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事故再追问:中海油称主观上从未想隐_人民监督网 

渤海溢油事故再追问:中海油称主观上从未想隐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事故示意图 一起重大事故发生一个月之后才向公众通报,无论有什么样的理由,都说不过去。 从7月5日起,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蓬莱19-3油田溢
 渤海溢油事故再追问:中海油称主观上从未想隐瞒

事故示意图

         一起重大事故发生一个月之后才向公众通报,无论有什么样的理由,都说不过去。

  从7月5日起,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初步调查情况,但并未消解公众的质疑。

  那一个月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公众一直被蒙在鼓里?应该怎样看待瞒报问题?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与中海油多位高层面对面,对溢油事故继续追问。

  记者:中海油究竟是不是在瞒报?

  吕波(中海油总公司副总经理):在这一事件中,中海油主观上从未想要隐瞒真相。负责油田生产作业管理的作业者康菲公司6月4日发现溢油,当天就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进行了报告,同时开始采取措施进行堵漏和清理。瞒报对我们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记者:那为什么没有及时对社会公布?

  吕波:事故发生后,因溢油情况非常复杂,当时我们全力配合康菲,把精力主要放在怎样处置、堵漏、查清原因上。康菲公司和我们都准备在堵住溢油点、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后一并向社会公布。

  刘健(中海油总公司副总经理):这次事故实际是两次溢油,康菲和我们对事故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6月4日,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B平台东北方向海面发现少量油膜,但不能确定是不是这个油田溢油,也可能是过往船只造成的。油样通过海洋局油指纹鉴定后,确定漏油来自蓬莱19-3油田。经潜水员水下反复探摸后,发现离B平台东北方向650米处海底泥面有油水渗出。平台通过采取地层降压措施后,16日漏源被控制住了。17日,C区又发现了漏油。我们又开始忙于清理围控,到19日才把井封住。

  记者:近年来,对公共突发事件处理的公开化、透明化已渐成惯例。现在回过头来看,假如你们在溢油之初就公开信息,在社会舆论监督之下处理事故,是不是会少些被动?

  袁光宇(中海油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当时我们首先忙于组织力量支援康菲开展溢油应急行动。同时认为等各方面情况比较清楚了再公布信息为妥,对事件的发展有逐步认识的过程。现在看来对于公众尽早公开信息的要求,值得总结和改进。

  记者:假如能早一些公布信息,你们认为应该哪一天公布?

  刘健:6月19日,也就是C平台发生事故的第三天,那时康菲把C平台的事故井打上水泥塞封死了,剩下的就是观察效果和清污了。

  记者:从6月19日到7月1日你们最初向部分媒体通报此事,又过去了10天,为什么这10天一直没有作为?

  陈壁(中海油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事故的严重性是逐渐认识到的。

  记者:中海油是上市公司,是否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蒋永智(中海油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中海油是在香港、美国上市的。关于在资本市场上的披露义务,按照上市地联交所的规定,只有当问题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达到严重性标准时,才要披露。作为非作业者,根据我们被告知的信息来判断,这一事件对上市公司影响还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我们现在受到的关注和质疑来自公众,公众都希望尽早了解情况,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但对于资本市场,如果公司尚未全面了解事实就予以披露,很可能要承担误导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记者:去年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发生后4天,对事件负责的BP公司就公开披露了此事。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第一时间尽快向公众披露,这是国际惯例。为什么这次事故中海油没有做到?

  陈壁:我们是根据事故程度来判断的。这次蓬莱油田泄漏跟墨西哥湾那次事故不可同日而语。那次是井喷引起爆炸,出处和性质都十分明显,结果出现大规模漏油,难以控制。我们这一次罕见的溢油,出处和原因一开始是模糊的,后经多种技术手段的调查和分析才初步判断B平台的石油可能是从一条天然的地质断层中渗漏出来的。

  记者:840平方公里的海水一夜之间变成劣四类水质,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判断,都已经是一次相当严重的公共环境事故。公众都在质疑,最高20万元的处罚确实太轻了。

  吕波:20万元只是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跟索赔不是一回事。处罚应当由作业方康菲公司完全承担。根据政府最后确定的造成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石油合同的规定,来裁决作为合作伙伴的中海油是否需要分摊赔偿金额。

  记者:反思整个事故的处置过程,中海油现在怎么看待这件事?

  吕波:公众对信息披露有很多质疑。现在回过头来看,我们在事件的处理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顾此失彼,把主要精力都用于协助康菲处理事故上了,没有及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和检讨的。

  【记者观察】在与中海油诸位负责人对话的过程中,自始至终,他们都不认为中海油有“瞒报”的问题,因为他们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按照相关法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了此事。

  而在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也说,事故发生后,海洋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将监测结果通报了国家应急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环渤海的山东、河北、天津、辽宁三省一市人民政府。

  谁都“没有瞒报”,为什么公众就被不明不白地瞒了一个月呢?

  的确,依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行法规,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就不算“瞒报”。根据香港、美国资本市场的规定,也许企业还没有触及到必须披露重大事项的红线。

  然而,我们听到的都是“对上级负责”“对股东负责”,就是没有听到“对公众负责”。近年来,在多次重大公共事件中我们都看到:把向主管部门“内部报告”,等同于向公众“公开披露”。这种“内部运作”的陈旧思维,与现代公共事件处置理念相去甚远。

  这样一次重大事故,无论从环保、经济还是安全生产来讲,都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广大公众当然有知情权、监督权。企业没有及时向社会通报,是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向社会通报,是行政方式的落后。

  也许国内某些国企及其主管部门还可以说“意识滞后”,可是此次事故的作业方康菲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殷鉴不远,它怎么也“忘记”了公开透明的国际惯例呢?

  事实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早已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记者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对“内部报告”已经规定得很细了,细到以小时计算;而何时告知公众、怎样告知,却规定得十分笼统,甚至该由谁去告知都没说清楚。

  由此带来的一个尴尬局面是,如果在公共突发事件中有人阻碍公众知情权,可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却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自2003年非典疫情以来,我国的信息公开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渤海溢油事故再次提醒我们,如何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参与、表达、监督四项民主权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