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等品牌被指向中国排放有毒物 可致多脏器中_人民监督网 

耐克等品牌被指向中国排放有毒物 可致多脏器中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北京7月18日电 近日,由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布的一份报告《时尚之毒全球服装品牌的中国水污染调查》中称,包括耐克、阿迪达斯、李宁等知名服装品牌的两家供应商向中国江河排放

 北京7月18日电 近日,由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布的一份报告《时尚之毒全球服装品牌的中国水污染调查》中称,包括耐克、阿迪达斯、李宁等知名服装品牌的两家供应商向中国江河排放环境激素类物质。该报告将跨国公司再次拉入涉嫌向中国转嫁环境污染的漩涡中。 

  知名品牌的“水污染” 

  究竟真相是“水污染”事件被曝光,还是纺织行业的“水”乃至跨国公司的“水”被搅浑?报告中涉及的两家中国服装材料供应商,分别是位于浙江宁波的上市公司雅戈尔,以及位于广东中山的中山国泰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 

  7月13日晚雅戈尔发布公开声明称,“绿色和平”的这份报告和事实不符。  

  14日,国泰官网发表“特别声明”称,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该声明称,取样检测的水样不是国泰的排放水样;国泰的污水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国际标准。而广东环保部门官员也在14日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未发现国泰的污水排放异常。 

  15日,耐克和阿迪达斯公司有关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承认目前与雅戈尔集团旗下位于浙江省的两家工厂,即宁波雅戈尔针织内衣有限公司和宁波雅戈尔运动服制造有限公司有合作,但该环节只进行产品裁剪和缝制,没有绿色和平组织所指出的使用化学品的生产流程,仅是将日常生活废水排放到污水处理厂。 

  今天,当记者致电耐克、阿迪达斯、李宁三家服装品牌公司时,三家公司均称已对该事件进行过回应,但拒绝对回应内容作进一步的说明。 

  印染环节最易产生污染 

  绿色和平称,自去年春天起,他们曾数次对雅戈尔国泰所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并将样本分别送至英国埃克塞特大学的绿色和平研究实验室以及荷兰Omegam独立环境分析实验室进行检测。结果发现,废水中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为壬基酚(NP)、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这些物质干扰生物的内分泌,对生殖系统具有毒性,并对免疫系统和肝脏有影响。研究表明,这些物质即使含量很少,也极具危害性。  

  一位纺织行业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污染很可能出现在服装加工的印染环节。而壬基酚(NP)的主要用途之一正是用作纺织印染助剂,它属于内分泌干扰物,是一种致癌物。目前中国100多种地表水有机污染物中,尚没有列入壬基酚。今年年初,中国环保部和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已首次将壬基酚列为禁止进出口物质。 

  据资料显示,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同时具备疏油、疏水等特性,被广泛用于生产纺织品、皮革制品、家具和地毯等表面防污处理剂,有关专家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PFOS具有遗传毒性、雄性生殖毒性、神经毒性、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作用等多种毒性,被认为是一类具有全身多脏器毒性的环境污染物。全氟辛酸加热至高温时会分解并放出有毒气体,对眼睛、粘膜及皮肤有刺激性。 

  有关人士称,这三种物质在目前中国日常环保监测中均没有强制性检测规定,但后两种物质欧盟在2008年前后列入环保监测指令,要求禁止使用或规定限量使用。 

  污染后的维权 

  一旦这次的污染事实被权威部门确认,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污染物排放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74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当地居民可以请求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进行治理整改,直到达到合法排放的标准。 

  该名工作人员还称,如果企业排放的废水对江河造成污染,使养殖业受到影响、以及对周边的农田灌溉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都产生影响,应当搜集量化的证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证据包括环保部门的检测,能够证明这些企业确实排放了污染物,以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等。或由受损民众请环保局居中调停,向排污企业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