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门百余亩地遭强征 被勒令复耕未还地于民_人民监督网 

浙江三门百余亩地遭强征 被勒令复耕未还地于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经济参考报 | 作者:文婧 | 浏览: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高枧乡违规征用百余亩基本农田欲打造黄坛洋工业集聚区,而这块农业用地在被强行征用之时,也未在土地部门办理转建设用地(农转用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高枧乡违规征用百余亩基本农田欲打造“黄坛洋工业集聚区”,而这块农业用地在被强行征用之时,也未在土地部门办理转建设用地(“农转用”)手续。

  良田被毁,农民失去土地,在国土部门介入督查之后,如今这块土地虽然名义上“复耕”了,却仍然掌握在高枧乡政府手里而未归还农民。

  借“省道改建”违规征用百余亩农田

  2008年11月,浙江省34省道途径台州市三门县高枧乡的一段路段被浙江省交通厅作为“省级交通安全隐患整改路段”列项。

  高枧乡双楼村村民郑多陈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2009年,乡政府以省道弯道改线工程为名,强行征用高枧乡高枧、独山、双楼、岙坑、后畈五个村的耕地百余亩。

  “我家在那儿本来有2亩地,其中一亩半是集体土地被村里直接无补偿收回了,还有半亩多地被强行征地,按照3万元一亩补偿,但只有40%给到我们手中,加上每平方米6毛钱的青苗费补偿,我一共拿到不到1万元,地就全被强行征走了,不久后就变成了工地。”郑多陈说,即便按照每亩3万元的价格给农民补偿,也仅为这块土地转成工业用地之后的市场估价的约1/10。

  高枧乡常务副乡长杨益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省道弯道改线工程的路面共约20亩,占用的基本农田也就区区几亩,但乡政府为此工程征了130多亩基本农田。杨益对于多征土地的解释是堆积爆破山石,“爆破的时候,山石会乱飞到周边农田里,乡里面就把周边土地也征用了,共征了130多亩。”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表示,占用基本农田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台州市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了解到,这次征地是违法的。“这次征地不仅没有经过国土部门批准,而且所征土地皆为耕地,连‘农转用’手续都还没办。”该局征地科负责人说,地方政府此次征地欲打造工业集聚区的做法完全是“一厢情愿”,该项目迄今没有获得县国土资源局的批准。

  被勒令复耕却不归还农民土地

  虽然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已勒令高枧乡政府对这块土地进行复耕,且《经济参考报》记者也看到这块土地长出了苗圃,但周边村民却反映,这些土地并没有归还农民,而是乡政府雇人进行复耕。在接受采访时,高枧乡常务副乡长杨益对于上述说法予以证实。

  居住在这片土地旁边的一位农户告诉记者:乡政府雇人复耕是为了暂时应对土地部门的检查,周边村民都知道这些土地已经“有主了”,即预售给一些想扩建工厂的企业,而这些“预售”都是秘密进行的。

  据被征地村民的举报,浙江金久传送带有限公司是预购“黄坛洋工业集聚区”土地的企业之一。记者致电浙江金久传送带有限公司负责人郑士浪核实情况时,他表示去年已给乡政府打了订金,打算在这块工业集聚区的土地证办下来以后,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购进30亩以上的土地,并表示跟乡政府签署了相关协议,相关手续乡政府会为他做好。

  “我们企业的发展十分缺土地,这次如能扩产,我们打算投资1 .3亿元。”他在电话里说。

  但就在时隔第一次电话采访两个小时之后,郑士浪又致电记者否认了此前的说法,“我没有给乡政府打过订金,更没有跟乡政府签过协议。”

  《经济参考报》记者又致电另一位表示给乡政府打了土地订金的企业负责人核实情况。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老总说,他是一年半前打的订金,这笔订金直接打到高枧乡政府的银行账户里,因为要想将来在“黄坛洋工业集聚区”有一块土地的话,必须先给乡政府付押金。但他还表示,等了这么长时间,这块土地的土地证也没办下来,他已经萌生退意,不想投资了。

  记者拿到的高枧乡政府2009年至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高枧乡政府在这片土地打造“黄坛洋工业集聚区”的工作已持续推进三年。对此,杨益给《经济参考报》记者的解释是,乡政府一直在努力将这块土地“农转用”,今年县里已经基本批准了高枧乡100多亩的土地指标,一旦拿到指标,乡里会马上开始“黄坛洋工业集聚区”的各项工作。

  对于预售土地收取企业“订金”一事,杨益表示,一些企业有给乡政府打订金的意愿,但是没有实际打过来。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