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接待门”局长停职接受调查_人民监督网 

海门“接待门”局长停职接受调查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又被曝出私费公报等行为 江苏海门市审计局接待门事件又有最新进展。记者昨日上午获悉,针对之后网友发帖所称审计局局长存在公车私用等行为,海门市委、市政府已责成市纪委、监

又被曝出私费公报等行为

  江苏海门市审计局“接待门”事件又有最新进展。记者昨日上午获悉,针对之后网友发帖所称审计局局长存在公车私用等行为,海门市委、市政府已责成市纪委、监察局展开深入调查,并作出审计局局长施平(上图)停职接受调查的决定。

  近日,网上曝光江苏省海门市审计局超标准、超规格接待四川省绵竹市审计局考察团一事,引起社会上广泛关注。审计署官方网站刊登消息称,审计署负责人已就海门市审计局“接待门”事件作出批示,要求江苏省审计机关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迅速展开调查,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海门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对审计局局长施平进行了诫勉谈话,责令该局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6日,互联网上又有网友发帖称审计局局长施平存在公车私用、私费公报等行为,并提出质疑。根据这一情况,海门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市纪委、监察局对媒体报道的新情况展开深入调查,并于8日晚连夜召开会议,作出决定:为保证调查公正性,决定审计局局长施平停职接受调查,尽快查清事实,依据依法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