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被指伪造村民签名卖地_人民监督网 

村委会被指伪造村民签名卖地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被指造假的有32名村民代表签名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一份签有32名村民代表名字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被指造假,该决议涉及北京市房山区望楚村30余公顷土地的出让。近日,32名

                    

              被指造假的有32名村民代表签名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一份签有32名村民代表名字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被指造假,该决议涉及北京市房山区望楚村30余公顷土地的出让。近日,32名村民代表中的18人指认村委会造假,称自己并未参加决议并签名。12月3日,面对记者询问,村委会并未正面回应决议书是否真实的问题,只称土地出让的事“应该是有的”。房山区窦店镇政府信访办表示将介入调查。
  村民刘成(化名)称,他近日浏览政府网站时,无意中发现一份有关村委会卖地的事情,上面注明经过村委会民主决议以及与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协商,该村18公顷集体耕地被出让。
  “不可能啊,我们村民代表都不知道,怎么土地就给卖出去了呢?”刘成称,他随后询问了村内多名村民代表,对方均称他们没有参与此事,也并未听说此事。随后,愤怒的村民找到了村委会,讨要说法。
  望楚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拿出了一份《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上写明,在2009年8月5日,32名村民代表到场,表决同意了一份“窦店工业基地”项目的征地决议,每亩补助14万多元。在这份决议书上,有32名村民代表的签名,部分人员还按有指纹。
  疑村委会假造签名
  而面对这份有签名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多名当事村民代表表示自己从未参加过这次会议,也并未签名。为此,当事村民代表拟了一份表明自己未参加此会议的文件,目前已有18人签名。
  前天,记者从房山区相关部门了解到,望楚村的征地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同意。其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山区2009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市政府同意房山区政府征收望楚村土地31公顷,其中包括村名代表所说的“18公顷集体耕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也出具了《征地补偿安置公示》,称该村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4万多元。
  窦店镇望楚村出具的《关于建设房山新城窦店工业基地01街区-01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地公示情况的证明》文件称,在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公示期间,村民未对该次征地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但多名村民代表称,他们根本没见到过这些文件,也并未看到村委会对国土资源局下发的文件进行公示,村委会是在造假。
  12月3日,记者在村里见到了七八名在村民代表决议上有“签名”的村民代表。其中,高艳杰、高春亭等3人表示,他们于去年8月参加过村民代表大会,但当时村委会领导并没有说起征地一事,会后他们签过一张空白的文件,怀疑是村委会在该空白文件上进行了“加工”;村民代表高志国及另一村民代表表示,他们既没开过会,也没有在任何有关文件上签过名,而村委会出具的决议书上的签名,与自己的字迹根本不符,怀疑是村委会伪造的;村民代表李玉兰等人则表示,决议书上的签名虽与本人笔迹近似,但他们既没参加过会议,也不知道征地的内容,怀疑签名是村委会仿造。
  镇信访办称将调查
  12月3日下午,记者来到望楚村村民委员会,和几名村民代表一起对村党支部副书记王月(音)进行了询问。
  面对决议书的真假问题,王月表示,村民代表签名卖地的事情“应该是有的”,村民代表签了字就应该知道卖地的事。此外,她还表示,上级部门决定的每亩14万多元的征地款,他们目前正在制订安置方案,如果到时村民同意会把协议报上去再发钱。
  记者随后和村委会主任李云平(音)取得联系,对方在听明记者询问决议书的真假问题后,只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当天,记者还与房山区窦店镇政府取得联系并反映了此事。镇政府信访办表示,将会进行调查,随后再做答复。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