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面贪官"湖南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一_人民监督网 

"双面贪官"湖南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一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招商引资、金融贷款、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贿赂,总金额高达201.4875万元;滥用职权,擅自为重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招商引资、金融贷款、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贿赂,总金额高达201.4875万元;滥用职权,擅自为重点建设项目减免报建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6月30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对原湘潭市副市长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少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此前,朱少中曾在网上撰文痛斥“崇拜金钱,权力至上”,大谈特谈反腐的经验。父亲过世,更是公然在灵堂张贴“拒收礼金”的字条,并退回或上交礼金。为此,朱少中在民间口碑的一直甚好,在公共场所始终保持着清廉、干练、上进的正面形象。然而,后来检察院的指控,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逐渐揭示还原了这个“双面贪官”的真实面目。

  早年得志

  朱少中,1966年7月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1984年9月至1986年7月,就读于湘潭商业学校(今湘潭烟草学校)财会专业。虽然第一学历(中专)并不高,但一毕业,朱少中就留校工作,几年间迅速升为校团委书记兼学生科副科长。

  此后,朱少中的仕途开始一路顺风顺水。

  从1991年4月至1996年5月,朱少中先后担任共青团湘潭市委宣传部部长、湘潭市岳塘区区长助理、共青团湘潭市委副书记等职。1996年5月,时年30岁的朱少中出任共青团湘潭市委书记、党组书记,是当时湘潭少有的正处级干部。

  2001年1月,35岁的朱少中调任湘潭县委副书记。2002年12月当选县长,2006年5月起担任县委书记。2008年1月,朱少中调离湘潭县,任湘潭市副市长,主要负责协助分管农业、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然而,朱少中的仕途在2010年1月6日那天戛然而止。当天,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对外宣布,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朱少中进行调查。

  随后,湖南省纪委将朱少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时一同被移送的,还有朱少中的老领导,当时的湘潭市人大副主任彭中泽。

  2010年2月24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对朱少中进行立案侦查。随后不久,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朱少中批准逮捕。

  2010年7月16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宣布,朱少中的职务被正式解除。

  高调反腐

  高调反腐,是朱少中给社会各界普遍留下的一个较深印象。

  2007年5月,当时还在湘潭县担任县委书记的朱少中,在湖南一家媒体实名发表了一篇题为《反腐倡廉,教育在先》的文章。

  虽然文章只有2000余字,但朱少中不仅措辞严厉地指出如今“一些人包括我们的党员干部,崇拜金钱、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仍相当浓厚”,而且系统地分析了导致腐败层出不穷的三方面原因:一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崇拜金钱、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仍相当浓厚;二是官员的物质条件尚不宽裕,并且社会分配不公,这给了官员贪的动机和机会;三是西方“唯利是图”的价值观念也在冲击着官员脆弱的防线。

  对此,朱少中明确认为,必须用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运作,将权力置于组织、群众、法律、舆论等有效的监督之下,但更要有严格的反腐倡廉教育,促其自省自律,否则监督对某些人就不起作用。

  除了撰文大谈特谈反腐经验,在现实生活当中,朱少中也有一些较为经典的片段在当地广为流传。

  朱少中老家的很多乡亲至今依然清楚地记得,朱少中父亲过世那年,为了避免人情送礼,朱少中特意在父亲的灵堂前贴了一张“不收礼金”的字条。只是,这一张字条还是没有挡住一些人借吊唁之名,前来送钱送物。然而,在办完父亲的丧事后,朱少中要么将这些礼金全额退还,要么直接交到了县里的纪检部门。随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此事都被传为美谈。

  大肆敛财

  虽然反腐的调子一直很高,但无论是随后检察院的调查指控,还是法院的一审宣判,最终都逐渐揭示、还原了朱少中另外一个真实的面孔,那就是大肆敛财的隐形贪官。

  2010年8月27日,朱少中案被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到了茶陵县人民法院。据了解,随案移送案卷共有二十册,高约1.5米,起诉书有15页,长达12000余字。

  起诉书声称,自2005年至2007年,朱少中在担任县长和县委书记时,超越权限,违规减免报建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其中,在李某开发建设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报建费上,违规减免报建费870余万元;在锦绣滨江住宅小区项目的报建费审批上,违规减免报建费100余万元;在刘某开发的“金霞美墅”房地产项目的报建费审批上,违规减免报建费110余万元。

  检察机关同时指控,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齐某等14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5万元、价值4.2万元的住房一套、美元5.1万元。朱少中多以拜年、拜节、获得房产项目报建享受报建费优惠、调高容积率、工程项目建设、结算工程款、税费减免、提拔任用等名义收受贿赂。期间,2006年9月朱少中在北京中央党校参加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委书记研讨班学习期间,收受齐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收受罗某送的人民币8万元。

  茶陵法院后来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齐某等14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招商引资、金融贷款、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贿赂,总金额达201.4875万元。另查明,2005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擅自批示为湘潭“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减免报建费871.3279万元。

  据此,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朱少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朱少中擅自为重点建设项目减免报建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朱少中在被湖南省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对其受贿犯罪部分,应以自首论,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其他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