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两款产品涉违法宣传 被药监部门约见负责人_人民监督网 

霸王两款产品涉违法宣传 被药监部门约见负责人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1日通报了查处霸王(广州)有限公司两款化妆品产品涉嫌违法宣传等问题,以及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存在生产过程记录不完整、检验及留样不规范等问题的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1日通报了查处霸王(广州)有限公司两款化妆品产品涉嫌违法宣传等问题,以及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存在生产过程记录不完整、检验及留样不规范等问题的后续结果。

  通报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霸王(广州)有限公司两款化妆品产品涉嫌违法宣传等有关问题约见了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该公司整改情况组织了现场检查。经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结果显示,该公司自2010年8月27日起,已停止使用涉嫌违法宣传的该两款产品的包装材料,生产现场及仓库未发现上述两款化妆品成品及相关包装材料,原库存的上述两款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已自行粉碎销毁,流入市场的该两款产品已通过经销商全部召回。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其他违规行为。

  另外,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存在生产过程记录不完整、检验及留样不规范等问题,于2010年8月23日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警告,责令企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认真整改,加强自律,并对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开展全面检查,切实强化原料管理,严格按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和完善各项质量管理措施。对该公司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的行为,于2010年9月13日依法正式立案,于10月25日下发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245040.99元。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