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炒房处长”陶建国出身贫寒 强烈渴望金钱_人民监督网 

上海“炒房处长”陶建国出身贫寒 强烈渴望金钱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因涉嫌非法收受包括29套房产在内的1485万元财物,原浦东外高桥规划建设处处长陶建国8月13日站在了市一中院的被告席上。被称为炒房处长的陶建国,究竟是何许人也?被检察机关称为

    因涉嫌非法收受包括29套房产在内的1485万元财物,原浦东外高桥规划建设处处长陶建国8月13日站在了市一中院的被告席上。被称为“炒房处长”的陶建国,究竟是何许人也?被检察机关称为2008本市涉案数额最大的这起贿案,是如何东窗事发的?一个原浦东外高桥规划建设处处长手中的职权,又能否助力其收受29套房的贿赂?

贫寒出身 他曾是“重点培养干部”

  新民网报道,“在业务方面相当精通,又年轻,原是国家重点培养的年轻干部。”这是公诉机关对陶建国的评价。事实也确实如此。新民网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尽管出身贫寒,但陶建国用寒窗苦读、勤奋工作,换来了一片光明的前途:

  资料显示,生于1967年的陶建国,成长在浦东合庆镇一个贫穷的家庭里。由于当时浦东的偏远地区还没有开发,合庆镇就是一个荒僻的农村;即便在这样的地方,陶建国的家境也属于当地的困难户,家中的生计几乎都是靠其父做装潢的微薄收入来维持的。

  像许多苦出身的孩子一样,陶建国要跳出“农门”,最可靠的路只有一条——读书。十几年寒窗苦读后,陶建国终于如愿成了当时合庆镇上为数不多的大学本科生之一,并修读了土木工程类专业。而这也确实成了他命运的转折点。

  大学毕业之后,陶建国顺利踏上仕途;由于业务精通,干活勤奋,很得单位赏识。1997年他被送往一家房产公司实习;2年后,即1999年,当时年仅32岁的陶建国,就担任了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城镇建设管理处(村镇规划土地处)处长助理的职位。

  之后的数年间,陶建国继续顺风顺水,连升3级,坐上了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的位子,甚至被推荐进入党校学习。至此,陶建国的前途一片光明。

十年仕途 他被一份纪检材料拉下马

  如果不是因为涉嫌受贿东窗事发,在完成了“3级跳”后,现年42岁的陶建国,其仕途前景可能依旧一片大好。而据消息人士透露,将陶建国最终拉下马的,是一份来自纪检部门的材料。

  2008年7月8日,浦东新区纪委收到一份来自市纪委的材料,材料中主要反映的,是陶建国母亲的名下,有多套住宅和商铺,陶建国有以权牟私嫌疑等内容。

  根据材料,有关部门进行了初步调查后发现,陶母名下确实有多套房产。有关部门随即找陶建国谈话,但在此期间,陶建国只交代了自己低价购房的一些事实。随后,有关部门找到涉案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配合调查,该负责人则交代了多次向陶行贿的事实。

  2008年9月初,因陶建国有重大嫌疑,浦东检察机关对陶建国予以刑事拘留;同年12月,陶建国因涉嫌受贿罪,移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在一片惊愕声中,原本身居要职的年轻处长,突然变成了阶下囚。

为人低调 他对金钱拥有强烈渴望

  陶建国的东窗事发,确实让不少和他有过接触的人都吃惊不已。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个年纪轻轻便平步青云的处长,为人一向十分内敛低调。

  陶建国的内敛低调风格,甚至延续到了网络上。没有照片、没有个人履历、没有接受过任何采访——即便通过搜索引擎,新民网记者也很难找到和他有关的任何信息;唯一能觅到一点痕迹的,是一份2008年2月浦东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在这份内部简报中,陶建国作为外高桥功能区普查办的工作人员,赫然名列其中。

  但据消息人士透露,除了给人低调印象外,也有陶建国在党校的同学曾经这样说起他,“对经济有着独到的见解,对金钱有着强烈的渴望”。

  无独有偶的是,相关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也曾向有关部门表达过类似的说法,“陶建国是个内敛低调的人”、“即使想要什么,也是素来不开口直接提,喜欢让别人去猜”。

  而确实有人猜到了陶建国的心思,明白了他想要的是什么——据公诉机关指控,仅行贿陶建国的开发商之一洪某,就前后送了29套房产和69万元给他;29套房产中除了一套联体别墅陶建国自住外,还有26套商铺和2套住宅。这些房产悉数被登记在了其母名下。

  对金钱的渴望,让登记在陶母名下的房产越来越多,但当2007年,被称为“炒房区长”的康慧军,因涉嫌经济问题被调查、案发一事,却或多或少的震动了陶建国。于是,在此期间,陶母名下的几套房子曾一度被暂时“转移”到他人的名下;但一段时间后,许是自觉风头已过,这几套房子又重新被收归回陶母名下。

  但事到如今,陶建国再也避不开“风头”了。

一个处长 他如何一支笔决定项目审批

  截至案发,陶建国也不过是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的处长,他真的有一支笔决定项目审批的权力吗?

  陶建国的辩护律师在昨天的庭审中也提出了这样的疑问,“陶建国只是其单位中的中层干部,处在这样一个位置上的人,这些房产开发单位要给予其如此高的受贿金额,按照常理似乎难以理解。”

  然而,相关业内人士却向新民网记者介绍,即便只是处长,但审批一般的房产开发项目,“基本上,还是以处长的意见为准”。

  据介绍,除了一些重大项目、重要工程外,由于不会涉及总体规划或重要规划范围,在普通房地产项目的审批,处长的权力事实上是很大的,“比如一个项目,要造一个房子,开发商把规划设计申请递交上来了,业务人员接收,审核,各方面没有问题了,同意。然后报给处长,处长有审核的义务。”

  在处长审核同意后,会签字、送呈报上层领导,并给领导提供一个意见参考,“如,‘拟同意’,‘请审阅’等。”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来说,如果不涉及重要规划的小项目,领导签个字就结束了,“很多项目上去了,领导看一下,签个字,就通过了。”

  在这样的流程中,显然,一个处长、一支笔,决定一个项目的审批,并不困难。

  然而陶建国的辩护律师昨天在法庭上强调,审批环节中需要三个人的签名,即经办人、核稿人、签发人,而陶建国仅仅处在一个核稿人的位置,“他没有最终的决定权”。

  对此公诉方并不认同。公诉人认为,虽然陶建国的职位并不高,在单位中的权利也不大,但是他恰好处在一个承上启下的环节,作用至关重要。“即使是前期审批中的一个小环节,但它却是一个必经程序,或许还是审批过程中困难最大的一个环节。只有获得这样一个基本的 ‘许可’,这些房地产开放商才能进入后续的程序。”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