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兰溪一副局长醉驾致1死1伤 纪委已立案调查_人民监督网 

浙江兰溪一副局长醉驾致1死1伤 纪委已立案调查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金士良 昨天凌晨5时,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兰溪市民政局副局长金士良被依法刑事拘留。 昨天上午,兰溪警方向当地政府、纪委通报了事故调查情况,当地官方网站也随即进行了公开

 

 

金士良

   昨天凌晨5时,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兰溪市民政局副局长金士良被依法刑事拘留。

昨天上午,兰溪警方向当地政府、纪委通报了事故调查情况,当地官方网站也随即进行了公开通报:

车祸发生在4日晚上8时20分,当时,金士良独自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GB7819的现代轿车,沿兰溪溪西新区府前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府前路233号“博爱家纺”店门口,与停在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红色奔腾轿车发生刮擦后,撞倒在北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两名行人,致一死一伤。

经血液检测,金士良属醉酒驾车,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2.41mg/ml,大大超过醉酒驾驶0.80mg/ml的标准。

肇事车辆是兰溪市民政局下属单位兰溪市社会福利院所有。目前,兰溪市纪委也已介入并立案调查。

被撞的两名行人是一对父女:59岁的叶增富与26岁的饶晓莲。叶增富因为重度颅脑外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兰溪市民政局的官方网站上显示,今年48岁的金士良是排名第一的副局长,分管社救福利工作,联系社救福利科、兰溪市社会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