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乡天价工资爆料人再发帖:司法局藏小金库_人民监督网 

浙江桐乡天价工资爆料人再发帖:司法局藏小金库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10月17日上午,桐乡生活论坛上的一则题为桐乡市公证处的领导,你用公款去吃了、拿了、玩了,就请提供明细账单!的帖子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公证处主任沈吉龙和市司法局分管副局

    10月17日上午,桐乡生活论坛上的一则题为“桐乡市公证处的领导,你用公款去吃了、拿了、玩了,就请提供明细账单!”的帖子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公证处主任沈吉龙和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朱莉萍被停职检查,这一事件似乎已经告一段落。

    然而昨天上午,发帖者“枫杨树”再度爆料,又将此事推上风口浪尖。
    
    上梁不正下梁歪

    “最牛公证处”事件初发之际,原桐乡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兼局长的莫建中对媒体称:本是司法局内部机构的公证处于2002年转制,系司法局下属的一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

    然而23日上午,“枫杨树”在嘉兴、桐乡当地的数个生活论坛发帖爆料,将莫建中也引入舆论漩涡。

    网帖标题为:“原司法局主管领导:你局把桐乡市公证处当小金库,为此你是什么解释?”

    此前桐乡公证处滥发工资、挥霍公款一样,“枫杨树”的依据也来自于桐乡审计局去年8月24日出具的审计报告:
“2010年,桐乡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房屋装修款44.13万元、购置办公家具2.77万元,购置健身器材2.17万元,合计49.07万元,在其下属单位市公证处列支。其中购置的家具和健身器材未记入固定资产账。”

    这一事实,不仅与莫建中的“公证处财务独立核算”一说相悖,其行为本身亦涉嫌违规。

   不仅如此,审计报告中还提到:“市司法局文昌路22号店面出租房8间及司法培训楼部分空余面积24间(固定资产记入司法行政账)。2008年至2010年房租收入合计22.26万……未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有此二例,“枫杨树”有理由怀疑,既然去年如此,那么这些年来,司法局到底动用了多少小金库资金、有多少类似的收入没有上缴财政?
    “上梁不正下梁歪。这次,市公证处事件发生后,老局长在众多记者面前为公证处领导辩护的时候,老树就在心里说:下次就请老局长回答我上面两个问题。也许更能解释公证处领导为什么会如此明目张胆了”。他在帖子末尾追问道。

    原司法局长回应:对这些事情不是很清楚

    就此,记者联系到了帖子矛头直指的莫建中。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56周岁的莫建中于1999年7月起开始担任桐乡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直至2011年下半年卸任。

    而对于“枫杨树”所列的发生在2010年的事件,当时正处任上并主管司法局财政事宜的莫建中说:“(对这些事)不是很清楚,要去问现任局长。”并称:“现在我个人说的都不算数。市里很重视,最终会有一个调查结果的。”

    爆料人表示没有压力

    对于莫建中的这一表态,爆料人“枫杨树”并不意外,他说:“这时候他当然不方便说什么,但违规行为在审计报告中客观存在。”

    同时,“枫杨树”认为,桐乡市纪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公证处主任沈吉龙和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朱莉萍作出的停职检查处分有些隔靴搔痒。

   “网友说朱莉萍是替死鬼也不无道理。从职务和分管内容上看,我觉得主要责任还是在原局长莫建中身上”。电话中他对记者说,“我还是希望莫局长能自己站出来回答这些问题”。

    莫建中会否自澄清白尚未可知,但随着调查深入,有关“公证处”的故事或许会日渐清晰。

    据记者了解,针对此前爆出的“挥霍公款”一事,联合调查组已经提走了公证处9年来的所有发票,逐笔核对。

    除了公证处和司法局的数例违规外,这份“要命的”审计报告中是否还有猛料?“枫杨树”坦言:“其他的都是部分乡镇的小问题了。”而关于审计报告的获取渠道,他则表示涉及道义,难以透露,“不过现在这份报告已经被封存,审计局那边已经没法查阅了。”

    此外,和外界猜测的相反,“枫杨树”并未感觉到太多压力:“我觉得政府部门也不会和我秋后算账。再说我没有个人利益掺杂其中,仅仅看不过眼这些不公,合法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