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财政局原局长贪污受贿获刑18年_人民监督网 

山东省齐河县财政局原局长贪污受贿获刑18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齐河县政协原副主席、齐河县县长助理兼齐河县财政局局长任居孟因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任居孟现年59岁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齐河县政协原副主席、齐河县县长助理兼齐河县财政局局长任居孟因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任居孟现年59岁,曾任齐河县财政局局长、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县政协副主席职务。其妻子即同案被告人贾文英,现年57岁,系齐河县林业局退休职工。 

  据公诉机关指控,自1996年3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任居孟在任齐河县财政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借向当地交通、税务、土管、医院等单位拨付资金,以及为杨某、张某等人提拔职级、安排工作、调动单位提供帮助之机,累计向70多个单位非法收受贿赂或以报销发票等名义索取贿赂共291.36万元。其中,被告人任居孟和妻子贾文英共同收受贿赂款计4.6万元。 自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任居孟在任齐河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将各种专项资金通过其他单位转账支取等手段,贪污公款56.08万元。此外,被告人任居孟有价值847.21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以被告人任居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宣判后,任居孟口头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