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副总低价交易帮对方获利 受贿千余万获死缓_人民监督网 

银行副总低价交易帮对方获利 受贿千余万获死缓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记者昨天获悉,原某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宋立新,以低于银行买入价的价格出售债券,帮助交易方一个月内获利4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320万元),个人受贿1161.958万元,被北京市一中院一

  记者昨天获悉,原某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宋立新,以低于银行买入价的价格出售债券,帮助交易方一个月内获利4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320万元),个人受贿1161.958万元,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低价交易帮对方获利

  市检一分院指控,1993年10月至11月,宋立新时任某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债券交易员。他在与中国光大集团下属的光大财务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债券买卖交易的过程中,将多只债券以低于自己所在银行的买入价卖给对方公司,令对方赚取巨额利润。1996年11月,宋立新收受光大财务公司副总经理杨建刚(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140万美元(合人民币近1162万元)。

  记者了解到,杨建刚供述称,1993年至1994年,他代表光大财务公司与宋立新代表的银行间做债券交易业务。交易初期,宋立新提出银行可以低价格出售一些债券,但光大财务公司要将获利的40%给他个人。杨建刚为此还曾向原光大财务公司总经理请示,获得其同意后,双方交易了10多只债券,光大财务公司获利400万美元。

  该银行提供的票据显示,银行与光大财务公司之间共有17笔债券交易。其中,银行除在个别美元、港币交易中盈利外,其余债券交易均以低于银行买入价的价格卖给光大财务公司,对方再高价售出盈利。

  原该银行外汇资金处处长证明,按规定,一个月内,资金处亏损不能超过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单笔亏损不能超过10万美元。交易员做的债券买卖是有记录的,并须通过审核,但该处长称不记得曾与光大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

 老同学帮忙作假取钱

  杨建刚回忆称,1994年底,宋立新让他把回扣打入指定的3个账户内。于是,光大财务公司以做债券业务亏损的名义将部分利润转入港美公司。实际上,港美公司与光大财务公司之间并没有发生过实际的债券交易。此后,受原光大财务公司总经理领导的港美公司,先将其中的140万美元汇到一家换汇公司,再让换汇公司逐笔汇入宋立新提供的账户。

  宋立新能将这笔钱提现,不能不提其在另一家国有银行沈阳分行国际部供职的老同学郭某。

  郭某在该行任副总经理。他说,1996年,宋立新给他打电话说有一笔美元汇款,是一家公司给他的感谢费。宋强调称,这笔汇款不是正常收入,他不想别人知道,希望对方能够帮忙做假身份证收这笔钱。

  于是,该沈阳分行的副总帮宋立新做假身份证并提供收汇款的路径,帮助查询汇款是否到账,安排司机带宋立新办理转存、取款等手续。1996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三笔汇款扣除手续费共计138万美元,从香港汇丰银行经过美国大通银行分别汇入“王伟”、“孙红”、“赵刚”名下。宋立新为表感谢,赠送100万人民币给这位帮忙的副总,还给他约400万元的国库券,让他帮忙炒股。2004年至2008年,该副总经理陆续归还给宋立新一部分钱,得知其出事后,他主动到检察院交了250万元。

  大部分赃款已被追回

  宋立新不认罪,称这140万美元是他向杨建刚个人提供外汇按金交易咨询服务的劳动报酬。宋的律师称,杨建刚与案件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其供述是虚假的,也是引起检方作出错误认定的重要原因。

  法院经调查确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外币债券处于价格下降的趋势或银行需快速回笼资金,因此,宋立新以低于买入价的价格售出债券是非正常交易。而且,大批证据可相互印证,证明宋立新令光大财务公司赚取巨额利润后受贿140万美元。鉴于案发后大部分款项已被追回,法院认为,可不对宋立新立即执行死刑,而是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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