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吏,不放过任何一个官员年龄造假_人民监督网 

从严治吏,不放过任何一个官员年龄造假

2011-10-18 09:09 来源于:人民网-观点频道 | 作者:冯创志 | 浏览:
山西 临汾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沈庆华被免去任职,其原因尽管官方没有明说,但网上却一边倒称是由于年龄造假,其档案年龄比真实年龄少了5岁。

    山西临汾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沈庆华被免去任职,其原因尽管官方没有明说,但网上却一边倒称是由于“年龄造假”,其档案年龄比真实年龄少了5岁。

  笔者十分赞赏山西有关部门的态度,发现官员年龄造假立马免职。作为一名副厅级的官员用“造假”的龌龊手段来欺骗组织部门,显然违犯了党纪党章,当然要接受组织上的调查处理。笔者关注沈庆华年龄造假事件,乃因近来媒体曝光这类造假案不少,已引起公众的反感。从石家庄原团市委副书记王亚丽,武功县商务办(原称商贸局)纪委书记张某,渭南市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缑某,陕西省周至县审计局副科长姚某,到时下山西临汾市纪委书记沈庆华等等,令人眼花缭乱,不可思议。因此,处理沈庆华年龄造假案就具有警醒意义。

  时下,“官员越活越年轻”已成为公众的一句揶揄话。起初听来,以为是官员通过锻炼调整心态精神焕发,但细细嚼之,个中也包含对某些隐瞒年龄官员的讽刺。

  官员为何隐瞒年龄,一言以蔽之,为了做官。像沈庆华那样,若是1955年出生,那么按时下官员任职条规可以再干一届。假若照其真实年龄,即网上揭露的1950年出生,那么,早已到了退休之列。当然,做官并非是坏事。在中国像焦裕禄那样的县官就受到公众的欢迎,但焦裕禄等先模却从来没有隐瞒自己出生的年龄,这就证明了他们当官的目的不同,是为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像沈庆华故意隐瞒年龄当官当然成为公众的诟病。

  沈庆华年龄造假很明显。他自称1969年2月入伍,按他本人填报的1955年10月出生论,等于他不到14岁就参军;他本人填报1970年10月入党,而按当时党章规定,只有满18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中下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才可以成为中共党员,那么,按他所说1955年10月出生的话,入党时他才15岁。

  笔者相信,征兵入伍与入党申请书都是当时上级机关审查盖章认定并存入档案,很难事后改动的。这就证明,沈庆华年龄造假实属很荒唐。

  对于一个官员而言,需要对国家忠诚,故意隐瞒年龄就是对国家不忠的表现。作为一个官员,故意隐瞒年龄又是对党的不忠诚。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有一条就是“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一个连年龄都能“玩缩水”的人,公众还能指望他有“公仆意识”吗?因此,沈庆华的职务被免是咎由自取,应成为所有官员反面教材。但依笔者之见,仅仅追究沈庆华年龄造假的责任似乎不全面。

  人们知道,一个官员升级要经过很多手续,很多关卡。比如,要经过组织部门查阅档案和考察,又要经过组织部长会议审查,更要经过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然后进行公示、选举等等。在这么多的关卡中,只要认真审查一下,就可以发现其正或误。查处官员年龄造假并不难,关键在于能不能认真去查,能不能打破情面。只要认真去推敲一下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简历,就会发现那些不到一定岁数就参加工作或已经大学毕业或加入了共产党组织的,易被群众质疑的干部简历,还其庐山真面目。为何沈庆华隐瞒年龄问题竟达多年?可见,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官员任职资格审查是十分马虎的。

  从官员改小年龄折射出了我们当前的用人制度和干部管理不尽完善。时下,对官员升职尽管列入公示机制,但是,在审查把关方面,仍然存在着漏洞。由于人选多出在领导的意图,地方组织部门多是“想领导所想,急领导所急”,按领导意图办事,这样考察可能会走过场,走走程序而已,很难听到关于考察存在问题的反映。因此,反思沈庆华年龄造假案,在强调官员对国家对党忠诚的目的的同时,也需强化对官员年龄学历档案及政绩的审查,避免官员档案造假问题误导公众。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链接:

临汾纪委书记沈庆华腐败门专题

http://www.rmjdw.com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