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渎职给当事人造成严重财产_人民监督网 

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渎职给当事人造成严重财产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http://bbs.tianya.cn/post-develop-1195606-6.shtml 关于宁乡县公安局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渎职给当事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情况反映。 我是吉林省延吉市人,我在2012年4月经人介绍在湖南创新贵

http://bbs.tianya.cn/post-develop-1195606-6.shtml

关于宁乡县公安局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渎职给当事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情况反映。

  我是吉林省延吉市人,我在2012年4月经人介绍在湖南创新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创新交易所)的代理商福建省龙岩市金拓投资管理公司下做白银贵金属理财产品,代理商为了取得我对创新交易所的信任,给我出具了一份由湖南创新贵金属交易所提供给他们的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办发[2011]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创新贵金属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此来证明创新交易所是一个合法的交易所,我先后在创新交易所投入了人民币118万元。

  2012年9月初我们才得知这家公司的法人早在2012年5月就被宁乡县公安局给抓起来了,罪名是非法经营,难怪这几个月接连发生了很多诡异的事情,交易系统动辄出现故障且得不到及时处理,关键时刻不能交易平不了仓导至明明是赚钱的单子成了赔钱的单子,我曾多次与创新交易所工作人员联系,问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不正常的状况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负责,工作人员找种种借口搪塞我,没有告诉我该交易所法人被抓的实情,虽着时间的推移,创新交易所的管理已经处于更加混乱状态,我受坑害的程度也在不断加深,有权限的管理人员任意调整参数,在交易中锁仓本应没有损失只是为了避险,竞变成锁仓一次无故被减少资金一万多元,我的密码也被盗过多次,出现过莫名其妙的交易记录(有交易记录证明 见表格一 ),损失人民币18.78万元,还有一次出现过我要交易无法交易的情况,在与创新公司的客服交流后才知道,是创新公司的人把我的交易权限给封了,那天给我造成15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有与创新公司客服的对话记录证明 见表格二) ,到了8月27日我又一次无法平仓眼睁睁看着爆仓,这一次又损失18万元( 有交易记录证明 见表格三 表四截图一),仅这三次就损失人民币51.78万元,这几个月我仿佛做了一场恶梦,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让我一贫如洗,我完全是被蒙在谷里任人宰割这可是我们多年积攒的血汗钱,就这么不明不白付之东流。

  宁乡县公安局把这个公司的法人抓起来期间,并没有及时关闭他们的交易系统,只是查封了他们的账号,也就是说他们的非法生意照做不误,创新交易所的工作人员抓住最后的机会疯狂敛财,这个机会是谁给的?是宁乡县公安局,宁乡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既然是非法经营为什么不及时关闭他们的交易系统让他们停止交易,正是没及时关闭创新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这一重大毗漏,才给我们这些参与交易的人造成重大财才损失,截止2012年6月1日我的账面余额还有人民币98万多(有交易记录证明 见表格五)在6-7月我又入金人民币20万(有银行存款记录证明 见表格六)如果宁乡县公安部门能及时关闭创新的交易平台我这118万就不会有损失了。

  宁乡县公安局2012年5月抓的人,直到2012.8月才关闭交易平台,由于交易平台突然被关闭而且关闭的又不彻底,造成我既不能交易也不能出金(把钱从财户上取出来),由于关闭的不彻底我的资金还随着行情的变化在增减变动,只能眼睁睁看着毫无办法,导至我的交易账户直接爆仓,损失18万多人民币 账户仅剩的5万多人民币又出不了金。(截图一证明)

  宁乡县公安部门工作中存在严重渎职,是造成我重大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这次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的,此次损失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现在银行也要拍卖我的门市房我现在实在是没有活路了。我要求宁乡县公安局给我一个说法,挽回我的财产损失。

  宁乡县公安局关键的三大渎职:

  1. 2012年5月以非法经营罪抓了创新交易所的法人封了他们的账号为什么没有及时关闭他们的交易平台。6月就已经不能出金了但为什么还能入金那?这不是让百姓的钱有去无回吗?是在保护谁的利益?

  2. 在2012年5月-2012年8月间为什么没有及时告知创新是非法经营的交易平台,为什么没有通知我们停止交易(这个通知在交易平台的提示中就可以做到)。

  3. 在2012年8月为什么在没有通知我们停止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要求我们平仓 、出金的前提下直接把交易平台给冻结了 使得我们不能交易也不能出金导致我们的账号资金被直接拉爆仓。

  宁乡县公安局能铲除这种非法交易黑平台本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但事实上恰恰相反,你们不但没保护我们的资金安全反而使我们遭受了更大的财产损失。

  我们本着有问题逐级反映的原则,反映给宁乡县公安局的上级领导,希望帮助我们解决问题,挽回我们的财才损失,这是我多年的心血还有部份银行贷款(表格七 表格八表格九证明邮政银行贷款90万),工商银行贷款50万(表格十证明).我是无论如何不能放弃的,我在九月份去过宁乡县公安局见过刑警队的陈指导员和胡警官,也在胡警官那里立了案。希望能早日帮助我拿回损失

  我想在法制社会里公民的财产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人民公安更是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上访人:郭崇民 汉族 身份证号:222402196209090014

  大学本科文化 吉林省延吉市人 家住延吉市河南街白丰19组

  联系电话:13904465118

http://www.ningxiang.cn[InstallDir_ChannelDir]show.asp?id=2751
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多次就是没人出来喊话 只要一牵扯到公安机关就没人敢管了 看来建立法制社会是讲给老百姓听的 悲哀了......官官相护.....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