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学生宿舍产子将婴儿扔下楼致死被警方控制 _人民监督网 

女学生宿舍产子将婴儿扔下楼致死被警方控制

2015-04-01 17:31 来源于:海南日报 | 作者:记者 易建阳 通讯员 余军军 | 浏览:
海南省第二卫生学校学生丽丽(化名)在宿舍内产下一名婴儿,随后,她将婴儿从宿舍内(9楼)扔出窗外,导致该名婴儿高空坠落死亡。
    3月27日下午,海南省第二卫生学校学生丽丽(化名)在宿舍内产下一名婴儿,随后,她将婴儿从宿舍内(9楼)扔出窗外,导致该名婴儿高空坠落死亡。今天,记者从五指山市公安局获悉,这位涉嫌抛弃婴儿致其死亡的女学生已经被警方控制,该学生因产后身体不适正在住院治疗。 
 
  据了解,丽丽微胖,平时衣服宽大,今年她寒假回家,父母也没有发现异常,就在她产婴当天上午还在上课。事发当天,学生家长就赶到学校,这几天除了民警在医院加强对丽丽的看护,学校还安排学生照顾丽丽,同时请心理医生对其进行疏导。
 
  据办案民警介绍,新生女婴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但还无法确认其出生时是否有生命体征。为此,五指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经解剖,确定该婴儿出生时有生命体征,其死因为高空坠落致死。根据尸检情况,五指山市公安局立即于当日立案侦查。同时,通过走访调查,很快确定并控制犯罪嫌疑人。经调查,该嫌疑人是学校一名女学生,未成年,未婚怀孕,在宿舍生产后将婴儿抛下楼,因产后身体不适正在住院治疗,目前该女学生各项生命体征及心理状态正常。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