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中国高度重视反腐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_人民监督网 

周永康:中国高度重视反腐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昨天在上海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希望进一步扩大共识、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反腐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昨天在上海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希望进一步扩大共识、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反腐败国际合作水平。

  周永康首先介绍说,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始终以严格的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始终旗帜鲜明、一以贯之地反对腐败。改革开放以来,面对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外部环境的考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新形势下,中国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反贪执法机构的职能作用,充分依靠人民的支持和参与,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以更大成效取信于民。

  周永康指出,反对腐败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也是世界各国政府和政党面临的共同课题。近年来,面对跨国跨地区腐败犯罪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反腐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制定颁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机制,开展务实有效的合作,共同惩治和预防腐败取得了新的明显进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成立5年来,致力于促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实施,致力于密切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成员不断增多,影响不断扩大,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届研讨会以“国际合作”为主题,交流成功经验,研究突出问题,探讨深化合作的途径和措施,对于推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腐败犯罪、提高反腐败国际合作水平,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周永康建议:一要相互尊重,扩大共识。国际社会应当秉持相互尊重、求同存异、互利互惠、协作共赢的精神开展合作,充分理解、尊重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采取的反腐败措施,不以损害合作方的主权、安全为代价,不搞反腐败领域的双重标准。二要突出重点,增强实效。各国、各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应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腐败犯罪的务实合作,着力解决引渡和遣返腐败犯罪嫌疑人、追缴和返还涉案款物、交换腐败犯罪信息等实际问题,努力消除腐败分子的“避风港”,不断增强惩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腐败犯罪的合力。三要健全机制,深化合作。充分发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作用,建立更加有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进一步拓展成员之间的合作领域和空间。中国愿继续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发展提供支持,也希望国际社会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

  周永康强调,中国高度重视反腐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参与国,中国不仅发起成立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还积极加入反腐败国际组织,参加和举办反腐败国际会议,开展双边、多边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目前,中国已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今后,中国愿在所承诺的国际公约义务范围内认真履行相应国际责任,以更加积极、开放、务实的姿态,进一步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开幕式前,周永康会见了出席会议的外方贵宾,并与全体会议代表合影留念。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曹建明主持开幕式。

  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周本顺,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高检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高检院副检察长邱学强,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上海市委常委、秘书长丁薛祥,上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张学兵,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出席开幕式。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由我国于2006年在北京发起成立、以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效实施为宗旨的国际反腐败组织。来自84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名代表参加了本届研讨会。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