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临汾尧都区原区长涉嫌贪污一审被判20年_人民监督网 

陕西临汾尧都区原区长涉嫌贪污一审被判20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7月25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涉嫌贪污等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怀生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

 7月25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涉嫌贪污等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怀生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7月12日至7月14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怀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尧都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348万余元据为己有,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50万元归个人使用,情节特别严重;在履职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1238万余元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合法利益,情节严重。据此,被告人陈怀生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和串通投标罪。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