

  竹立家也认为,“即使是为了招商而去参加‘选秀’也无可厚非,这也是一种相对另类的宣传形式。不过,一些地方政府确实存在将招商指标化、量化的问题,或者是招商泛滥化,这才是让人比较忧虑的问题”。

  尽管直言“压力很大”,赵书峰并不打算退出“选秀”比赛。他的想法是,“本来我想着退出就算了。可是,如果我真的退赛,大家又会说我当初是为了炒作”。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