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纪委称省国资委原主任刘富才拒回国_人民监督网 

广东纪委称省国资委原主任刘富才拒回国

2015-11-09 08:28 来源于:信息时报讯 | 作者:记者刘军 | 浏览:
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以身体有病为由长达1年多不归,在省纪委宣布对其立案调查后,拒不配合组织调查

广东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刘富才(资料图) 来源:新华网

  一些小问题可能人人都有,但我真找不到有什么严重违纪问题。      

  ——刘富才曾如此自辩

  信息时报讯(记者刘军) 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以身体有病为由长达1年多不归,在省纪委宣布对其立案调查后,拒不配合组织调查……最新一期《广东党风》杂志刊登省国资委原主任刘富才案,披露除“外逃”情节外,刘富才还存在长期占用下属企业车辆归个人使用、在本单位和下属企业报销应由个人及亲属支付的费用等违反廉洁自律的问题。

  违纪行为1

  未经报告擅自出国未归

  今年7月2日,省纪委调查组负责人拨出了一通不寻常的越洋电话。电话线的另一头,是拥有43年党龄,现已退休3年多的省国资委原主任刘富才。面对省纪委下达的“最后通牒”,他自称“反反复复地在脑海中过滤,真找不到有什么严重违纪的事情”,并一再以身体不佳、不能坐长途飞机为由,拒绝归国配合案件调查。

  “你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组织要求执行,这是党性的体现。”这位负责人义正辞严地强调。然而,在随后10天的要求期限内,省纪委始终没有等到刘富才的幡然醒悟。

  经查,刘富才于2014年4月25日,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此后,省国资委多次致电要求其回国说明情况,刘富才以身体有病为由长达1年多不归。今年7月,纪检监察机关致电刘富才,宣布省纪委对其立案决定,并明确要求其按期回国接受组织调查,刘富才仍不回国,拒不配合组织调查。

  存“外逃”情节

  2014年4月25日

  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此后以身体有病为由长达1年多不归

  2015年7月

  在省纪委宣布对其立案调查后仍不回国,拒不配合组织调查

  违纪行为2

  授意企业购豪车给自己用

  同时,刘富才还存在长期占用下属企业车辆归个人使用、在本单位和下属企业报销应由个人及亲属支付的费用等违反廉洁自律的问题。

  据披露,刘富才于2008年7月授意下属企业划拨90万元购买日产豪华越野车一辆,长期归个人使用,直到2013年2月才将车归还该企业。

  此外,2008年8月至2013年2月,刘富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及亲属支付的费用16多万元,在本单位及下属企业报销。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日前,经省纪委、省监察厅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刘富才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

  违反廉洁自律

  2008年7月

  授意下属企业划拨90万元购买日产豪华越野车一辆,长期归个人使用

  2008年8月至2013年2月

  利用职务便利,将应当由本人及亲属支付的费用16多万元,在本单位及下属企业报销。

  省纪委:违纪主要发生在国资委任期

  省纪委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提升到新的高度,反复强调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
 

  然而,刘富才依然故我、目无法纪,置党纪党于无物,将自己置于党纪党规之上,影响恶劣。

  值得注意的是,刘富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发生在他担任省国资委主要领导期间。刘富才将所在单位与管辖企业视作自己的“后花园”和“自留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拿什么就拿什么,错误地认为“小贪不怕,少拿没事”,持权轻纪,观念错置。其行为表面上看是“贪小便宜”“图小利益”,本质上却是党性不强的表现。

  刘富才严重违纪案的严肃查处释放了一个信号:对于违反党纪,不管涉及到谁,不管职务高低、党龄长短、是否退休、身在何处,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