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量保障房违规出租 住建委将复查购房资格_人民监督网 

北京大量保障房违规出租 住建委将复查购房资格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昨日,央视报道称,北京大量保障房违规出租。 昨晚,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专家表示,央视报道的出租现象均位于限价房小区,限价房与经适房和廉租房不同,是带有商品

    昨日,央视报道称,北京大量保障房违规出租。

    昨晚,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专家表示,央视报道的出租现象均位于限价房小区,限价房与经适房和廉租房不同,是带有商品房属性的政策房,从法律上讲并没有严格规定一律不许出租。市住建委表示,对于将限价房出租家庭,将重新调查其是否符合限价房的申请资格。

    多个保障房有房出租

    央视报道称,位于大兴的兴康家园是一个限价房小区,但在一些租房网站上都可以搜到该小区的出租房源,其中一个网站登出了近百条出租信息。按照网站提供的电话,记者分别咨询了房主和一家中介公司,得到的消息均是有房源出租。

    位于丰台区的红狮家园为限价房小区,网上显示,该小区出租的房源多达一两百套。记者随即采访了小区的几位住户,他们表示小区内确有房屋出租,部分房租高达每月3000元至3500元,一年租金达4万元。

    骗购将收回已购限价房

    昨日,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障房(廉租房、经适房)是严格禁止擅自出租的,一旦发现有违规出租将依法严肃处理,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来补足购房款。

    该负责人称,对于限价房出租的家庭,市区两级住保部门将进行调查,重新复核其限价房的申购资格,当时是否符合限价房的申购标准。如果发现不符标准骗购的情况,已购限价房也要依法收回。同时,市区两级还将检查政策性住房项目周边的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违规代理政策房出租的行为。

    如果限价房家庭确实符合申购标准,为了解决实际困难而出租是可以的,但不能擅改用途,转租商用。

    追访

    限价房家庭特殊情况可出租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副会长李文杰表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统计中,限价房并不是保障房,而是政策房。

    按照住建部的规定,保障房指的是廉租房、经适房,而限价房是当年北京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出的一个新举措,它的全称是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所以它还是属于商品房的范畴。但它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商品房。”李文杰说。

    与北京市经适房、廉租房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不得出租”不同,在限价房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该条文。

    李文杰表示,一些限价房家庭因为特殊情况,如自己上班或孩子上学太远,把限价房出租,自己再租住一套更方便的房源,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但限价房家庭必须是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如果不符合资格,以出租来牟利,那肯定是不能允许的。”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