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统战副部长张剑峰贪污受贿被判刑16年_人民监督网 

甘肃酒泉统战副部长张剑峰贪污受贿被判刑16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甘肃省酒泉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张剑峰受贿和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剑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法院审理查明,张剑峰在2006年2月到2007年7月担任酒泉市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甘肃省酒泉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张剑峰受贿和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剑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法院审理查明,张剑峰在2006年2月到2007年7月担任酒泉市肃北县县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感谢费,借口“家中有事”向他人索贿,为他人招揽工程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10.5万元,并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5万元。

      法院认为,张剑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同时伙同他人采取提高工程造价的手段,非法占有多支出的国家财物,构成贪污罪。

      法院一审判决张剑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