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奸杀疑案警方拖13年鉴定报告藏3年_人民监督网 

乐平奸杀疑案警方拖13年鉴定报告藏3年

2016-12-07 10:51 来源于:澎湃新闻网 | 作者:记者方远 | 浏览:
离江西乐平“5.24”奸杀疑案再审开庭不到一个月,2016年11月2日,辩护律师严华丰第一次看到那份迟到了16年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透露的信息让律师既兴奋又愤怒——报告显示

  离江西乐平“5.24”奸杀疑案再审开庭不到一个月,2016年11月2日,辩护律师严华丰第一次看到那份迟到了16年的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透露的信息让律师既兴奋又愤怒——报告显示,案发现场提取的3枚烟蒂上的DNA,源于方林崽的可能性大于99.99%。

  这意味着,真凶可能另有其人。而该案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等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缓后,已经申诉多年。

  案发于2000年的江西乐平“5.24”案,6年后江西高院终审判决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等被告人死缓;再6年后,一个名叫方林崽的犯罪嫌疑人自认是该案的“真凶”。

  离奇的是,直到方林崽落网,乐平警方才对“5.24”案案发现场提取的关键物证进行鉴定;但鉴定报告又疑遭隐藏3年之久,直到2016年4月江西高院决定再审“5.24”案后,江西省检察院审查案卷材料,发现有份文件提到这一报告后,要求乐平市公安局补充提交,警方才予以提交。

  这是一份被“逼”出来的鉴定报告。

  “看到这份鉴定报告,我们兴奋的是,这份证据更有力地将真凶指向方林崽;气愤的是,乐平警方故意隐藏报告多年。”严华丰称。

  在11月30日,江西高院开庭再审乐平“5.24”案的庭审中,检方当庭出示了这份鉴定报告。

  而另一个事实是,早在13年前本案一审时,辩护律师就极力申请该物证鉴定,此后又多次申请,均未获法院支持。

律师多次申请鉴定关键物证未获支持

  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乐平中店村附近发生一起命案,当地一超市老板蒋某才与随行女子郝某遇害。两年后的5月23日至6月4日,中店村村民程立和、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均被抓获,同案嫌疑人汪深兵逃跑。

  检方指控,当晚,上述5人在田间小路上发现蒋某才和郝某,向蒋索要钱财,蒋不从,争执中汪深兵一刀砍在蒋头部,郝某见状逃走,汪深兵追赶。其余4人便各持凶器朝蒋头部、身上乱砍,致使蒋当场死亡。随后5人对郝某轮奸,并将其杀害,次日将郝碎尸。因本案5月24日案发,遂得名乐平“5.24”案。

  黄志强等4人虽然都作了有罪供述,但景德镇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时,他们均当庭翻供否认作案,并称遭到刑讯逼供。

  一、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均指出,本案定罪证据只有口供,缺乏证明犯罪的关键证据,如砍死蒋某才的工具、分尸工具未见;抛尸地点未找到“尸块”;现场也未提取到与被告人有关的任何痕迹;被告人供述“乱刀砍”、“捅他身上”与被害人只有面部、头部有伤的尸检不符等。

  乐平警方在2002年8月针对该案所作的一份说明中称,对指认现场进行反复、仔细勘查取证,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

  不过警方的勘查现场笔录显示,在案发现场提取到29枚烟头、毛巾等物证,但未见鉴定。

  “这是印证4名被告人作案与否的最直接、最科学的方法。”程发根的辩护律师王国良说,如果鉴定结果不一致,可排除被告人全部或部分为凶手,使被告人免受冤屈;如果鉴定结果一致,可确定被告人为凶手无疑,使凶手得到应有的惩罚并服判,也使其家属心服口服。在侦查、起诉和一审审理期间,辩护律师均提出对这些证据进行鉴定,但未获支持。

  2003年7月,景德镇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判处程立和、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4名被告人死刑。

  2004年1月,江西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2004年11月9日,景德镇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庭审笔录显示,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案发现场提取的29枚烟头等物证未见鉴定问题,公诉人提出了“公安机关当时根本不可能提取到相关指纹,辩护人这是强人所难”、“有些证据无法找到”的意见。

  黄志强的辩护律师汤忠赞随即反驳道,由于案子本身特点,有些证据难以找到,辩护人承认这一事实,但并不是所有应当出现的证据都难以找到。如现场提取的29枚烟头等,这些本是唾手可得的证据都不作鉴定,令人遗憾。

  汤忠赞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控方,如果证据无法找到,属于控方举证不能,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

  “法庭会综合考虑控辩双方意见。”庭审笔录这样写道。让家属心痛的是,在庭审结束9天后,景德镇中院再次判处4名被告人死刑。他们不服,再提出上诉。

  2005年1月,在上诉期间,8名辩护律师还联合署名,向江西高院提出物证鉴定申请,他们还“妥协”地提出:“由于指纹鉴定已时过境迁,我们不再要求,但是对唾液血液的DNA鉴定依然可以进行的。”

  不过,这一鉴定申请未获支持。2006年5月,江西高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又以“鉴于本案具体情况”作了一份留有余地的判决:4名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缓。

程发根的父亲展示儿子深陷囹圄前后的照片。澎湃新闻记者方远图

警方做出鉴定报告后未移交

  直到自称为真凶的方林崽出现后,乐平市公安局才“悄悄地”委托有关机构对相关物证作了鉴定。

  2012年4月12日,涉嫌制造4起命案、侵害10余名女性的方林崽在指认现场时,对围观村民说,他才是“5.24”案真凶。2013年10月,景德镇中院开庭审理方林崽案,他还当庭坚称系“5.24”案真凶,并反问“你们怎么不去查”。

  事实上,2013年4月3日,乐平市公安局曾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送检一份材料,包括“5.24”案现场提取的29枚烟头,黄志强等4名被告人、方林崽及汪深兵父母的血样。

  同月17日作出的“公安部[2013]1467号物证报告”显示,通过DNA鉴定,显示有3枚烟蒂上的DNA来源于方林崽的可能性大于99.99%。

  不过,这一对“5.24”案当事人有利的物证,却被隐藏了起来,未随卷提交给检方。

  2013年6月,“5.24”案逃跑的同案犯汪深兵在南昌落网,11月23日,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乐平市公安局仍以汪深兵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向乐平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12月27日,乐平检方向乐平公安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要求补充包括汪深兵有无作案时间等在内的11项补充意见。其中一项就是:“根据勘查笔录,现场有27个烟头,两根弹力绳,一件短裤等物证及痕迹,侦查人员当时未提取唾液进行DNA鉴定,也未提取指纹及进行痕迹比对,请收集其他证据证明汪深兵是否参与本案。”

  “这就是说,如果警方已将公安部[2013]1467号物证报告随卷移送了,那么检方就不会在退回补充侦查里提出此要求了。”汪深兵的辩护律师虞仕俊说,他不明白警方为何不将此鉴定报告随卷移交。

  此后,针对乐平市检察院11项补充侦查意见,乐平市公安局用百余字的补充侦查报告作了回应:汪深兵拒不配合,核实作案时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汪深兵至今未交待犯罪事实,4名同案人均已翻供,故有些补侦工作,无开展意义,且涉及的有关事实、证据原审判决均已认定。

  该补充侦查报告只字未提已作出物证鉴定报告之事。

  方春平第二次被判处死刑后,他认为自己可能不久就要死了,希望家人坚持为他申诉。澎湃新闻记者方远图

被“逼”出来的鉴定报告

  直至2016年江西高院决定立案复查该案,江西省检察院审查案卷材料,这份隐藏的证据才被“逼”了出来。

  “5.24”案的申诉虽在2010年被最高法驳回过,但一案出现“两凶”后,经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申诉律师也多次到江西高院申诉,申请阅卷。2015年7月31日,江西高院终于决定立案审查此案。

  2016年2月25日,江西高院向乐平市公安局发函,调取有关“5.24”案的新证据。4月27日深夜,该院发布消息称决定再审此案。

  程立和的辩护律师王飞说,按照法律程序,江西高院决定再审后,一方面需要通知律师查阅包括调取的新材料等在内的案卷,以便律师准备开庭;另一方面也要将案卷移送江西省检察院审查,以便检方有效地指控犯罪。

  “我们阅卷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份名为公安部[2013]6161号的物证报告提到一份名为[2013]1467的报告,而这份报告乐平公安局并未移送给江西高院。”王飞说,他认为该报告可能与案情有关,他还怀疑乐平公安有其他新证据未移送法院,于是在5月15日左右向江西高院提出申请,要求调阅所有与本案有关的新证据。

  事实上,在辩护律师之前,江西省检察院审查该案时也发现这一问题。5月12日,该院向乐平市公安局发出通知,要求提供包括“报案、破案相关材料”、“现场勘查”、“鉴定意见”、“书证”等在内的6项与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鉴定意见”中,江西省检察院即指出,现移送的公安部[2013]6161号物证报告显示,还存在一份[2013]1467号检验报告,但未见该报告移送,需核实。

  最终,乐平市公安局于5月25日将这份报告原件移送江西省检察院。

  11月2日,辩护律师们才得以见到这份报告。11月30日江西高院开庭再审本案,检方将其作为新证据予以出示。

  多位辩护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庭审上,检方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客观证据与认定被告人杀人、抢劫、强奸之间没有关联性。

  “这一新证据意味着方林崽有到过案发现场,不排除有作案嫌疑。”虞仕俊说,这反映了乐平公安机关在侦查之初,就疑先入为主,不是对破案有价值的线索进行排查,而是在有罪推定黄志强等人系真凶的前提下去采集证据,甚至故意隐藏这些证据。

  该案多位辩护律师还质疑,为何当初在完全有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乐平警方不做此鉴定?如果当初法院支持律师鉴定申请,那又会怎样?此鉴定报告作出后,为何迟迟不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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