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宁波居委会主任挪百万元 当事人称遭诽谤_人民监督网 

网传宁波居委会主任挪百万元 当事人称遭诽谤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网传居委会主任挪用百万巨资 记者调查发现,102万元维修款使用有理有据所涉居委会主任称遭诽谤,已向警方报案 居委会主任挪用小区维修专项资金!近几天,在宁波各大论坛上一则

 网传居委会主任挪用百万巨资 

  记者调查发现,102万元维修款使用有理有据所涉居委会主任称遭诽谤,已向警方报案 

  “居委会主任挪用小区维修专项资金!”近几天,在宁波各大论坛上一则传言受到很多网友的关注。 

  帖子说,去年夏天,鄞州世纪社区居委会主任兼社区党支部书记忻珍珠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世纪花园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中挪用了102万元,而该小区业委会主任也在上任2个月之后提出辞职。 

  这一帖子由网友“看戏子”发表在东方论坛上。不过,他声称,该帖子最先是一ID为“陈恶扬善”的网友2月25日发在网上的,自己只是转载而已。 

  当事人姓“沈”不姓“忻” 

  声称领走钱的是物业 

  昨天,记者见到了帖子里所说的世纪社区居委会主任。 

  她的确名叫“珍珠”,但并不姓忻,而是姓沈。 

  “发帖人连我名字都弄错了!这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诽谤。” 

  她告诉记者,自己是2010年4月1日才调来社区的,上任后第一件事就是根据居民们反映,向物业提出了维修改造自行车库的坡道和住宅楼道问题。 

  4月份向物业反映,到了6月份,物业就拿出了具体的方案。 

  由于做这两个工程需要用一大笔钱,物业就提出向建设局申请物业维修保证金。 

  不过沈珍珠说,这笔钱最后根本没经过她的手。“物业打电话让我盖章的时候我人不在,就让同事盖了一下。” 

  至于业委会主任辞职,她也表示确有此事,而辞职的原因,是因为“吃不消这里的工作”。 

  沈珍珠说,她已经就发帖人胡乱指称她挪用这笔钱,向警方报案,打算追究发帖人的法律责任。

  业主根本不知有这笔钱 

  希望物业给个说法 

  事实上,不少业主对这笔钱根本就不知情。 

  业主马先生说,去年年底,业主委员会跟物业方就工程问题做过一次沟通,“当时只是讲了一下改造维修工程方面的东西,并没有提到钱的事情。” 

  而此后的又一次沟通中,物业方面都没有提及这笔钱。 

  “这笔钱如果说就是开发商的,我觉得开发商和物业,应该就这个情况,对我们全体业主做一个说明。”马先生说。 

  钱是开发商的 

  物业称申领使用都没有问题 

  世纪花园的物业方是宁波雅戈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物业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应先生。 

  应先生说,这笔钱是属于开发商的,是开发商抵押在建设局的物业维修保证金,一共400多万元,用于房子交付后8年保修期内小区的保修维护。如没问题,8年之后,这笔钱还要如数退还给开发商。 

  2010年,应业主要求,物业出面对自行车库坡道和一些楼道进行改造,准备动用这笔保证金。 

  由于当时小区业委会还没有成立,物业通过居委会盖章从鄞州建设局领取了100万元。 

  应先说,物业先投入了10万元左右,在去年8月份对小区路面和楼道破损进行维修,其余改造自行车库坡道等几个工程,打算今年3月份动工。 

  “估计几个工程做下来,花费一共在40万元左右。剩下的近70万元,会放到物业的账户上,专款专用。” 

  提到网友对沈珍珠的质疑,应先生替她叫屈:“可以说,这笔钱完全没有经过沈主任的手,更不用说挪用了,如果业主们对这笔钱的用途有什么疑问,可以请第三方来进行审计。” 

  建设局: 

  钱没用完可以放在物业账户下 

  记者联系了鄞州区建设局物业管理科。 

  工作人员胡先生说,物业所申领的这笔钱,的确是物业维修保证金,而这笔钱如果没用完的话,也完全可以放在物业的账户下。 

  同时,胡先生也认为,这笔钱领出来了,做什么用途,要及时跟业委会商量,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