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先锋刘光凯:捍卫正义,法治兴国_人民监督网 

律政先锋刘光凯:捍卫正义,法治兴国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他犀利的眼神,似乎可以洞悉人的灵魂,让谎言无从遁形; 他精彩的辩护,声情并茂、铿锵有力、抑扬顿挫、掷地有声; 他是自信的。自信缘于充分的准备,他从不打无准备之战; 他

    他犀利的眼神,似乎可以洞悉人的灵魂,让谎言无从遁形;
    他精彩的辩护,声情并茂、铿锵有力、抑扬顿挫、掷地有声;
    他是自信的。自信缘于充分的准备,他从不打无准备之战;
    他是寂寞的。在别人聊天、喝茶、娱乐的时候,只身一人躲在事务所里查    阅着、圈点着、思考着……
    他坚守着法律的崇高信仰,坚持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以辩护捍卫法律尊严,让证据说话,为自由奔走,为法治呐喊——

    刘光凯律师,复旦大学经济法本科毕业,1996年考取律师资格。现任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刑事业务部主任、国内民商部主任。他于2006年考取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2007年考取中国注册建造师资格。

    刘光凯律师执业以来,年均办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五十余件,曾先后成功办理了近百件重大的、有影响的刑事、民事案件。每个案件的辩护词都有理有据,铿锵有力,其高深的理论知识和清晰的辩护思路常常令法官们心悦诚服。

    2010年3月,刘光凯律师依法接受涉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告人陈某近亲属的委托为其进行刑事辩护。该案在案发地影响较大,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对于一审判决,刘光凯律师认为存在错误。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具有与同案其他嫌疑人伤害致死被害人的共同故意,故被告人陈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刘光凯律师及时地为该案启动了上诉程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撤销了一审的该项判决,认定陈某故意伤害“致死”罪名不成立,以聚众斗殴罪改判陈某有期徒刑八年。

    该案二审判决结果的出现,主要来源于刘光凯律师对案件定性的准确把握和执着的敬业精神。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原本打算放弃上诉权,是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做通了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为其书撰写了上诉状,启动了二审程序,最终促使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改变定性的辩护观点,否则,被告人只能冤沉大海。

    2010年5月,刘光凯律师接受了连云港中院以抢劫、强奸一审判处死刑案件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为其代理上诉。经过细致的阅卷发现,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极其严重,但罪不至死,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且侦查机关所取得部分证据程序不当。

    经过刘光凯律师精彩的举证、质证和辩护,最终使江苏省高院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

    刘光凯律师以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办理了一个个重大疑难案件,维护了法律的公正,维护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010年9月,他接受被告王先生房产权属纠纷一案委托。从原告诉状分析,这是一件非常棘手的近乎败诉的案件:原告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原告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被告无权干涉。这样的案件该如何代理,又该从哪里下手?思虑再三,他决定亲往案发现场去探个究竟。于是放下手中的案卷材料,随同当事人一起进行了现场勘查,提取第一手资料。

    经现场勘查后发现原告所说的装修是把一楼居住用房的室内墙体打掉,欲改建为门面房。而在楼上居住的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影响了楼房的整体结构,故予以制止。

    探查了案件的焦点,他迅速构思了代理思路并围绕代理思路,进一步研读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得出以下结论:一、原告对诉争房产的部分墙体不享有所有权,原告无权私自变动墙体结构。二、诉争墙体属楼上居民共有,被告有权对原告违法装修的行为予以制止。于是他依法为被告撰写了答辩状和反诉状。

    11月15日,刘光凯律师参加该案的庭审。庭审中原告诉称:2010年6月原告在自己家的门面房进行装修时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原告多次报警予以制止,但被告仍我行我素继续阻止施工,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该案经过双方代理人激烈的辩论,最终刘律师通过辩护使主审法官依法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同时也让该案原告心悦诚服,主动向被告赔礼道歉,该案反败为胜。

    他说:“也许这就是一个律师真正的快乐,我常常在当事人、法官及旁听人员满意的笑容里找到自我的价值所在。”

    2011年6月,刘光凯律师依法接受抢劫杀人焚尸案件被告人高帅近亲属的委托,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经过阅卷后发现被告人高帅是至死被害人的直接行为人,其在焚尸前对被害人胸部连刺数刀,犯罪手段相当残忍。被告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诲。如此重大恶劣的刑事案件,如不能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减轻情节,被告人必死无疑。本着对被告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执业准则,辩护人前往被告人家乡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后发现被告人的实际年龄与起诉书指控的年龄不符,被告人的实际年龄比指控年龄小了一岁,即被告人犯罪时可能不满18周岁。庭审中,围绕这一重大疑点辩护人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休庭后为了查明事实,法官陪同检察人员同去被告人家乡进行了核查。2011年底,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辩护人观点的基础上,本着疑罪从轻、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立法本意、依法作出了令被告人十分满意的一审判决。

    庭审后,公诉人与刘光凯律师亲切地握手。他精彩的法庭辩论和执着的敬业精神获得了法庭、公诉人以及所有旁听人员的一致好评。

    2010年刘光凯律师被中国律协江苏省律协分会评为十佳刑辩案件律师,被中国第四届刑辩论坛评为优秀刑辩律师,2011年被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评为优秀律师,被江苏省律协分会评选为先进个人。

    在成功与荣誉、鲜花与掌声中,刘光凯想到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的能力。他经常写一些学术性的文章发表在新闻网站上,默默为推动国家法制建设做着贡献。他还经常在庭审后写工作手记,用他的话说“是对岁月的盘点”。

    执业十几年来,他的当事人有对案件结果不满意的,但基本没有对他庭审辩护不满意的,特别是在有多名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他的表现尤为突出。

    2011年4月22日,在淮安国土局原耕地保护处副处长夏东明受贿案再审中,刘光凯是夏东明的辩护律师之一,他参加了该案的再审全过程。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以及被告人夏东明胸部两处淤血伤的形成原因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国内外多家新闻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在利益的博奕面前,他不畏权势,据理力争。他精彩的辩护使旁听席上不时发生赞叹声。

    经常在庭审结束后,一些旁听人员围住他,向他索取联系方式。就是这样,凭着他的对当事人的忠诚,对法律事业的热爱,凭着口口相传,案源接连不断地涌来,外省市人也慕名而来,找到他和他所在的律所。

    刘光凯律师时刻谨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责任与使命。他参与的诉讼中,常常能在矛盾中找到契合点,使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和法官都感到满意。

    2011年12月10日,刘光凯律师依法接受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犯罪、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冯某的委托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时该案被告人冯某的理想刑期是八年以内。庭审时该案十一名被告均不认罪,然而该案经过律师的充分准备和四天的开庭审理,最终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否定了检察机关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并从轻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半。

    令人欣慰的是,这样一件特别重大且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经过律师精彩的庭审辩护,配合该案审判长高超的庭审技巧和人性化的庭审风格,最终说服了本案十一名被告全部认罪,无一上诉。

    2011年12月19日、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郑杭斌、刘光凯律师依法接受涉嫌千万海关走私犯罪案件某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依法及时进行了调查取证,多次主动与侦查机关交换意见,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最终促使侦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目前本案已被侦查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

    刘光凯律师和他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经典案件不胜枚举。他参与诉讼时,自信的微笑、缜密的思维、得体的谈吐,无不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执业以来,他用辛勤的劳动,覆行着律师的天职。

    他善良热情,关注弱势群体;大爱无疆,用真情回报社会。为了拓展青少年的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的守法意识,刘光凯律师曾先后多次前往所在地中学为青少年学生无偿提供法律讲座,并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在精英云集的律师界,刘光凯律师以其睿智果敢、待人真诚的人格魅力,以其独特的人文修养凝聚了广泛的人脉资源和社会资源,在社会上赢得了广泛赞誉。他用辛勤的耕耘、优质的服务诠释着法制兴国的真谛。

    蓝天属于翱翔雄鹰,愿刘光凯律师鹏程万里,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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