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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县人民法院:编造事实枉法判出假错案谁来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曲沃县人民法院:编造事实枉法判出假错案谁来管? 李建玲是一名弱女子,因与强势的建行临汾分行产生劳动纠纷起诉到曲沃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曲沃县人民法院编造虚假事实

  曲沃县人民法院:编造事实枉法判出假错案谁来管?
  

李建玲是一名弱女子,因与强势的建行临汾分行产生劳动纠纷起诉到曲沃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曲沃县人民法院编造虚假事实,不注重证据,不注重法律依据,下发了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冤假错的(2010)曲民初字第571号判决书。
  

判决书在事实认定中称:“庭审中李建玲认可2001年3月建行曾在侯马建行储蓄所口头告知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查,李建玲2001年1月工资为300元”, “诉讼过程中,建行已经支付了李建玲2001年3月以前的养老保险及滞纳金”,“李建玲于1988年10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建立劳动关系。至2001年前双方每年签订一次过去合同。”等,都是毫无事实根据的无稽之谈。因为在庭审过程中李建玲始终没有认可建行告知过劳动关系解除;在厅审过程中,李建玲也始终没有见到能够证明2001年1月份的工资和建行为李建玲缴纳的2001年3月以前的养老保险的证据,更没有见到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所有的所谓认定事实都曲沃县人民法院虚造假编的谎言。
 

判决书称:“本院认为:李建玲认可2001年3月建行合并储蓄所时实行末位淘汰制,自己考核成绩落后,建行曾在侯马建行储蓄所告知其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上,此后李建玲也再未到建行工作。李建玲未提供对建行此项决定提出异议的有效证据”,因此有了李建玲与建行劳动关系解除的判决。我国的任何法律的任何条款都没有“如果用人单位口头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没有提供对此决定提出异议的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除”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曲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李建玲与建行劳动关系的解除的判决就是不合法的,是错误的。

  法律诉讼注重事实,注重证据,注重法律依据。而(2010)曲民初字第571号判决书以编造的虚假事实为基础的,利用的证据又没有丝毫的法律效力,更没有可引用的法律依据,是一个彻头彻尾、地地道道的冤假错案。
 

  其实,判决书事实认定中称:“李建玲否认接到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建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既然建行已经不能履行法定的举证责任,为什么判决不支持李建玲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反而支持建行劳动关系解除的主张呢?这是典型的执法违法、知法犯法行为,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公然挑衅,是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亵渎和践踏。,
 

  其实,早在2010年11月10日第一次开庭前,网络媒体和社会舆论就有曲沃人民法院有领导授意办案人员将此案结果定为“维持劳动仲裁”的说法,为避免法院把案子办成人情案、关系案、冤错案,李建玲先后以公开信的方式,向曲沃县人民法院并贺洁院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关中翔院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左世忠院长、山西省委书记、临汾市委书记、曲沃县委书记等进行了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陈述,同时请他们予以关注和监督。可结果是,曲沃县人民法院依然我行我素,将错就错,果真判出了一个还不如“劳动仲裁”的结果,和比天还大的法律开了一个比天还大的玩笑。
 

  如果仔细审阅判决书,完全可以发现“本院认为:李建玲认可2001年3月建行合并储蓄所时实行末位淘汰制,自己考核成绩落后,建行曾在侯马建行储蓄所告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李建玲未对建行此项决定提出异议的有效证据”与建行起诉书中的陈述几乎完全相同。足以证明,曲沃县人民法院编造虚假错误事实的行为是为着建行的,枉法作出冤假错案的目的也是为着建行的利益的。不禁使人想到,难道网络媒体和社会舆论“有领导授意办案人员将此案定为‘维持劳动仲裁”的传言是事实?因为,只有这个事实存在,才有如此的编造虚假事实的枉法的冤假错案。而枉法的基础必定是贪赃,贪赃的前提必定是腐败。  D

  曲沃县人民法院的严重违法行为谁来管


  李建玲和所有有正义感的人们在期待着,公平公正而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在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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