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物价局晒出租车账本 每公里成本最低1.73元_人民监督网 

广州物价局晒出租车账本 每公里成本最低1.73元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2007-2009广州市出租车月均单车运营成本表 物价局晒出租车经营账本 自我国燃油供应实行市场化以后,燃油(包括LPG)价格不断攀升,物价也在不断上涨,而广州出租车的运价却13年没有
 

广州物价局晒出租车账本 每公里成本最低1.73元

 

2007-2009广州市出租车月均单车运营成本表

物价局晒出租车经营账本

自我国燃油供应实行市场化以后,燃油(包括LPG)价格不断攀升,物价也在不断上涨,而广州出租车的运价却13年没有上涨。这期间,出租车司机经营成本不断增大。如目前广州市93号汽油零售价比1997年上涨了192%,比2004年也上涨了143%,目前LPG零售价比2004年上涨了88.23%。而按照我市出租车车均载客里程5.81公里计算,目前出租车收费仅比1997年出租车收费上涨7.2%。

燃料价格已大幅度上涨,出租车的燃料成本已上涨不止一倍,而出租车的运价却未有相应的调整。对此,广州市物价局从去年开始,着手对出租车行业进行了成本审核,并列账准备调整价格。

出租车运营成本构成

据了解,出租车运营成本是指为了保证出租车正常运营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和费用,主要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费及附加。

直接成本,是指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车辆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车辆折旧费、燃料费、车辆规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智能管理系统服务费、事故损失费、司机社会保险费和其他直接成本等。广州市出租车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成本一共有13项,包括:车辆折旧费、燃料费、车辆规费、车辆保养、车辆保险、智能管理系统服务费、事故损失费、停车费、车辆清洁、发票工本、车船使用税、司机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直接成本。

而间接成本则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两部分。其中,管理费用是指出租车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出租车运营业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离退休人员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固定资产折旧、车辆牌照经营权使用费分摊(本次成本监审按规定未予考虑)、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公务车辆使用费、低值易耗品、租赁费、通讯费、会议费、广告费、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摊销、劳动和财产保险费、绿化费、审计咨询法律服务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管理费用。

出租车单位里程运营成本最低1.73元/公里

据了解,目前广州出租车运营共有三种模式存在,包括承包制、供车制和挂靠制。根据广州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广州市出租汽车运营成本监审报告》(2007~2009年),单车营运成本13373.91元/月,其中:直接成本(车辆折旧费、燃料费、车辆规费)10608.94元,间接成本(企业管理费分摊、财务费用分摊)2016.19元,税费748.79元。

除报告中已列明的单车营运成本项目外,出租汽车协会还提出核增部分成本:一是2007年至2009年实际发生,但未计入成本监审报告的成本(经营权摊销330元/月、司机个人所得税90元/月);二是按规定要发生,但2007年至2009年未完全发生,且未发生部分未来一定会发生的成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0元/月);三是随着物价上涨、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因素,2010年有所增加、且未来还将继续增加的成本(燃料成本1218.43元/月、车辆折旧176.33元/月、车辆维修成本303.22元/月、企业管理费分摊140.55元/月、车辆保险261.83元/月、司机社保、公积金成本429.41元/月等)。按完全成本利润率计算,出租汽车企业利润率约3%。

经由广州市物价局核算,2007年到2009年,广州市出租车承包制车辆的月均单车运营成本平均为13373.92元/月,其中企业成本6314.47元/月,司机支出7059.45元/月(未含承包费);供车制和挂靠制车辆的月均单车营运成本平均为11496.42元/月,其中企业成本4436.97元/月,司机支出7059.45元/月。

此外,经广州市物价局测算,2007年到2009年广州市出租车承包制车辆的单位里程运营成本均为2.01元/公里,而供车制和挂靠制车辆的单位里程运营成本平均为1.73元/公里。根据广州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成本监审报告,其中燃料成本占单车营运成本的近40%,是单车营运成本构成中比例最大的一项。因此,燃料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行业营运状况,应对燃料价格波动是维护行业稳定的最主要因素。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