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区区长蔡志强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_人民监督网 

上海普陀区区长蔡志强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4日上午宣布,由该院立案侦查的上海市普陀区原区长蔡志强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蔡志强执行逮捕强制措施。 蔡志强出生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4日上午宣布,由该院立案侦查的上海市普陀区原区长蔡志强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蔡志强执行逮捕强制措施。

  蔡志强出生于1964年,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毕业,研究生文化程度,被立案侦查前是普陀区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代表。1997年以来,蔡志强历任上海市人事局办公室副主任、代主任、人才开发处处长、副局长,普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区长、区长等职务,案发前被调任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巡视员(正局级)。

  现初步查明,蔡志强于上述任职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多家公司或个人的贿赂,数额巨大。

  在上海市纪委受理举报对其开展调查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介入了调查取证工作,并于今年12月11日对蔡志强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同期,上海市普陀区政府原办公室主任殷坤能因涉嫌受贿犯罪,亦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立案侦查,已于12月22日予以逮捕。

  目前,上述两案均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