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帖曝光江西德兴4龄童幼儿园“睡觉死”(组图_人民监督网 

网帖曝光江西德兴4龄童幼儿园“睡觉死”(组图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郭俊栩生前照片。新快报记者 毕志毅/摄 郭俊栩生前照片。 男童母亲在教室拿着儿子的课本悲痛欲绝。 乐乐在2011年1月所拍摄的照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家属:主管单位态度冷漠、不管不

  郭俊栩生前照片。新快报记者 毕志毅/摄

                    

         郭俊栩生前照片。

男童母亲在教室拿着儿子的课本悲痛欲绝。

 

乐乐在2011年1月所拍摄的照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家属:主管单位“态度冷漠、不管不问”

  幼儿园主管单位:正在积极处理希望通过法院明确责任

  华声在线1月24日讯(记者 蒋小康 实习生 童晨 彭晓赠)早上7点20分的时候,孩子高高兴兴地走进了幼儿园;下午2点30分,家属突然被告知“孩子睡过去没有呼吸了”。

  近日,有网友在华声等网络社区发帖,称其年仅4岁的孩子乐乐(化名),在江西省德兴市德兴铜矿幼儿园午睡时不幸死亡。该网友称,事情发生后,幼儿园的主管单位德兴铜矿态度冷漠、不管不问,在亲属赶来铜矿了解事实、看望孩子的时候,还派了数十名保安寸步不离地监视亲属!

  父母:儿子不幸“睡觉死”

  1月24日,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通过网帖中所附的联系方式致电乐乐的母亲储青青。

  据储青青回忆,由于1月11晚上乐乐突然咳嗽,12日早上还特地给乐乐量了体温,在确认乐乐体温正常并无继续咳嗽的情况下,才将乐乐送到德兴铜矿幼儿园,并叮嘱老师照看一下乐乐。然而,当天下午2点30左右,丈夫丁有却接到了乐乐班主任杨老师的电话,告知其“孩子不行了”。闻讯后,夫妻俩迅速赶往德兴铜矿幼儿园,并在距离幼儿园不远处登上了120救护车,不料,急救人员告诉丁有夫妻俩“孩子已经停止呼吸5分钟左右了,抢救不过来了”。虽然丁有夫妻俩不愿放弃坚持入院抢救,但已“无力回天”,乐乐最终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储青青说,从当天幼儿园值班老师处得知,乐乐在12日中午吃饭时,曾出现过呕吐现象,然而“却并没有老师通知家长或者带小孩去医院检查”。

  “孩子午睡的的枕头上为何有血水?为何连袜子都没有穿(平时午睡不脱袜子)?当值的看护老师在哪儿?幼儿园的校医在哪儿?”储青青愤怒地说,在乐乐窒息身亡后,幼儿园的主管单位德兴铜矿“态度冷漠、不管不问”。

  储青青表示,乐乐已经走了,作为父母,“我们不愿意再在小孩身上动刀子解剖,我们只是要求通过司法调解、民事调解,希望矿方作道义上的赔偿”。

  矿方:德兴铜矿绝不会逃避责任,但需先查明死因

  随后,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辗转联系上德兴铜矿工会的一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回应称:“事情发生后,公司(德兴铜矿)和当地政府一直在积极的处理和协调,并未回避、逃脱责任。”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当天晚上,丁家就把尸体放在幼儿园。次日,德兴铜矿就排派出工作人员和丁家协调。矿上的态度很明确,本着对孩子负责、对全矿员工负责人的态度,需要先查明乐乐的死因,明确双方的责任。“第三天,他们家就聚集了30多人到幼儿园,并砸坏了一些玻璃”。

  面对丁家夫妇对于幼儿园管理的质疑,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对于幼儿园的具体情况不是很了解,但是据其个人了解,德兴铜矿幼儿园作为江西省重点幼儿园,管理一直很规范。具体的细节要问幼儿园。但当记者拨通乐乐班主任杨老师的电话,杨老师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访,请找律师”,随后就匆匆挂断电话。

  该工作人员称,丁家夫妇所要求的赔偿与德兴铜矿按照法律和惯例应当作出的人道主义援助,数额相差比较大,因此,“我们还是希望能走司法程序,明确责任。按照责任大小,该赔多少就赔多少”。

  律师:要求赔偿与不想解剖,必须要舍弃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周荣律师称,具体要看幼儿园的老师对于小孩的死亡是否存在过失。在生活常识上是否尽到应尽的义务。如果自身有什么并发症或者本身体质原因的话,那幼儿园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检查出幼儿园存在过失,那必须进行相对的赔偿,因为该小孩才4岁,不同于一般的未成年人,具体赔偿应由法官综合具体细节问题定夺。

  从法律上讲,家长有权利拒绝对小孩尸体进行解剖。但是由于小孩是在午睡时间出事,因为不知道到底是什么原因而导致死亡,情况难以了解,这样家长最终可能得不到赔偿。但是从案情来讲,也要看小孩在午睡的过程中幼儿园有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如果有,那家长就得不到赔偿;如果没有,那幼儿园就要付相当的赔偿责任。周律师称,又要求赔偿,又不想解剖,这是一个两难的情况,如果想事情得到解决,必须要舍弃一样。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