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架桥发生车祸 宝马烧成空壳_人民监督网 

上海高架桥发生车祸 宝马烧成空壳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22日晚11点30分左右,延安路高架凯旋路段发生车祸。据现场目击者称,三车相撞后其中一车自燃,并有目击者拍照上传网络。晚11:40分许,网上已可见起火现场照片,引发网友关注、转

 

        22日晚11点30分左右,延安路高架凯旋路段发生车祸。据现场目击者称,三车相撞后其中一车自燃,并有目击者拍照上传网络。晚11:40分许,网上已可见起火现场照片,引发网友关注、转载。

    东方网记者从网友微薄了解到,车祸发生后,现场一车自燃并波及其他车辆,火势较大。赶赴现场后记者了解到,起火前,延安路高架凯旋路上匝道口附近发生一起三车追尾事故,其中两辆车起火自燃,在消防车与警方赶赴现场后,火被扑灭,目前尚未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消息。

    在车祸现场东方网记者还看到,事故发生地点为延安路高架凯旋路段由西向东的隔离栏最外侧,高架沿路摆放的花盆掉落到地面,达几十个。在这里,东方网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由于天气等原因,请大家在行车途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小心驾驶,减速慢行,以保快乐出行,平安回家。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