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纪委书记可从纪检系统外产生_人民监督网 

省级纪委书记可从纪检系统外产生

2015-04-28 09:35 来源于:新京报 | 作者:记者 王姝 | 浏览:
中纪委昨日通报,省纪委书记副书记、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办法已出台印发。其中规定,在干部来源上,明确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

    如何完善纪检系统的“双重领导”体制,破解同级纪委不敢监督同级党委这一难题。

  中纪委官网昨日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三个《提名考察办法》,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近日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三个《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在提名条件上,突出强调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干部来源上,明确要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也就是说,省级纪委书记可从纪检系统外产生。

  ■ 解读

  新办法有助预防塌方式腐败

  省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如何产生?谁有权对其的工作业绩作出评价?

  三个《提名考察办法》同时明确,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人选必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中纪委要会同中组部等有关方面,掌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这意味着,中纪委、中组部将建立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人才库”。

  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淑真对新京报记者说,作为党内监督的利器,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人选至关重要。之前,中纪委虽然不断收紧省级纪委书记的提名权,但如何产生、考察纪委书记、副书记“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定,导致部分基层纪委难作为”。

  “以前纪委书记、副书记多从系统内部提拔”,周淑真表示,三个《提名考察办法》抓住了纪委书记、副书记这个最为关键的环节,明确了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的管理权限,特别是其中省级纪委书记应交流任职、可由系统外产生等细化规定,有利于避免纪检干部与地方官员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系统性、塌方式腐败。

  ■ 背景

  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顾虑多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人昨日表示,即便在十八大后强势反腐的大背景下,“不收敛不收手现象时有发生,连‘不敢腐’都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不能腐’”和‘不想腐’更是远远没有做到”。

  “各级纪检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的牵制还比较多”,该位负责人表示,“有的地方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况。部分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顾忌太多。有的地方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重缺失。有的纪检干部与腐败分子搞利益共同体,搞猫鼠一气”。

  纪检干部提名考察办法

  1、提名条件

  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2、干部来源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系统内和纪检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中央纪委要会同中央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3、提名、考察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中央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纪委书记,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提名、考察。

  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纪委书记,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提名、考察。

  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提名、考察。

  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由中央纪委提名、考察。

  中央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纪委副书记,由中央纪委听取企业党委、纪委意见后提名、考察。

  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纪委副书记,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听取企业党委、纪委意见后提名、考察,并向中央纪委组织部报备。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