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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部分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准备工作不及格

2008-05-06 21:38 来源于:中国青年报 | 作者:刘世昕 王超 | 浏览:
5月4日上海律师严义明揣着4份申请书开始他的旅程,在安徽合肥、阜阳两地,向安徽省卫生厅、阜阳市政府递交了申请,要求相关部门公布处理此次手足口病暴发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细节

    5月4日上海律师严义明揣着4份申请书开始他的旅程,在安徽合肥、阜阳两地,向安徽省卫生厅、阜阳市政府递交了申请,要求相关部门公布处理此次手足口病暴发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细节,另外,他还向安徽省环保局递交了一份要求知晓当地环境信息的申请。这一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严义明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条款,他提交申请的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之后给他答复。参与条例起草的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莫于川教授在得知严义明的行为后说,这部条例其实建立起了公民对公权力监督的平台。

  他介绍,从去年4月国务院颁布这部条例,到今年5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政府部门有差不多13个月的准备时间。现在,有公民开始提问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理性应对,但从过去“公开是例外”到现在的“不公开才是例外”,政府部门或许还有很多课要补。

  条例并没有出现专家担心的冷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政府公开的信息分做“政府主动公开的”和“公民依法申请公开的”的两类。过去13个月里,条例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最担心的问题之一是:由于公民的关注度不够,出现条例遇冷,或许根本就没有公民去向政府部门申请与自己生活、生产、科研相关的信息公开。

  学者们的依据是,这部条例之前,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地方性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但并没有被当地的公民广泛运用,甚至连知晓度都不够。事实上,“五一”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些政府部门相继接到了公民要求公开某一类相关信息的申请。

  这几年,严义明律师代理了几起污染纠纷的官司,碰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取证难。比如,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强度、浓度,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转状态,还有当地的环境容量是否允许企业继续存在,等等。他希望,在条例实施后能得到相关的数据。而此时,碰上了阜阳出现手足口病事件,他在向环保部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同时,也向阜阳市政府和卫生部门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

  一些NGO组织也希望借助这部条例获得与政府进一步对话的机会。民间环保组织绿家园负责人汪永晨说,她和她的同事们近期注意到规划中的“金沙江中游一库八级”的电站之一、阿海水电站已经开始建设,但她们对这个水电站已经公开的环评报告简本还有疑问,希望有关部门能有更多的解释。今年4月,他们曾向有关部门表达过对该水电站未来生态环境问题的担心。今天,她们再次致电询问环境保护部相关司局,得到了该部门“尽快关注”的承诺。

  汪永晨说,很希望能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力,获得一些从前询问了多年但一直未果的信息,比如怒江开发的环评报告,她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查阅的申请,但始终没有下文。

  还有不少部门准备工作不及格

  “五一”期间,不少政府部门的网站都在悄然变脸。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卫生部,就连公众觉得很神秘的审计署,都在网站开设了信息公开的专栏。点击进入后,可以看到这些部门信息公开的目录、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路径、指南等。

  参与条例起草的莫于川教授说,条例发布后,国办专门下发了一份文件,对政府各部门如何准备信息公开作出了要求,要求要有互动的专区。公众看得见的,像审计署等部门,对网站进行的改造,都属于准备的范畴。但也有一些政府网站的互动性很差。

  此外,还有一些公众看不见的,比如要求政府部门要设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专职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相关业务的培训。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后,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第一个发布了相对应的部门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并编制了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说,该部门专职信息公开的机构设在办公厅,各个司局负责整理回答公众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纪检监察局对这项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同时,考虑到可能会有相当数量公众申请信息公开,环保部还在2007年11月专门召开了有地方环保部门参与的研讨会,探讨信息公开过程中行政复议有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国家发改委的网站上,还传递了这样的信息,明年国家发改委还将向公众提交一份该部门信息公开情况的报告。

  据悉,在专家的调查中,相当的部门准备工作,被认为不及格分。莫于川教授说,今年年初他们曾在10多个地区和部分中央部委做了调查,发现还有不少部门对信息公开的准备敷衍了事,比如,点击一些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栏目,里面的链接可能是空的。

  莫于川介绍说,据他们调查,多数省份是在2007年9月至11月间陆续发出准备通知,但这不等同于准备工作的实质展开。作为最核心、也是最艰巨的一项任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才是实质性准备工作启动的标志。值得一提的是,个别地方政府在整个准备期间,对公开条例的颁布置若罔闻、浑若不知,直至公开条例实施,也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

  究其原因,莫于川说,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不易受到政府机关和行政首长给予持续性的、足够的关注。

  莫于川说,特别值得提醒的是,根据条例,还有一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应该做好信息公开的准备,但是政府部门的准备尚不到位,更别提企事业单位了。

  把现有条例执行好就了不起

  学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讨论一直持续,有的学者担心,相比其他国家所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我国的条例法律地位太低,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吗?

  莫于川说,作为法律起草的专家,他们也注意到学界的讨论。他个人认为,其实现有条例已经对公民的知情权有了强有力的保障,能应用好就可以了。

  有专家透露说,当初,政务信息公开立法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意见认为,经过此前一些地方的实践探索,信息公开立法的许多问题已看得很清楚,可以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法,一步到位地解决问题;一种意见主张,先在行政机关内部搞公开条例,总结经验教训之后,再制定法律。但实践证明,前一种思路的难度太大,只好采行后一种思路。

  莫于川说,数年的立法过程也表明,公开条例虽然是把各地的探索经验加以总结、统一规范,只是行政机关的自己设规、自我约束,但即便这样做,难度已经很大,仅仅是协调一些部门的看法都非常困难。现在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今后上升为法律是一个必然的过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比政府自己给自己作出规定当然好得多,但这需要经验教训的积累过程。从公开条例出台到法律出台,正好有一个周期。在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积累经验,为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出有关法律创造更好的条件,这样前进,步子可能更稳当,也是大家更能接受的行政法制模式演进路径,阻力也会少一些。

  也有人担心,政府部门会不会以保密为托辞拒绝公民的信息查询。莫于川说,为了保障公开条例的各项新举措得到落实,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辞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公开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用7个条款规定了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等11项制度来加以保障,这些都有助于保障公开条例的贯彻执行。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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